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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海外礼品卡,正当生意 or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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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上海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礼品卡非法换汇案,涉案金额20亿元。今年2月,连云港警方也发布一则消息称破获一起涉案17亿元的礼品卡非法换汇及洗钱案。目前,本案仍在办理中,暂无进一步的消息。

近两年来,连续曝出礼品卡涉非法换汇的案件,不禁令人思考:

买卖海外礼品卡这一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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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重点打击对象限于两类行为: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其中,变相买卖外汇,主要指资金的跨国(境)兑付,其主体是“对敲型”地下钱庄。如上图,“对敲型”地下钱庄模式之所以行得通,关键在于其通过自建的境内和境外账户所形成的资金池:

需要外汇的客户A,先向地下钱庄的境内账户转入人民币,再由钱庄的境外账户转出外汇;反之,需要人民币的客户B,先向地下钱庄的境外账户转入外汇,再由钱庄的境内账户转出人民币。

在这个过程中,地下钱庄的境内和境外账户各自闭环流转,本外币之间不发生实际的物理流动,却能为不同需求的换汇客户实现本外币的兑付。

可见,“对敲型”地下钱庄模式本质上是“中转账户”模式,形成了“本币—地下钱庄—外汇”的兑换链条,地下钱庄起到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信用担保;

二是本外币的兑换。

实际上,这就是把“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给取代了,所以当然是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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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着这个思路,如果有一样东西,本身有价值属性(无需担保),又可以跟各类法币自由兑换(高流通性),还便于携带,那就不再需要资金池了,因为有了这个“媒介”,可以随时兑换成相应的法币。

目前,符合上述特征的“媒介”有两类:

一是虚拟货币,尤其是USDT等稳定币,但境内关于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几乎都禁止了,风险很高

二是海外地区的苹果、亚马逊、Steam礼品卡,其实就是虚拟充值卡,只要有卡密就能使用,而且有真实的消费群体如游戏玩家、海外购物者,貌似合情合理。如上图,正常的礼品卡业务模式是:

由于尼日利亚等地区的官方汇率和黑市汇率差异较大,导致本地居民走官方渠道结汇的折损很高,于是有换汇需求的居民会通过境外卡商来变现,以减少结汇损耗。

境外卡商一般以6折外汇价格收卡,再以7折外汇价格卖给境内卡商,境内卡商再以8折~9折外汇价格(折合为对应额度人民币)出售给境内客户。

如此一来,境外本地居民减少了结汇损耗,境外卡商赚了10%的差价,境内卡商赚了10~20%的差价,境内游戏玩家等客户也享受了10~20%的购卡优惠,皆大欢喜。

以上模式看起来很完美,即“合法外汇—礼品卡—人民币”,境内卡商用合法外汇收卡,再加价卖出赚取人民币,其利润即礼品卡本身的差价,其客户就是单纯的游戏玩家等境内消费者。

为什么做着做着,境内卡商可能做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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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这里:

海外礼品卡需要外汇购买,而国内的换汇额度是有限的,这些个人卡商哪里来的源源不断的外汇?

目前来看,境内卡商有两种途径解决外汇问题:

一是单纯的私下购汇,再用换来的外汇购卡出售。本质上,这类卡商的经营模式没变,还是围绕礼品卡低买高卖,赚的是差价,只是其外汇来源有问题,即“私下换汇—礼品卡—人民币”,虽然属于行政违法,但不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二是与境外黑产合作,由境外黑产向境外卡商代付外汇购卡,境内卡商再将拿到的礼品卡销售给境内客户。由于境外黑产的外汇是以低价从有本币需求的换汇客户处获得,所以境内卡商往往以7折甚至更低的折扣售卡,从而快速回笼资金(人民币),再通过境外黑产转给换汇客户。

看起来,后一类卡商也是通过卖卡赚差价,但这些礼品卡系境外黑产以非法外汇购买,再通过境内卡商销售换得人民币,即“非法外汇—礼品卡—人民币”,本质上是二者合谋以礼品卡为媒介,共同提供换汇服务,赚取换汇服务费,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从外汇和礼品卡的来源入手,一旦发现问题,可能就笼统认定境内卡商与境外黑产存在“合谋换汇”的行为,进而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一些单纯为了购卡而私下换汇的卡商也不明就里,认为自己单纯的换汇行为也构成犯罪,进而白白承受刑事处罚。

因此,办案机关对上述两类模式的定性应当慎重,一些为了购卡单纯换汇的卡商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

退一步说,即便卡商的外汇或卡的来源可能存疑,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境外黑产存在合谋换汇的情况,也应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存疑事实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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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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