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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赌资辩护要点之代理平台显示金额不必然等于实际投注金额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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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冀0982刑初774号

案情简介

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X市自己家中的电脑上网,为赌博网站“新葡京赌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代理会员人数达1579人,获得佣金二万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胡某某发展的238名有效会员从事赌博活动,下注有效金额694339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共收取服务费人民币二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

但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接受会员投注、代理会员人数达1579人、下注有效金额6943390元的证据不足。

首先,虽然胡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一码量相当于一元人民币,其发展了1579名会员,但是庭审中予以否认,辩解称6943390是一个量而非金钱数额,会员是总站给配发的,而公安机关又不能查实赌资明细以及会员详细资料;

其次,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接受投注,因此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黄律师评析

网络赌博案件,赌资的认定不仅影响定罪量刑,还关系到退赃和罚金。因此,办理此类案件,针对侦查机关搜集的用于认定赌资的证据以及公诉机关关于赌资的认定逻辑,作为辩护方我们都会重点关注和审查,从中寻找有效的辩护要点。

就网赌案件而言,赌资认定的常见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网站后台数据、代理账号内数据、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等,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赌资认定证据不足的实务案例。

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公诉机关认定胡某某接受投注金额6943390元的主要证据有两份:

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机关(网安大队)使用胡某某提供的网站账号密码登录代理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截图;

2.胡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26日他发展了238名有效会员进行赌博,有效投注金额为6943390元。

如果胡某某在前面存在多次内容一致的供述或者在庭审中的供述稳定,以这两份证据认定其接受投注金额还是有较大可能性的。但由于胡某某在庭审中翻供,推翻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网站显示)一码量相当于一元人民币”的说法,称“6943390是一个量而非金钱数额”。在此基础上,要坚持认定其接受投注金额6943390元就必须依赖其他证据。

但是,由于赌博网站服务器在境外,后台数据无法获取,再加上赌客参赌是直接向网站充值,胡某某的银行流水并不存在与赌客的转账痕迹。因此,其他证据也难以支撑接受投注金额为6943390元的指控。

从上述案例来看,网赌案件要准确认定赌资、投注金额或者违法所得往往需要比较扎实的证据基础,特别是网站服务器在境外的网赌案件,从辩护的角度而言,需要综合审查全案关于赌资的证据,不能以单一证据(如上述案例中的代理平台数据)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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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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