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燃料是以甲醇为主要成分的新型清洁型清洁能源,具有节能环保、原料广泛、经济性强等特点,已逐渐作为汽车、船舶以及餐厨燃料新的选择。但是我国已将甲醇列为了危险化学品范畴,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人在经营甲醇时,应当取得危化证等手续,否则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风险。
笔者根据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以及已判决司法案例,简析行为人在经营甲醇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
一、部分司法机关仍以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甲醇系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定行为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四款具体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属于行政犯,构成本罪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若行为人未依法取得危化证,经营已被列入危化品范畴的甲醇,该行为系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而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满足了非法经营罪的“国家规定”,因此司法机关以此认定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甲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看案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案号:秦都检刑诉〔2024〕1号)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洲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为牟利自2019年开始从他人处进购甲醇向各餐馆售卖。现已查明:2019年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亚洲共向咸阳市内18家餐馆销售甲醇,非法经营数额509758元,获利约为105188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洲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2022】吉0194刑初2号)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孙*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春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醇基燃料甲醇后,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城三杯鸡米饭店、农大老区黄焖鸡米饭店、福临花园永宝盛家常菜饭店销售,作为餐厨燃料,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77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不认可上述司法机关关于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甲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体理由见笔者已发布的文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成品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成品油案辩护与研究(十六)》。笔者该篇文章详细阐述了该行为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和依据,其中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行为人未取得危化证经营甲醇依旧有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二、行为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危化品甲醇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该条具体涉及的罪名是危险作业罪。若行为人在未取得危化证经营已被列入危化品范畴的物品,例如甲醇,在司法实务中,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案号:【2024】宁0324刑初118号)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黑**在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同心县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2019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黑**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宁夏××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张某某处购进56次、共计150.97吨的甲醇,陆续分装并存放在××县租赁的房子内的白色大塑料桶或黑**使用的皮卡车上的蓝色塑料桶内。被告人黑**驾驶皮卡车将分装后的甲醇分别运送至同心县内餐厅、学校等二十多家单位进行销售。经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黑**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该院认为,被告人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运输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核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笔者办理此类案件发现,针对行为人未依法取得危化证经营危化品的行为,在2023年开始,陆续以该罪名予以认定,而非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认定行为人上述行为更加符合立法原意以及所要保护的法益。该罪名相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说,刑期低得多,其最高的刑期是一年,大部分案件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防止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
三、行为人以甲醇为原料调和成其他物品,例如酒精消毒液,若被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而向他人销售,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其核心行为是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若行为人以甲醇为原料实施上述行为,生产、销售金额达到入刑标准,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2024】甘01刑终37号)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上诉人王**与王**、郑**、张**商议后,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尚屯镇租用场地,使用原料甲醇、水、乙醇勾兑生产75%酒精消毒液,且未经“洗芝净”商标标识所有人许可,将该商标标识用于所生产的酒精消毒液上,通过微信向兰州市城关区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4080元,其中上诉人王**、郑**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张**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王**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经鉴定,四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75%酒精消毒液中乙醇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郑**、张**、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四、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等资质的情况下,在对甲醇存储、加工过程中,水源、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若行为人明知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等资质的前提下,非法对甲醇进行加工,并在加工过程中对水源或者土壤造成环境严重环境污染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的判决(【2024】豫7101刑初116号)审理查明,,韩某军在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前提下,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与代表河北某某化学有限公司的郭某浩(已不起诉)签订了低含量甲醇加工协议。2022年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1日,河北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已不起诉)先后三次将80吨左右的粗甲醇交给韩某军,韩某军又将该80吨左右的粗甲醇交由未审核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王某某(已撤案),王某某又运至博爱县**镇**村北地被告人陈某炜(已判决)、陈某的小化工作坊内。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等资质的前提下,伙同陈某炜(已判决)将该80吨左右的粗甲醇进行非法蒸馏、提纯,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未做任何环保防护措施的土壤,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韩某军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甲醇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范畴,并且其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人经营甲醇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或者危险废物处置等资质,否则行为人在经营过程可能涉嫌如本文所述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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