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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中介涉嫌诈骗犯罪的法律剖析及有效辩护经验分享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15


电影投资中介涉嫌诈骗犯罪的法律剖析及有效辩护经验分享


电影投资中介是涉嫌犯罪的高发人群,一旦客户投资电影的资金不能回笼,客户就可能提起诉讼或者进行刑事控告,而中介作为投资电影的重要环节,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笔者以一宗电影投资中介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讲述中介涉嫌犯罪后,实现有效辩护需要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投资电影是否真实存在,是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最直接的要件。

举一例子:电影出品公司声称要拍摄电影《C》,并向电影投资中介A提供关于电影《C》的有关宣传发行推广资料、工商档案查询资料、营业执照证明以及电影的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电影中介A信以为真,继而向身边的亲朋好友介绍电影《C》及拉拢投资。

既然是电影投资,所宣传电影的真实性是有效辩护的重中之重。如果中介明知道所宣传的电影是虚构的,并不是真实存在,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客户电影投资款的目的,而大张旗鼓向社会公众宣传拉投资,巧立名目各种明目,甚至承诺保本付息、分红等不真实的后期回报,以此让客户陷入投资电影是一片高回报的蓝海,最终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认定该情形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笔者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但是,如果中介所宣传的电影真实存在或者中介相信电影出品公司所宣传的电影是真实的,在享有影片票房分红权的前提下,客户并未能如期获得票房的分红,且所投资的资金也无法回笼,由于中介不具有虚构电影的事实,也就不具有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既然投资的电影是真实的,那么客户投资的电影就享有获得票房分红的期待可能性。

目前市面上电影投资主要是以收益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形式对外融资,由于电影是真实存在的,虽然收益权及股份份额不享有电影的署名权、著作权,但是两者均享有影片票房的分红权,具有获得收益的期待可能性。

北京法院的一宗司法判例的观点认为:“根据“电影股份转让合同”“收益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可知,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作为对价,享有影片票房分红权,电影上映后根据电影票房纯利润和票房以外的版权收益按照投资人的收益比例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取得收益。故该电影股份转让合同、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不是以转移权利为内容的合同,双方实际上形成以电影收益为结算依据的投资关系。”根据该司法判例,投资电影的真实性是建立投资关系的第一要件,只有真实的投资关系才有获得收益权的期待可能性,从而才能有条件继续谈不构成诈骗犯罪;否则,虚假的电影投资将会被直接认定为诈骗犯罪。

第二、投资款是否打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是判断中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之一。

客户的电影投资款汇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是不构成诈骗犯罪要件之一,既然有真实的电影项目,其资金进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解释资金用于投资电影的用途,即使产生纠纷,也有辩解属于合同纠纷的理由,同时也是不让司法机关轻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重要依据;但是,投资款打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譬如电影出品公司自称的电影即使真实,但是如果所融资金并不是用于电影投资,而是挪作他用、弥补亏空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电影出品公司也可以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继而波及中介,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

对于电影出品公司而言,即使电影是真实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由于未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融资资质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吸收资金,亦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非吸案件中,倘若很不幸认定中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介作为中间环节人物,刑事辩护实践中可通过积极的自救认定从犯,并争取降档的减轻处罚,仍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

即使投资款进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但是电影投资款给中介的提成比例过半以上,由于比例过高存在被判定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习惯的可能。因此,投资款打入电影出品公司账户并不能直接等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举一例子:电影投资中介A与电影出品公司B约定的提成比例是融资金额的45%—55%,电影投资中介A获利提成后又将该资金用于中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该情形是典型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第三、投资合同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风险提示等义务,是客户有无陷入错误认识的重要要件。

举一例子:A电影投资中介获得B电影出品公司《C》电影对外融资渠道,D客户经中介A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相关的电影投资合同,客户D将投资款60万元转入B电影出品公司,客户D获得了电影票房的收益权,电影《C》如期上映但是票房惨谈,所投资血本无归,此时客户D找到中介A要求他返还投资款,纠纷由此产生。中介A在推荐投资过程中履行风险提示且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是排除中介具有诈骗犯罪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重要条件,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欺诈或者诈骗的主观故意。

电影投资合同的内容直接呈现的是具体的销售方式,有没有履行合同的告知义务,有没有隐瞒客观事实,这些都关系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隐瞒的话术。如果投资合同履行了投资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对于该投资行为并没有承诺保本付息等行为,起码电影投资中介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故意隐瞒投资风险而随意承诺“肯定赚钱”的诱导性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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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7107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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