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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上)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22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上)

作者:李泽民律师;李蒙

财物,对于身处商业社会的人类生活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莎士比亚说:金钱是个好兵士,有了它就可以使人勇气百倍。陀思妥耶夫斯基说:金钱是被铸造出来的自由。财富自由才能从琐碎的生活中跳出来享受生活,分配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实现精神方面的富足与自由,可见财产对于人的生存以及自我实现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涉案财物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也关系着当事人及其家属今后的生活保障,当事人的关切所在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所载。

那么涉案财物是什么呢?涉案财物应当处理?律师又该如何辩护?下文将为你一一揭晓。

一、什么是涉案财物?

此处“涉”字,就是牵连,关连的意思,以此推论,涉案财物也即与刑事案件有涉及、关系的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因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得出,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一般是指:

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受贿所得、非法经营的获利;

涉案工具——如飞车抢夺所驾驶的摩托车;

与涉案行为相关的违禁品——持有的枪支、毒品、淫秽物品;

被害人的合法财物——被盗窃、侵占、诈骗的财物;

其他可以证明涉案行为发生、涉案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如物证、书证。

具体来说,涉案财物在不同的案件中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外汇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也即,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作为涉案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二)盗窃机动车类案件,《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1条: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也即,盗抢所得机动车及其变卖价款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赌博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也即赌资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赌博工具(含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作为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涉案财物的认定中,涉案工具与涉案行为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如走私用的游艇、吊车、卡车等;违禁物品具有明确的规范属性,如毒品、枪支、爆炸物、淫秽物品;这两者的认定在实务中均不会有太大争议。而与当事人最密切相关的涉案违法所得的认定则属于“老大难”问题。

对于涉案财物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争论的焦点主要在金额的确定上。

涉及“违法所得”现行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界定存在多种表述:

(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2)《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第5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上几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认为违法所得是“获利”,非法集资类案件则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均认定为违法所得。这体现了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的并用,也即违法所得的认定在个罪应当扣除合理成本,例外对于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者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将其收入均视为违法所得。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大体明确了涉案财物包含哪些种类,以及其中存在认定疑问的违法所得部分的认定原则。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呢?

二、法律上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针对涉案财物的特别程序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般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遵循《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部规定》、《刑诉规则》、《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及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规范很多,内容庞杂。依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处理策略与工作重心。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自主决定对涉案财物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程序上的强制性措施,但不能采取扣、划等实体性处分措施。当然,对于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搜查、扣押、冻结既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也可以被看作是侦查机关履行追缴职责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重、罪轻的物品,以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准确地核实证据。

扣押物证,冻结存款、汇款的另一重要目的在于避免涉案财物被进一步非法转移、隐匿,属于财产保全措施,从而为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物质保障。

侦查阶段结束,如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则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及时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得截留。

然而公安机关根据法定情形撤销案件情况下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而同,又可根据案件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而撤销案件的时候,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自行或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将财产返还被害人,但不能没收。

2.当事人死亡时,对其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不能直接扣划存款、汇款。

3.在当事人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以及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情形下,有的公安机关会没收其违法所得,有的公安机关则不会对涉案财物做出处理。

无论如何,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财物都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只能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做出罚没、追缴等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在决定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其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是:

继续侦查阶段的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经审查需要提起公诉的,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其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为:

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责令被不起诉人赔偿损失;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特殊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法律只规定了对其相应汇款、存款的没收措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做裁定的方式,对其它形态的涉案财物,如违法所得不动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简言之,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有最终的认定权,但其它机关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规范虽然很多,总的来说还是没有超出《刑法》第64条的原则性规定,也即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是这些规范并没有回应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关切的问题——如何准确界定违法所得?而这正是律师从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的核心区域。

三、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我国对于涉案财物的范围、认定以及处理有着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但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熟悉、了解这些内容还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如何在这些规范体系中找到合适的辩护切入点。

我们认为对于涉案财物的辩护应当区分为是否属于涉案财物的性质辩护(实体辩护)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辩护(程序辩护)两个层面,第一层就是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与涉案财物区分开——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第二层就是律师通过对于有关财产的处置提供法律意见或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涉,如涉案财物的价值或价格是否被高估、误估和错估,尽可能降低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的数额,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对于财产辩护的具体策略请见系列文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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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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