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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以注册账号计算发展下线人数时,如何扣减?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8


传销案件以注册账号计算发展下线人数时,如何扣减?


以APP为媒介的网络传销案件,当办案人员通过平台后台数据的鉴定意见,以注册账号数量计算发展下线人数,并根据发展下线人数多寡决定量刑时,如何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以及能否对账号数量予以扣除,就尤为重要。

虽然,我在《传销平台注册的账号数量等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吗?》一文,提出以注册账号数论发展下线人数,是曲解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但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必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要么否定存在的平台数据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理性,要么提出可具操作性的数量扣减规则。

通过办理的传销犯罪案件,本文总结出几种行之有效的数量扣减规则,力争动摇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理性,减轻最终的量刑。

第一,“测试账号”扣除。所谓的测试账号,是指传销平台设立之初,正式运营之前,为了验证平台的稳定性以及性能,往往会在后台设置批量注册账号,进行内部数据测试,而这些内部测试账号,如果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清理,会依然被挂在某些账号之下,成为该账号的下线账号,进而成为计算层级和发展下线人数的数据,但这些内部测试账号仅仅是一串虚拟代码,不是真正发展的下线人数,仅具有测试意义,因此,应当扣除。

是否存在测试账号,可以通过鉴定意见比对平台的正式运营时间查验,如果鉴定意见鉴定出来的数据包括了平台正式运营之前的数据,则就存在测试账号的情形,同时,也可向平台的技术人员予以求证,由技术人员陈述测试账号的构造函数,再予以核验。

第二,“一人多账号“扣除。“一人多账号”是指,参与传销的人员使用不同的注册信息批量注册账号,但实际使用者是同一人,即同一人注册了多个账号。

之所以存在”一人多账号“,一方面可能是平台本身对注册的要求比较随意,简单,不要求使用者本人身份信息与注册信息保持一致,也有可能是参与传销平台的人员利用平台”漏洞“,快速升级所致。

而同一人注册的多个账号,不能称之为发展下线,发展下线的应有之义,当然是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很明显,同一个人注册的多个账号,实际上是自己发展自己,本质上是同一个人反复多次参与传销活动。因此,“一人多账号”应予以扣除。

“一人多账号”是否存在,可以查验鉴定意见注册账号对应的身份信息是否出现重复一致,比如注册账号不同,使用的注册手机号或者身份证号却一致,则实际使用人必是同一人,更精确的是查验登录的IP、MAC地址,如果出现同一台设备登录IP完全一致,则具备了同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的情形,同时,再由该注册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予以说明使用了哪些人员的信息注册多个账号的事实。

第三,“无效账号”扣除。“无效账号”,是指注册了平台账号,但既没有投资参与其中,也没有分享给其他人,并从中获利的账号。

众所周知,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之所以参与其中,就是受到发展人员的返利机制的利诱所致,因此,参与人员先投资后发展人员获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备特征。

而“无效账号”,表面上是注册了账号,有人参与其中,但事实上该账号之下,并无投资,也未获得返利,更无实际使用人,因此,该账号“名存实亡”。

“无效账号”是否存在,可以核对鉴定意见中该账号之下是否有下线账号,是否有层级,以及是否有返利关系,同时,也可由技术人员将不具有层级关系的账号构建SQL参数予以呈现。

第四,“系统分配账号”扣除。“系统分配账号”是拥有后台管理权限的人员,将某账号之下的下线账号,分配到其他人员注册的账号之下,就产生了大量的“系统分配账号”,传销犯罪中的发展下线,是基于参与人员自己主动邀请他人参与而挂在其名下,而这些分配账号却不是参与人员主动发展的下线人员,是被动由系统分配,应当扣除。

“系统分配账号”是否存在,可以查验鉴定意见,某账号在某一时间节点是否出现账号暴增,同时,可针对拥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发问,是否存在账号迁移的情形。

第五,“无效信息账号”扣除。“无效信息账号”是指,只有注册账号ID,而无其他身份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等相对应的账号,没有相应身份信息的账号,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实际使用人,也不能排除虚拟注册的可能性,因此应从传销总人数中予以扣除。

以上“测试账号”、“一人多账号“、“无效账号”、“系统分配账号”、“无效信息账号”等予以扣除,其实是传销案件“虚点(空点)”扣除问题的展开,即将不存在或者虚拟的账号从传销总人数中予以扣除,这一扣除对于将传销案件积极参加者认定是组织者、领导者的定罪量刑极为重要,力争在“三层三十人”之下出罪,或者在120人之下降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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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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