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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人员回国自首:七个必须了解的关键步骤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24


外逃人员回国自首:七个必须了解的关键步骤

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外逃人员、引渡、自首、追逃追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逃人员成为司法机关的关注焦点。比如,在S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中,H省某地产公司董事长S某因案发而被取保候审,后其于2013年7月出逃西方某国。数年来,围绕S某开展的追逃劝返工作从未停止,2023年5月S某终于打消顾虑决定回国投案。2023年6月,S某在其家属和受托律师的协助下主动回国自首,L市法院依法对本案开庭审理,S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获得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相比之下,被押解回国的外逃人员几乎不可能被从宽处罚。据媒体报道,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近日将某地公安机关通缉的经济犯罪嫌疑人L某从M国引渡回国,这是2021年以来我国与M国引渡条约生效后的首个引渡案例。据了解,L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案发后,L某于2020年初逃至M国,2023年4月其被M国警方基于红色通报而抓获。近日,在M国警方、我国驻M国使馆的协助下,L某通过引渡程序被押解回国受审。由于L某并非主动投案,根据外逃人员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理政策,L某将很可能面临从严从重的处罚。

可见,引渡和劝返已经成为我国从境外追回外逃人员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已有60项,其中已生效的有43项。除了双边引渡条约,我国也在与其他国家共同探索,基于平等互惠方式或基于国际公约/多边条约中的相关条款来开展引渡合作。

对于希望回国自首的外逃人员而言,如何开展有效的引渡和对接工作,对于整个自首流程的推进起着极其重要的衔接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一般会在受托律师的介入下梳理案件和心理建设并同步开展引渡对接流程,比如与国内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与驻地使领馆报备行程、与边防机关确认入境手续等,最终才能让有自首意愿的外逃人员得以平安归国并接受公正审判。

因此,我们根据近几年承办的涉外逃人员案件经验,总结了以下几方面注意事项,以供有自首意愿的外逃人员参考了解。

引渡外逃人员适用的国内外法律依据

与外逃人员相关的引渡和对接过程,遵循的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司法协助流程和法律框架,从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到维护外逃人员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须在明确的法律指引下正确适用和操作。

在国内法律方面,我国《引渡法》第47条至第51条专门就“向外国请求引渡”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主办机关与协办部门的分工、外径途径的适用、引渡程序所需的文书材料、对限制追诉和量刑的承诺约束、被引渡人的涉案财物处置等;《刑诉解释》第475条至496条则分别就涉外逃人员案件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案件审理”予以规定,并由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和基本流程、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为主动回国投案的外逃人员予以从宽处理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适用基础;当然,前文提到的“2014自首通告”和“2019自首通告”是目前外逃人员刑事处理实践中可直接参照的国家政策,为有自首意愿的外逃人员回国投案提供了可预期的指引。    

在国际法律方面,对于已经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主办机构可直接依据我国与外逃人员所在国的具体条约开展引渡工作;对于尚未达成双边条约的国家,则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关于引渡的规定发出请求,再根据第46条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开展引渡对接工作。

引渡对接流程的开展

针对主动回国投案的外逃人员,其引渡对接流程涉及的环节相对复杂,按时间顺序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初步沟通与身份确认

一般来说,在与外逃人员家属完成委托手续后,辩护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与外逃人员进行初步沟通,确认外逃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当前所在国等基本信息,并进一步明确其自首意愿。

2. 法律咨询与风险评估

与外逃人员或其家属就案件事实进行梳理,讨论回国投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对可能的刑事责任、审判程序和量刑进行初步风险评估。

3. 准备必要法律文件

根据《引渡法》、《刑事解释》、《刑法》等引渡相关的国内外法律规定,结合外逃人员的涉案情况,妥善准备自首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引渡请求等相关文件。

4. 与国内司法机关建立联系

在做好上述准备和心理疏导之后,由外逃人员家属或受托律师作为代表与国内的办案机关建立联系,以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提供外逃人员的详细信息,并以郑重的态度,明确正式地向办案机关表明外逃人员主动自首的意向。

5. 向外国请求引渡

在与国内司法机关达成初步共识后,外逃人员家属或受托律师需要在办案机关的指导下,着手与外逃人员所在国的司法机构取得联系,以安排引渡申请和司法协助事宜。

同时,当地的负责该案的办案机关(通常是审判、检察、公安、国安或监狱管理机关)将分别向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上述各部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逃人员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6. 法律沟通与协调

外逃人员所在国将对引渡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两国已签订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审查时间通常是可预期的;在两国未签订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双方的官方部门将基于国际公约或互惠承诺的原则进行沟通和协调(若外逃人员或其家属委托了律师,则受托律师在此阶段也会在国内办案机关的指导下适度介入,比如与所在国的法律机构沟通程序问题、为引渡相关的听证会准备陈述材料等,以支持和加速引渡请求的审查流程)。

在被请求国同意引渡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接收该外逃人员及其涉案财物;若公安机关并非该案的办案机关,则公安机关在接收该外逃人员及其涉案财物后,将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办案机关。  

7. 回国入境对接

当引渡请求获得批准后,外逃人员或其家属可着手安排回国行程。在启程之前,还需要向引渡执行机关确认回国手续和法律程序,比如提前与口岸部门沟通,在入境时直接将外逃人员交由引渡执行机关处置,以便确保外逃人员安全、稳妥回国。

通过以上七个主要步骤,在办案机关的指导、家属的配合和受托律师的协助下,外逃人员方能完成自愿回国投案的整个对接流程。其中,在一些关键环节的适时介入和积极沟通是至关重要的,比如有效协调国内办案机关、驻外使馆、外国法律机构之间的意见和分歧,确保所有相关方均能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从而推动引渡流程的开展效率。此外,外逃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其引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也应重点关注,以确保外逃人员在整个引渡过程中得到合法、公平、妥善对待。

结语

在跨国追逃追赃方面,引渡、劝返并非办案机关仅有的手段,遣返、异地追诉、缉捕等替代引渡的措施,也逐渐成为我国与外逃人员所在国的有效警务合作方式,比如缅北近期累积向我方移交了3.1万名电诈嫌疑人,这类外逃人员是被遣返押解回国的,如果没有自首情节,将面临从重处罚。因此,对于有自首意愿的外逃人员,响应国家政策,尽早回国投案,是当前争取宽大处理的最佳时机。

万事开头难,完成引渡对接流程是外逃人员重启人生的新起点。一旦成功回国,外逃人员及家属和受托律师的上半场工作即宣告结束,接下来要面对的就是国内司法程序。此时,作为当事人的外逃人员须与受托律师一起启动刑事辩护阶段的工作,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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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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