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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辩 ——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工作手记(五)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1-12

成功散发着耀眼的光,但不要相信你看到的成功。那通向光明需要面对的焦虑与失望,那些沟通中的具体而微的方法与微调适,是这些隐于你视线之外看不见的东西,真正铺平了成功的路。

——题记

 

8月的大中午,京城郊区的马路上,远望可见一波波虚化翻滚的热浪,红通通的太阳照得看守所门前的碎石渣子路泛着白光。刚从百来米的渣石路走出来,站在绿树夹道的大路旁,霎那间乌云蔽日、雨脚奔驰,哔哔剥剥的雨点满地滚豆子般地砸下来。

 

一个小时后,独自一人打车来到北京西站旁的一家星巴克,雨小了些,踮脚走过急水漫地的商城大门,我留意到,手机显示北京当天有黄色暴雨警报。

 

这一天,是2020年8月12日。历时436天的羁押后,孙岳走出了看守所。年初开始已席卷全球的疫情严重地影响了后期的会见,但显然没有影响他的心情。微笑的脸略仰着,因羁押蓄起的圆圆脸上的满脸胡须渣让他也像另一面太阳,迎着满是阳光和新鲜空气的世界,贪婪一般地享受着外面的自由而空旷的环境,他心满意足地一一和迎接的亲人打招呼。

 

两天后,8月14日,不起诉决定正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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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岳释放出来的形象,已然定格为历史。这也是他在我心目中一直以来的形象。一个阳光、不羁、不肯低头、无论境遇如何都不息斗争不放弃学习的年轻人。

 

2020,新的一个百年未有之变局悄然开启,在这个历史的时刻,作为一个亲历者,我的收获,便是亲眼看到,无论外部的世界如何天翻地覆,哪怕身陷囹圄,一个人都能以微笑面对。我感觉,人由此可以平视这个世界。这样的人,无疑是一个成熟的人、一个站立的人、一个强大自信永不会输的人。

 

那一刻,站在往事如瀑滔滔时光急流的交汇点上,一年多来的哭泣、困惑、忧心、焦虑、孤独、忙乱、奔波、艰辛,顿时也像夹裹了枯叶、风沙、腥气的暴风雨席卷我心。

 

而一切,都要从开启委托之门的那个平常下午时光,京城的另一间星巴克的倾谈开始。

 

一、面谈:法律人对法律人的委托

 

这间星巴克,在北京朝阳区青年路大悦城一层,时在2019年7月8日下午6时,正是人声鼎沸的热闹时间,座位只能选到大门外商场里的围格子内。

 

后来,因为其它的案子,又许多次地路过这里时,我都会好奇地看看,脑海里同时浮现出那过往的一幕幕。有时,会走过去,在里面坐一坐。

 

直到今年5月,突然发现这里开始围蔽装修,历时2个多月未毕。这让我越发想念坐在里面的时光。

 

但凡坐在里面的时候,每一分,每一秒,已不可能回到当时,而当往事湍流般袭遍全身,当记忆浸泡着整个人的魂与灵,过往的一幕幕,复又重回眼前。

 

在这种时刻,我会萌生一种念头:刑事律师是在创造历史,创造别人的历史,也是在写自己的历史,而唯有用心去做,用专业去做,并付诸全副尽责、勤勉与努力,方可完成这一神圣使命。

 

面谈的地点,是中午时分一个电话咨询后约定的。

 

电话是毫无征兆打进来的,看到是北京的号码,起初以为是诺远的案子有了新情况,接通后发现是一个女声,说是咨询非吸的案子。

 

简单的介绍情况后,对方显然已经了解了我的一些情况,她在电话里惋惜道:“可惜你是广东的!”

 

“没有呵。我正好在北京。”

 

专业刑辩律师肯定是全国各地跑,全国接办案子的。那天是从东北过来的,给大庆一个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提交完不起诉意见,来到北京后,又正好忙完了诺远资产非吸案当事人的会见。出差在外,办事顺利,心情也像当时的天气一样晴朗,当即让她加我微信,应允下午见见。

 

下午的面谈,很简短。

 

毕竟没介入案件,只能就家属讲的一些简单情况,提供程序性的初步意见,毕竟是自己做惯了做久了的案子,随手拈来即是,却仍然谈了近一个钟头。

 

倒是家属的样子总记得。

 

第一次见时,她讪笑着,手里拎着一个白色布袋子站在围格边。不像是摊上事儿了,倒有些像是惹了祸的孩子,有些站立不安。

 

后来慢慢了解多了,就理解她当时有些奇怪的神情了。

 

确定委托后,11日晚7点又从广州飞抵北京,准备第二天早上会见孙岳。家属仍想再和我见见。鉴于第一次的星巴克人太多。这次选在三元桥上盖的凤凰汇,知道我是广东来的,还专门找了家广东茶楼类的餐馆。落座后我告诉她,其实我也是北方人,陕西人。

 

家属叫李智敏,北京顶流政法大学高材生,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政法机关。和丈夫孙岳是东北老乡。5月31日丈夫被抓后,听朋友介绍找了一个北京当地律师,会见过一次,但里面他先生不满意,她自己在外面也不满意。

 

为啥?

 

说是感觉“没有提供什么实质作用”。后来也拿了前面律师写的法律意见给我看了。

 

李智敏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是体制内人,于是我尊称她为李处。她一再推辞,我一时难改口,后来微信沟通,就不改了。这里,也暂且称为李处吧。相信她本人看到,也就是会心一笑吧。

 

李处儒雅、知性、言语温和、思维深邃。北京是她的母校所在地,又是工作地。可以想见,在司法线上不会没有熟人,身边也必不缺做律师的同学、朋友。

 

然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并不能缓解她的困惑。苦闷、抑郁、担忧、彷徨,很明显牢牢地攫住了她。就在这次见面时,李处意外地落泪了。

 

当时正说到人被抓后整个家庭的忙乱,李处突然停顿了,本来堆笑的脸上,我看到她嘴角下垂,轻微地颤抖、眼睛紧紧闭上,情绪失控大约也出乎她自己的意料。即刻,又像个尴尬的大孩子一样,她抬起手,一边抹眼泪,一边哽咽着说,“我想辞职…去做律师。”

 

我当即劝她不要冲动。

 

我以自己的辞职以后的亲身所见,告诉她女生在律师行业的不易,何况已经年近四十。

 

为了更多聚焦在案子上,也为了让她深思熟虑。我说,我明天要见孙岳,回头听听孙岳的意见再定吧。

 

李处点头同意。这个话题就此打住。

 

后来,也因为孙岳不同意而告终。但这个片段,却深深埋在我心中,让我感慨良多。

 

至爱之人陷入刑事漩涡,李处的人生显然已经失去了航向,犹如一叶不羁之舟,而在人生最困顿失意的时刻,是什么让她信任一个通过文章找到的外地律师,并确定委托呢?为什么想从众人艳羡的体制内辞职去做律师呢?又是什么驱使她向我这么一个外人披露心声呢?

 

餐桌轻松的环境,冲抵了办案的紧张,和李处的谈话,也冲抵了一路旅途的劳顿。两人的交谈,像是把我拉回到了之前的警察岁月,当时的场景于我,更像是两个体制内的司法工作者的谈话,更让我于不同职业间的切换有了许多的思考。

 

或许,李处看到了像我这样的几个刑事律师,产生了类似心理学上的月晕效应,便以偏盖全,当成是律师界的全貌,以为律师也像公务员体制内的个体间无差别的存在,却不了解这些表面的背后,不为人知的参差多态,以及专业刑辩人养成所需之艰辛付出和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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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是各色绮丽思想具象化之地,三元桥凤凰汇有家西餐厅里肉食多多,墙上的招贴画示意刑辩人:必然努力呀!

 

二、眼神:由内而外传递重要信息

 

8日面谈,9日确定委托会见,11日再面谈,12日会见后确立了全程委托,孙岳案的委托不算爽利。这中间,又于12日会见前解除了对本地律师的委托。孙岳案中开头这一系列的事儿,飞一般在4日内完成。在飞来横祸般的非吸案发生后,家属迅速地相信了我这样一个素昧平生的千里之外的执业律师。

 

不少人会纳闷:凭啥?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稍稍探讨一下,律师职业中的沟通问题。

 

从公安局中层领导岗位祼辞转到律师行业,今年已是第六个年头。律师行业于我,像一个不断打开的巧克力盒子。见过的律师越多,我越是惊诧于这个行业的纷纭多态。

 

单说律师的眼神。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初入律师行业,我惊叹于这些被视为通过天下第一考的精英行业的从业者清纯的眼神。后来,又见到飘乎闪烁的,还有好学的,有好奇的,有疑虑的,有宽厚的,有轻佻的,也有呆讷的…当然也有乐观的、淡定而智慧的。

 

刑事律师最宝贵的品质,是诚恳、敬业、勤勉、忠诚。而能力、水平与内在品质,往往丝缕相通,经由眼神能看出来。

 

律师和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律师和公检法的沟通,首先是对立的。

 

在当事人和家属,因为会对律师提要求、提意见、提问题,以防止所托非人,而所提内容,因为表述不专业,因为初始试探阶段的不信任,因为重复与拖沓,因为纷乱且真伪混杂,会让律师困扰、疑惑、紧张、紊乱…这就有了对立。

 

律师和公检法的对立,无须多言。

 

当然归根结底,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是一致的,因为方向一致,因为都要帮助当事人实现无罪、罪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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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委托后,会见时李处写给老公的便笺

 

更进一步的,律师与公检法其实也是方向一致的。因为双方都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都要防止出现差错。

 

一直以来,我衷心感谢过往的警察生涯,一方面,给我从事律师工作提供了即时与公检法换位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十多年服务群众的经历,打下了与家属有效沟通的基础。

 

作为律师,对于家属的问题,如何接应很重要,这决定了下一步转换对立为统一的程度与速度。于家属、当事人而言,于对立之时看律师的反应,能发现的东西很多。

 

而取舍,也取决于此。

 

当事人、家属与律师的初次沟通,眼神交流是开端。

 

眼神飘乎,对问题缺乏信心,对专项法律甚至内里并不清晰。清纯的眼神,则缺乏实操经验,对实战中的困难与对抗性挑战无力应对。好奇的眼神,反映出历练不足,对涉案情节如果只纠缠于事件案情本身,会妨碍深入其中探寻规律性的法律实质。疑虑的态度,可能对真伪信息不能分辨,进而对事实真相难以厘清,对法律真相则将无法表述,或表述失真,缺乏理性与条理,不能服人。宽厚的眼神,可能停留于对案件的道德判断与情感站位,缺乏法律判断的精准与辩护角度选择之精准,不堪大用。轻佻的眼神,反映了自己的无力以及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玩世不恭,常常坏事。呆讷的表情,复制到与公检法紧张激烈对抗、沟通的场合,难以有效机动地应对庭审中的万变阵势,不能于瞬息万变中扭转待说服对象刹时间可能固化的错误,一旦形成内心确信,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当然,能明确一目了然地判别,眼神只是起了一个头儿,上面所述也会多种兼有或出现某种变形。

 

又会有人说,对于夸夸其谈,或亢奋而偏执,或老成持重,或自持清高,或沉着忧郁,或浮夸轻率,或故作其态等等,该如何辨别?

 

其实,后面的描述,已经超出了眼神所传递的内容本身,要更多的同时考察外在形象、沟通内容、公开标签以准确判别。

 

辅之以外在形象,需要端庄整洁、大方得体、举止得当。

 

辅之以沟通内容,要求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语言准确。

 

辅之以公开标签,可以看公开标签有无持久统一于某种某类犯罪的辩护与研究、公开案例是否符合其宣传细节要防止“移花接木”、公开文字是否慎密严谨而避免言犹未尽或言不及意意群组织错乱、法律文书是否规范严整符合法言法语且穷尽案件多方事实而不能自说自话。

 

总起来说,在沟通表达、外在形象、公开标签上,业绩卓著历练资深经验丰富能通达人心者,眼神兼具笃定、诚恳、智慧,让人产生信赖。

 

那么,取信于人的眼神,是怎样练成的呢?

 

就个人二十二年的职业经验看,可归结为一句话:由律师的面子和里子决定。

 

其中,面子是原因,里子是基础。本质,是具备为委托人解决问题的能力、路径、决心。

 

眼神中的淡定、坚韧、自信、沉稳,往往凝聚了解人性洞察社会后仍不懈上进所持纯良。

 

对应到李处的问题,面子上,她通过交谈看到的是风轻云淡、笃定沉稳,而决定这些表面的里子之基础,却包含了大多数女人于社会分工和家庭分工下难以承受的实现自由的自律规范之重。

 

三、经历:刑辩律师的加分项

 

田文昌律师原系大学老师,陈有西律师曾在法院、省级公安机关任职,王思鲁律师有多年就职于日企的经验,钱列阳律师、毛立新律师曾为公安民警…不少大家都知道的律师为什么多有跨行业的人生轨迹?

 

跨行业的经历,只不过提供了不同角度和深度接触社会的机会,但这样的机会能积淀不同职业的经验,进而能为社会矛盾最尖锐复杂部分的刑事案件中,不同层次难度各异问题的处理,提供多维度也更全面之思考及现实解决方案。

 

点滴的优势,会有穿透的力量。

 

李处想辞职的当时,我给出的反对意见,是基于自身经验的人生忠告。一年多来和这位法律工作者家属相处,也常让我不断思考自己的人生轨迹。

 

大荔县城郊中学寒夜里的通宵路灯,见证了学生时代的贫而上进。

 

包括公安部网页刊发、省公安厅封面文章在内的50万余字不缀笔耕的数百篇作品,标识了警察岁月对社会(犯罪与治安管理)的思索与研究群体及人性之努力。

 

6年30多名包括同案人的不诉、不捕、撤回起诉后免诉、减诉等成功案例,加持了执业律师以来的砥砺前行。

 

从学生、到警察、到执业律师,从来都是实干家。

 

无论哪个领域,对实干家来说,同样是一个字:干!先有实干家,后成实力派。外人可能不理解他们,称其为实干派,但在实干派,对任务只有一种行为态度:

 

“身有十分力,不使九分九,用了十分力,再加一把油。”

 

其中根本,是不屈服命运不欺内心始终保持好奇不懈探究成功方法并勇于实践永不放弃不断学习进取之内核。

 

只有实干派自己知道:这个世界,一直悄悄奖赏着默默努力的个体。

 

从实干中尝到甜头,就会以倍增的劲头投入实干,又会在实干中更多地增长才干。

 

刑事律师的本质,是一个说服的职业。经历实战,有曾经过往之加持,更能让有效的内容为人所信服。

 

实战出真知,真知透着不掺假的真实与诚恳。基于对委托人处境与真干实干成功路径与方法的真实陈述,基于真干与真情实感的流露,还有务实的分析方案,与法律法规、既有判例分毫不差的指导意见,最终能够直击人心。

 

这时,写出的文字也不再是单纯的文字,而是对他人负责、对工作负责的行动方案,是揭示当事人无罪或罪轻之精准意见。


有纯粹而极致实干的态度引领,不懈的努力、细处着手的不断改进及悟性,这样的“里子”,应该是包括李处在内的天南海北的委托人通过沟通信任我的原因吧,进而仅仅看到文章就被吸引。

 

但是,还有更多的,不为李处所知晓,也不足为外人道的修为养成的努力。

 

在具备全方位能力的同时,会保持低调做人。

 

一个人没有退路,只有凭实干才能帮到别人,只有帮到别人自己才有出路时,人的潜力才能真正激发。这个时候,一个人能认识到个人之于政策、制度、法律、人心、人性、组织之卑微渺小,而心怀畏惧,而心生敬意,而有敬业精神,而后会有低调做人的姿态。当低调的做人姿态应用于辩护实战,与谨小慎微、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战略战术结合,就更容易取得一个又一个成功。

 

刑事律师还需要有小处着手的细节思维。

 

不同于海阔天空的空谈,不同于碎片化的拼图式曲解自说自话,也不同于快意恩仇看似畅快淋漓的怒怼。

 

在实干派眼中,法律从来不是被嘲笑的对象,而深入细节的努力才可能改变结果。正确的技巧与方法、良好习惯的养成,是认真做事的基础,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是低调做人的本份,是战术上具体辩护执行力的决定因素,犹如战术层面装备自己的十八般兵器,直接影响律师的辩护力大小,最终会影响整个战局。

 

这里所说的方法习得与习惯养成,靠平时在实践中摸索交流提高。

 

比如,上看守所时执业证复印件没盖章可能长途跋涉后却无法会见,去法院拿上资料忘带身份证可能无法正常进门,客户的证据原件放车上车窗大开导致资料被吹走等等。

 

对于专业刑辩律师,都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为此,刑辩律师需要一系列确保高效智力工作的方法。比如,团队一直在实践的每日工作清单法、重要事项优先法、反强迫症无效劳动之校对登记法、反碎片化干扰之从一工作法,反手机上瘾症之每日运动作息制度等等。

 

做好了自己该做的,至于从委托人家属角度是怎样看自己的,至于面子上看上去怎样,无需自行揣度。

 

刑事律师应该在意的,是目光向内,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而这种内在,也是刑事律师的一门重要课程。

 

成熟的刑辩律师,要具有人生旋转门一般的通达。那就是对待逆境的态度和对待工作中不利局面的心境。

 

做事情的人,总不免会遭遇不顺。

 

刑事律师是解决他人终极强度矛盾的,面对的是强势的公权力机关,首先须保持通透的观念和积极的态度,否则,无力解决堪称矛盾中顶尖矛盾之刑事案件辩护的一连串现实难题。

 

刑事律师的修为,可以列举很多名目,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哲学、体育学、生物学、哲学、营养学。而实战中的刑事律师,更强调应用,更强调实践中的一次次的细微抉择与转变。

 

这就像善战的士兵使用自己称手的兵器,他需要熟练掌握兵器的使用操作方法以及切换到不同环境下兵器的调整变换,而无需像兵器研制工程师那样,向别人解说兵器的构造、材料、弹道、射程。

 

辩护律师的实战技艺,只有在实战中摸索、体会、养成、改进、调整,没办法捧着一本书去研究,你要真捧着书去看,等你看完,还没消化呢,情况又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变化。

 

纸上得来终觉浅。

 

当真要拿书本上的死知识去照套实战,就会成了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在战争中学习战争,不断体会和摸索实战中的道理的目的,就是锻造一个不会被打败而只要有机会都要去争取赢的刑辩斗士。既非一介蛮夫莽汉,也不是只会咬文嚼字的书生。

 

实战刑辩律师,要有正确的苦乐观、矛盾观、实践观。

 

对吃苦不是报怨,不应有愤怒,要相信辛劳之后必有长进,必有回报,并善于从中体会把握经历磨练后的能力增长因素。对失败,也不仅只品味到痛苦,也不应有挫败感,而善于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深入思考对垒过程所获得的沟通成效,进而酝酿并抓住下一步成功的机会。对冲突不单单作不利解,要潜心从中寻找有利于问题化解之机会,于冲突中也要善于找寻矛盾解决之机遇。对外在坚硬而严格的规则,要能从基于陌生人社会管理与内部编排的需要理解,顺应之并利用规则完成自己疱丁解牛的任务,而不是偏执的无益的死磕。


去年11月呼和浩特吕江非吸案开庭,不打招呼连续开庭6小时,从早上9点到下午3点。我们则是一早8点来到法庭。

 

呼和浩特之后,郸城王小小帮信罪开庭时,从早上9时一直开到晚上7时,中午只给了20分钟饮食和休息。

 

大庆邹文生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大东北的早上要5点多起床去排队,等候处连个挡阳遮雨的地方都没有,但这只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更困难的是,荷兰籍当事人对律师并不理解,沟通因为当地律师的介入也不畅顺,会见抢号排队也都让人神经紧张。

 

北京孙岳案在海淀区,会见的看守所周边之荒凉,2019年7月刚去还有摩拜单车,后来则行走1个小时找不到一部共享单车,后期又遇上疫情,阅卷申请后20多天里迟迟没有进展。

 

 

从一般人的视角看去,这些工作充满了不合理、不人性的种种困难,甚至可以挖掘出人为的恶意等等。

 

但办案的当时,律师应意识到这样的安排并非个别歧视性的特别对待,而且有一些是包括法官在内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守的。

 

吕江案、邹文生案2个被告人案中我都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小小案共有多达23个被告人,孙岳案中多达100多名犯罪嫌疑人都受到疫情和羁押地点较远的限制。

 

这样思路一通,才能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思考委托人的案件以及证据问题、如何实现最佳展示。

 

刑事辩护每一案,都是负重前行,都是在自然环境限制、制度制约、人性暗弱、人心对立的罅隙间行进。

 

本来就没有躺着做的舒舒服服的辩护,也从来没有不受限制可以任由发挥的理想无菌环境里的辩护,从来就没有纸上谈兵的用纯理论纯法律条文交流的辩护。

 

然而,越是参透职业的差异与人性的特点,就越能理解其中的细节遭遇,看透之后的努力,才可能游刃有余,进而实现从不自由到自由的飞跃,接下来的成功才可能水到渠成,这样的努力才更具现实意义。

 

要注意,这里所说,人性的暗弱,人心的自私,也包括律师自己的弱点与自私。

 

认识到这一点,就要努力去克服,努力去平衡而防止来自自身的偏颇。其中办法,就是自律,包括加强锻炼以保持强健的体魄要能克服外在环境的考验确保能适应高强度的工作,包括坚持学习和坚持思考并善于换位思考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包括不断参加实践和交流以改造自己的思想认知,使之更符合司法现实和刑事辩护的需要,这样持之以恒,才能确保案子向好的发展,以至实现成功的辩护。

 

吕江案,因一年多的扎实准备,因有日常锻炼确保的较好身体素质和长期规范管理的系统方法,自首得到当庭认定,同时,避免了非吸被错误认定为集资诈骗。

 

郸城王小小案,基于周密质证意见清晰的口头表达和文字材料提交,也因为辩方证据的规范展示,取得了一年六个月的轻判、2万元的罚金而380多万元查扣冻财产避免被全部错误认定为涉案财产。

 

邹文生案锚定病灶的辩护经过一天庭审,最终取得了缓刑的轻判——要知道,原量刑建议为6年到6年2个月。要知道,这又是一个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督办的案件。要知道,本案拆分后分案处理排名靠后的同案人后来判处了4年不等的刑期——邹文生所赢得的正是江湖流传中的实务中的无罪。

 

总起来看,不同职业经历,更能在不同角度关照与比对后建立正确的苦乐观、矛盾观、实践观,形成正确的刑辩价值观,其中,也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高度自律,基于刑辩律师所需要的专业方法论建立后,还需要有持久战的思想。

 

为此,刑匠团队有一整套的系统制度,除前所讲的具体工作方法外,还有比如规范时间坐班制、每周户外团建活动、餐话会等等。系统的制度与方法,确保有效的辩护意见能够产生,确保精准犀利的辩护意见能得到有效传递。

 

但这些制度,为大多以“律师乃自由职业者”为荣的同行所不能理解,或不能坚持。

 

正是考虑到坚持的困难,正是考虑到刑辩路上困难的复杂多样,考虑到锻造成功案例所需之持续努力与艰辛付出以及一系列与自己配套适用制度与方法探索养成之不易,在李处就辞职问题征求我意见时,我给出了反对的意见,不枝不蔓地避免了无休止的谈论。

 

孙岳案耗时一年多,案子之外的职业选择,于我在旅途及与家属交流中,都有点滴的思考。作为本案处理的高光点,在后来对孙岳不起诉的争取上也派上了用场,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以上,如果李处能看到,才算是一个有头有尾的完整回答。

 

经常,也能看到体制内的人要不要辞职的问题,以上,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意见。拿走不谢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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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看守所会见返途随手拍:京城郊区的晌午

 

四、案子:专业辩护的老树产新果

 

涉案总额超千亿的集团公司COO终不起诉,是法定的无罪,是个人刑辩路上绕不过去的一个案件,又似乎是一个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案子。

 

专业的方法被反复应用的结果,就是各色无罪会于不经意间诞生。

 

不起诉,又无疑是辉煌的成果。

 

它像灯塔一般,使行走在崎岖昏暗刑辩之路的法律人,心中摇曳于现实困顿中的信念之灯,火焰大延展,重放大光明,驱散了周遭的暗弱与杂音,拓展了法治的疆土。

 

2020年,世界已经历太多的艰辛、眼泪、苦痛与等待,这给我带来成功喜悦之无罪,也让李智敏这样的法律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同样旺盛了对法治的信仰和坚守。

 

关于这个无罪,李处本人甚至都不能确定,今年4月底还专门问我,孙岳“能不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后来想起,她本身就是法律人,为啥还要问我呢?

 

我想,她内心其实是知道的。但“医者不自治”,又不方便问身边熟人,怕被议论,怕给琢磨出什么就不好了。而我是外人,是这个案子的亲办者,得到我的确认,又像分享可以让喜悦倍增那样,于内心也就再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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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一直深埋心头,至今又不得不说的原因,在于李处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先前担心过早披露会引发关注再生是非。

 

她的意见我当然得尊重。

 

但其实不起诉就是网络上公开的信息,专业过关的法律决定本身也经得起推敲。再加上,最近的因此案而获得的业务成果奖,又一次鲜活了过往的记忆。

 

仍不放心时,我又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发现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涉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10000多起诉讼,被司法机关介入的这起全国性非法集资案,已公开的已有5省市共9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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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既不违背和李处的约定,不存在任何泄密或再生变故之忧,而记录过往,相当于把专业的问题再解剖一遍,对于提高刑辩技能与提升专业水平,善莫大焉,事实上,这也是刑匠团队的内训规则,于同行间交流提高,必然也是有益的。

 

这个案子于亲历者,更多的是心灵的冲击。

 

一位法律人,于配偶被抓后,找到我这样一个类罪化律师。于悲情无法掩饰之际,让我目睹了惯常所见高坐于法庭的公权力中一方,在近亲属面临刑事追责困扰时的面露悲色、瞬间泪崩所表露出的情绪失控、彷徨无助与精神苦痛,而这些,我原以为只是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看热闹不怕事儿大”的文字。

 

没有亲身经历,谁能相信“生活就是最好的编剧”呢。

 

而案子的吊诡还在于,流程中另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出现,让案件有了一个不起诉的明亮的尾巴,而2021年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的揭晓,再一次激活记忆,让我忍不住地要揭开那段尘封已久的往事,让我忍不住去找寻专业方法留给今后启示的草蛇灰线。

 

曾经,有同行来访事务所,目的只有一个:“为啥你们能有那么多无罪?”

 

还有一次,在河南办案打车途中,司机听到我是律师,很好奇:“现在(清平世界)还有冤案吗?”

两个问题有关联。

 

专业律师的成功,首先是案子本身有无罪的基因。至于无罪的人为什么会卷入刑事案件,或者说,为什么会有冤错案,其实是一个概率问题。

 

两个问题合到一处回答便是,就全国范围看,无罪辩护仍然有必然性及其需要。

 

就个人从警和执业律师的经历看,国家司法机关是多部联动的精密机器,有意冤枉一个人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也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很重要,它是刑事辩护可能成功的法律制度基础,忽视这一点,就会跑偏,就处理不好刑事辩护中的复杂专业问题以及沟通问题。而现实中的冤错案,又是真切存在的。

 

其中原因,就像设备精良的生产线上也会出现瑕疵品、残次品一样,是一个概率事件。

 

这个概率的大小,要看案件的复杂专业程度,与办理案件不同阶段具体人员的评判也有关系。

 

公、检、法,像是过滤案件粗细标准和运动规律各不相同的三张筛子,不同的阶段都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任务,总体上越往后专业度越高。理解角度的不同、专业标准的差异、具体办理人员的素质,都会导致具体评判结果有所不同。

 

刑事证明的过程就是一个思辨的过程,而证据的发现、评判也有一个过程。过去认为有罪,被后面发现的证据证伪,或者,从另一个视角理解完全是新行业或特有领域的正常行为,而这个视角的分析在之前缺少认识,之前没有被提出来,都会导致后期出现无罪的评价。

 

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流程中,以其专业受到当事人委托介入的专业人士。专业资深的辩护律师,是最具主动性、最具能动性因而也是最具思辨能量的一方。

 

刑辩律师要与具体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调动语言、文字动态全息持续地跟进沟通。其间,既可以就新的证据提交给裁判方,或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申请调取有关证据,也可以就现有证据发掘被忽视的问题,形成专门或综合的意见,证明存在排除委托人有罪的可能。

 

辩护律师的介入,就是从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多了一重反向制衡的力量。

 

如果说公权力方是汽车的油门,辩护律师就是刹车。尤其是专业类案件中,既有专业领域研究,又有专业辩护经验的律师,不仅是委托人的帮手,也是检察官、法官的帮手。从专业角度所做法律问题分析以及专业条理化梳理,能够使司法官于冗杂又浩如烟海般的证据材料中迅速找到真实可信的线索,这样的线索才能得到裁决者的尊重,进而实现辩护效果。

 

孙岳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

 

孙岳归案时处于离职状态,而他在涉案公司只有11个月共两段就职经历。其中,前一段6个月,在软件设计和试运营部门,工作得不到高层认可,按期未转正后离职。一月后再次入职,担任合规部COO,意见与上锋相左,被架空后再一次离职,前后历时5个月。

 

评判公司构成犯罪时,相关人员是否应被追究,要看其是否主管人员,或其他主要责任人员。

 

其中主管人员,说完整了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是否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其他责任人员,回到司法解释中就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是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看其在具体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普通职工也可能构成犯罪,而股东、非业务高管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文字绕来绕去的,还是得回到案子看。

 

孙岳当然是不构成的。

 

跟公司其他管理层人员都是内部培养和发展的不同,孙岳是唯一通过外聘招收的专业高管,原因是公司想利用他在原行业巨头宜信财富的互联网管理层经验,给信和财富的线上战略铺路,因此孙岳没有有老板见过面,没有老板的微信或电话,和顶头上司王扬武也只有工作邮箱,前后参加过一次管理层会议,根本没有参与决策的份儿。

 

从实质作用上看,孙岳第一次入职,其顶头上司王扬武及集团公司老板夏霄,均对其工作不满意。王扬武作为部门总经理,也是当时的集团副总裁,直接负责当时的移动互联网运营和产品。

 

这是导致孙岳试用期满后不能按期转正、离职的原因。

 

第二次入职时,王扬武已离职,这时的孙岳名义上负责合规审查,此时全国范围内的信贷行业已然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孙岳主要就线上业务对接金融办、公安局的合规性审查。

 

这里有一个细节,就是孙岳第一次入职后,负责的是互联网运营和产品中,用户体验部分,也就是客户端页面。这里,还有一个金融产品部,涉及标的、资产的,和孙岳无关。

 

核心的东西,是不可能被一个外人染指的。

 

因意见与高层不合而两次离职,总工作时间未超一年,而且孙岳并未涉足资金吸纳、资金运营等金融核心业务,所以孙岳完全没有对公司集资有实质促进作用。

 

孙岳跟我讲,连最早办案的派出所警察王山,都当着接手的经侦马警官的面讲:“他不负责啥事儿,都被架空了。”

 

合规审查,一度是侦查阶段拟定的辩护重点。害怕警方错把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孙岳,当成是与高管们串通一气掩饰前期的犯罪,孙岳提供了三个方面的重要信息。一是他本人所在的部门由王立领导,王立本人是总部的二把手,直接从总部调来的。二是孙岳所在公司的投资项目推进,怎样改进、怎样执行,都是数据部门、资产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直接负责,而这些部门都是直接听命于王立。三是孙岳多次提出合规审查应当全量检查的建议,上级对孙岳的建议没有任何回复。任职期间,孙岳仅参加过一次信和财富的管理层会议,并未在会上作出任何决策。到2019年1月,上司王立绕过孙岳作决定,使孙岳实际上被架空,同年3月,孙岳第二次离职。

 

所以,在给公安的意见中,我提出,孙岳虽有“总裁办部门副总经理”的头衔,但并未参与任何金融业务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管理工作,由于岗位工作负责的是互联网运营和软件产品设计、合规审查,不涉及金融部分业务,所以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孙岳的头衔,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为此,我提供了李处找到的劳动合同。

 

在孙岳第二次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的职位是“副总经理”。第一次入职,明确是COO,首席运营官。第二次入职,较模糊,劳动合同上岗位级别写的是:担任“总裁办”部门的“副总经理”岗位。

 

对孙岳这种高级别的高管,如何从刑法上评价?

 

其实,用一句话说,孙岳就是无差别的履职行为。

 

回归到司法解释,依据就在于,孙岳没有参与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也不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至于收入和级别,并非法定的判断标准。

 

刑法穿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特点,就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与所起作用,而非其级别,如果收入只是同类行业中同等级别从业者相近的报酬,而且没有超出合理水平的,同样不能以收入作为判断标准。

 

对不同类公司均需要在维持公司运作需要的职能性功能性岗位,并不涉及运营模式决策管理、资金掌控流转操纵等岗位,在实践中不认定为犯罪,而且这方面有现实案例。

 

比如在马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马某某是金苏公司成立后招聘来的业务经理,其仅受公司指派完成业务经理的职责,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公司安排的职责进行履职。马某某被法院宣判无罪。

 

这个是我早期研究金融犯罪辩护时就注意到的一个案例,这就是(2015)阿刑初字第138号判决书,是履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经典判例之一。类似的无罪判例还有(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等案例。

 

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有不少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

 

比如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中,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为行政人员,不负责管理业务团队,未直接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参与时间较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最高法发布了加强类案检索在审判中应用的指导意见。其实,早在多年前,团队已经习惯将案例研究用于辩护。我们当时的考虑是基于学者王泽鉴有关法学训练在于写作和案例研究的理念。所以2019年10月,去经侦递交有关孙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时,就附了包括判例和不起诉决定在内的3份类案裁判和不起诉决定法律文书。

 

这份意见中,还专门讲到,孙岳之前提供有关资料配合警方工作的情节,把这部分,和他入职前曾通过企查查了解涉案公司背景情况,还通过业内朋友打听信和财富的情况,在确认其合法合规后,才办理的入职手续,孙岳的收入也没有超出同类行业高管收入水平,三个方面情况,一起可以证明,孙岳不具备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故意。

 

可惜,这次递交材料,没有得到回应。

 

为什么侦查机关没有回应呢?

 

刑事案件的蹊跷就在于,对同一件事往往并非只有一种声音。

 

侦查机关另有一套逻辑。

 

从级别上看,公司总裁、副总裁之下,就是总监,比如负责总部财务及资产的财务高级总监,这一级别和首席运营官平级。其下,还有11个部门负责人,包括技术、产品、运营、品牌、合规、风控、债权、结算、数据、行政、人事。再往下,是运营和产品部门的组长。

 

孙岳是COO,就是首席运营官,正好对应总监层级。

 

在侦查人员眼里,COO是承上启下的高级别领导。孙岳以下的经理,包括李煌、王立兵,都没有羁押,但总得有个人担事儿吧?

 

而且单位犯罪,离不开网络宣传,你又是互联网方面的头儿,那是大大的有罪,岂有不抓之理?!

 

这个案子在北京抓了上百人。

 

人们害怕的不是颠倒黑白的错误,而是对于被修正的事实不加思索的偏见。

 

这也是李处觉得找专业律师才能说的清楚的原因。

 

五、说理:融逻辑变换于五个穷尽

 

家属循线找到我,我凭什么争取赢呢?

 

专业辩护方法,我归结为一句话:融无穷变化于五个穷尽的说理。

 

五个穷尽,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性工作,指穷尽法律法规的搜索、穷尽案例的搜索、穷尽证据的检索、穷尽指控可能的推演、穷尽司法工作经验的沟通。

 

无穷变化,指在程序允许的框架内,区分不同阶段和沟通对象,交替运用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变换说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是变化的,所以归纳到这里的说理,也是趋于无穷多样态的。

 

在具体阐述之前,声明一下,前两个穷尽,是金牙大状首席律师王思鲁先生所倡导的,后面的三个穷尽,是个人根据多年辩护经验的补充。而无穷说理,是自己在与不同公权力部门沟通过程中的体会。

 

五个穷尽当中,前两个容易理解。

 

要注意的是,穷尽法律法规搜索,包括要熟悉常用程序性法规。

 

做到这一点,需要扎实常见法律法规尤其是程序性规定的积累。同时,需要具备随时检索的能力,以满足瞬息万变的庭审需要。为此,庭审时带上权威工具书,虽然没人强制要求,但这是专业律师的规定动作。

 

对穷尽案例的搜索,需要对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即优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从时间上看,以三年内的案例为首选。

 

最后一个穷尽,穷尽司法工作经验。本文在具体与司法官沟通环节会有具体述及。

 

这里强调司法工作经验的一个重点,是要善于换位思考,善于体认沟通对象在特定场景下的非规范化表达与特定思维习惯,以集中精力于传递辩护意见,防止重心飘移,防止辩护受到情绪化的影响,防止不精准的、意群混乱的、意犹未尽的、词不达意的表达导致无效沟通。

 

常言道:“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与侦查人员、司法官沟通,当然要陈述辩护观点,但很多人往往忽视了,听对方怎么说也是很重要的。

 

要听明白对方所表达的内容,要注意弦外之音。之后的应变,既要传递辩方意见,也需回应对方关切。这样,才能形成持续有效的互动,才能避免自说自话,避免“把话聊死”“把嗑唠散”。这是刑事案件沟通中的重要技能。

 

举例来说吧,在遇到会见难、阅卷难、排非难等问题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融汇对案件事实、法律问题、证据问题的掌握,不动摇既定目标的同时,调动既有人际沟通经验,基于对人情人性的把握,具体灵活化解,确保阶段性目标能够实现。

 

刑事辩护中,有的难题是客观存在的。你要遵守,你的沟通对方也要遵守。但化解的好,本身又可以成为化被动为主动的契机,在推动案件向好上起到促进作用。

 

正所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孙岳案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阅卷难的的困难,后来不仅得到了解决,而且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解决,本文在后面相关部分将有具体阐述。

 

第三个,是穷尽证据的检索。

 

这里的穷尽,首先,要通览证据,形成阅卷笔录。对疑难复杂案件,一般需三步阅卷法,即通览、精阅、重点回看与加工。

 

通览和精阅不难理解。为什么还要回头看,还要加工呢?

 

这是由重大复杂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也是由刑事案件中解证据读的多向性特点决定的。

 

不看多几遍,不前后两处甚至多处对照着看,是弄不明白的。

 

比如孙岳案中,只有蔡明明,作为同案人对孙岳有过不利陈述。其在笔录中,讲孙岳等人是“公司领导”,说其知道拆标、虚假标、资金池的情况。

 

但具体负责拆标、虚假标、资金池业务的是谁呢?

 

只有根据找到的相关证据,才能推翻,仅仅是知道并不等于参与运作和管理。

 

对此,可以用排除法,首先可以肯定不是孙岳负责。

 

因为在证人证言部分,有蒋灵等孙岳的三个下属的供述,根据这部分陈述,孙岳负责的是公司APP的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不包括金融核心业务。

 

那么,有没有具体指向性证据呢?具体又是谁做的呢?

 

有。这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其中孙岳明确讲到,资金池是韩明声负责的。

 

这里,第一部分不利证据,出现在证据卷十一48页.而排除其的三名孙岳下属的证据,要分别找到卷五16页、卷七34页、卷五31页,另外私设资金池的具体指向性证据,则要回到卷二十七25页。

 

这一点,不进行证据材料的前后比对,是搞不清楚的。

 

如果,要补强孙岳不明知且没有参与私设资金池和融资方面业务,那还可以回到卷十四44页和38页、卷二十六29页,这里有与孙岳同级别的两名高管的材料,分析两名高管的陈述,可以知道,他们只听说过孙岳这个人,但“具体负责什么不知道”,或者在问到孙岳具体负责什么时,回答“我也不知道。”

 

孙岳在公司没啥存在感。

 

这些证据,可以与核心业务部分其它证据,以及孙岳两次入职又两次离职的事实相结合,证明孙岳没有在单位犯罪中起到决定、操纵、指挥、管理作用,也不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

 

所以说,纵览全部证据分析提炼,才能归纳出对当事人指控错误的线索,形成有理有据的有力辩护意见。

 

根据孙岳在案件中的特点,团队还专门就案件中每个人的排位及层次专门对比,清晰完整地呈现出案件指控孙岳构罪存在的问题。

 

阅卷中,还有一个金融犯罪案件中,需要注意的一类问题,也是工作量较大的一项工作,那就是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银行流水,往往需要结合人物关系与业务模式进行再梳理,也就是前面说到的证据的加工。

 

这里的梳理,要参照案情,并对照人际关系,综合书证物证,找出关联,分别就金额、比例、人数、时间,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根据其关联和法律关系,整理出辩方的数据,说明委托人无罪的理由。

 

因此,专业刑事律师的阅卷笔录,有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能回溯到卷宗材料。在讯问(询问)时间、人物、地点、过程、行为及陈述矛盾处,要随时输入关键词,就能追溯到卷宗材料的具体卷数和页码。这样,无论是自己,还是司法官,都能循此查找、核对其中的证据。

 

更关键的一点是,阅卷中,要在对法律理解的基础上,抓住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沉溺其中却不得要领,跑偏或跑错,都是很可惜的,后面的加工,也会变成无用功。

 

比如对非吸案中的借贷合同,因其是证明借贷双方借贷关系形成的基础,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则可能有用,也可能无用。归根到底,是否有用,要综合案情和在案其它证据,才能判断是否需要核对、需要怎样去核对、需要核对哪一部分,是否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对涉案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中,就哪个方面的特征详细核实。此时,一方面,借贷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是否需要一一核对、条分缕析,又需要先行评判。这时的判断,是需要通览全案证据,与当事人沟通后方能准确判断的。

 

如果,看见了借贷合同,就一头扎进海量的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委托合同、不可撤销担保函中,开动机器,甚至就武断地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结论,当然就会是片面的,是一叶障目的,是没有深度的,也没有说服力的,往往搞错,也是由此引起。又或者,没有了解案件是否存在时效性程序性问题,便一头扎进刑拘通知书、立案文书、延长羁押期限审批文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计算其中的时间,是否经过了诉讼时效,研究其中的签名,是否规范和完整。这样就会跑偏方向,做无用功,不仅于辩护无益,甚至会耽误重要的辩护时机,在时间紧任务的大要案办理中,当然地会影响辩护效果。

 

所以说,穷尽证据的检索,横向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法律功底,纵向需要统览和占有证据材料,在抓住案件主要问题与问题的主要方面后,立足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作出案件在哪些方面,存在怎样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并排列组合前后关联证据以印证辩方观点。

 

这样,就像把浩如烟海的证据,织成一张网,而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形成,就是纲举目张地撒网去捕获自己要证明的无罪、罪轻最终目标。

 

穷尽的作用,便是确保这张网是严格的、细致的,既不能出现证据占有缺漏导致的判断错误,也要防止因法律理解不精准而引致证据运用偏差的问题。

 

第四点,是穷尽所有指控可能的推演。

 

就这个主题,一般意义上的穷尽,是指刑事裁判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我这里的意思不同。我想讲的是,要考虑到所有委托人可能被指控为犯罪的若干种入罪理由,进而逆向突破之。

 

这一点,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中尤其重要。

 

侦查阶段,因为辩护律师尚不能看到卷宗材料,所以对案情的了解,主要是委托人、家属的案情介绍,再加上委托人方提供的材料。这时,在“黄金三十七天”提供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取保申请,主要就是依据辩方对案情的了解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此时的穷尽推演,往往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为下一步推进辩护,有深远意义。

 

为什么?

 

因为专业刑事律师,把握案件情节推敲的结果,花费大量时间研究细节形成的书面意见,往往会超出侦查机关刑事司法人员所着眼的范围。而审查起诉阶段,看到证据后的辩护,收窄论述范围即可。

 

当然,穷尽的说理,更能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甚至可能在批捕阶段,使检察官形成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进而实现不批捕。2018年团队办理的北京朝阳区焦永舟不捕等案均是如此。

 

怎样做到穷尽案件事实的推演呢?

 

辩护律师要根据自己掌握的案情与证据,换位到侦查人员的立场,将委托人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与事实,一一剖析,提出辩方意见。

 

要注意的是,对自己尚不掌握的卷宗材料,需抱持开放的态度,采取不把话说满的“留白”,甚至可以主动申请检察官注意查找和审查此部分证据。

 

当然,留白,不同于引导司法官去挖掘委托人有罪的证据。事实上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结合生活经验与逻辑,已经可以得出当事人不构罪的结论,因此,无罪案件中的留白,更多的是一种不自满的表态,是对无罪判断的自信,是一种辩护技巧。

 

在孙岳案中,我在第一次会见时,便准备了9组32个问题:所处层级、收入、业务管理、核心业务、离职情况、与高层意见不和的具体经过、配合警方工作的细节、有无参加高层会议、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的电子邮件、有无发展下线等等,在递给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递给侦查机关的取保申请中,都一一编写进法律意见中。后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些是卷宗中没有的,比如配合警方工作、开会、邮件问题等等。

 

穷尽事实可能的推演,一是能够为深入案件严密辩护逻辑的展开,打下基础,为下一步开展辩护开拓思路。另外,可能争取到黄金三十七天的不捕,让委托人提前恢复自由。

 

最后,是无穷的说理。

 

无穷,在这里指的是说理的形式与方法。

 

既然不同阶段的说服对象是不同的,证据也会不断出现变化,辩护律师在不同时间段对案件问题的思考,所呈现的说理逻辑与内容安排,当然也是不同的。

 

这种种不同排列组合的结果,当然,就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贯穿其中的,并非为了不同而制造不同,关键还是穷尽说理实现无罪的思路调整、思考推进、思维灵动。

 

在孙岳案的辩护中,总共形成6份核心法律文书,每一份均反映不同时间点不同证据情况下对案件的最新思考,可以为这里的“无穷说理”提供一个参考。

 

6份文书分别是:《关于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再次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孙岳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恳请变更对孙岳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孙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关于孙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应依法认定孙岳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孙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再次恳请对孙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前3份为侦查阶段所出,后3份是审查起诉阶段的。

 

第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讲明孙岳在案件中的基本情况。

 

第二份,则加入了三个无罪案例以加强说理,同时,对原来的四点意见,压缩为三点。

 

为什么要压缩?

 

因为最早的法律意见,分别就孙岳不构成单位犯罪、孙岳不构成自然人犯罪、孙岳没有犯罪故意、孙岳符合取保四点展开。一个月后,再梳理时,重新审视后认为,客观上不构成犯罪与没有犯罪故意,是同一个层次的意群,没必要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列,这样,四点并为三点。

 

更进一步地,第二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羁押必要性的依据和取保的条件,也做了具体的完善,对孙岳与案细节,也结合后面的会见,做了更细致的补充,更清晰真实地呈现了案件脉络。

 

第三份,给侦查机关的取保申请,主要是递交对象有变化,内容上比第二份稍有简化。

 

第四份,质证意见,本来是庭审阶段提交法庭的文书,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团队一般在阅卷阶段完成。

 

这份质证意见的特点,一是将不同证据归类质证,而并非按卷宗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二是在文书之首,列出纵览全部证据后就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方面五个方面的问题。这样有两个作用,一是给不起诉辩护意见的撰写打基础,二是方便阅读者迅速领会总体辩护意见。

 

第五份,与第一份既有相同又有区别。

 

第五份是不构罪的意见,第一份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两个为什么有关联呢?

 

穿透来看,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存在出罪的若干理由。

 

刑事法律,是需要穿透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实质评判的部门法,刑事法律体系,也需要穿透诸多解释而回归刑法典的思维能力。

 

但是第五份意见,和第一份更多的是区别,这个区别就在于,证据的补充与意见的完善。

 

基于已经阅卷了解到的证据,不构罪的法律意见,将辩护观点进一步收缩为三点: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现有证据证明孙岳构罪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怎样说明孙岳没有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

 

在案证据,印证了之前没有客观犯罪行为的意见,所有观点,均在卷宗中有具体的体现。

 

根据证据卷二十七49页、证据卷二十七50页、证据卷二十七38页的材料,孙岳的意见没有被高层采纳,而孙岳两次入职又两次离职,均与自己实习期过后不能顺利转正、被架空有关。

 

问:“什么时间离职的?”

答:“第一次是2018年9月6日,因为试用期没通过。第二次是2018年10月15日又回到公司,2019年3月11日又离职了。”

 

“…这时已经到了2018年底了,我就向王立多次建议尽快出台兑付方案,并且我还提出了一个部分兑付的思路,但是被王立和夏霄拒绝了…让先等一等,最后他们让我不要管了,从2019年开始,关于合规备案的工作会议就不通知我参加了,有关联系其他部门的工作就是王立直接找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我等于出(处)于天天没事的状态,到3月初我就离职了。”

 

真心实意地的按照法律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甚至因此,丢掉了工作。

 

这个事实充分说明,孙岳的所为,根本不存在把合规作挡箭牌,却在暗地里与高层串通掩盖粉饰公司犯罪的行为。

 

第一部分的意见,在拟定标题时,也动了一点心思,最终确定为“不应以孙岳曾任公司高管,就直接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直指案件最棘手也是最焦点问题的关键,更能为检察官关注。

 

到了第二部分,有什么证据能说明孙岳没有犯罪故意?

 

证据在卷二十七21页、43页、46页,卷三十七32-33页.

 

结合司法解释,这部分材料反映出孙岳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入职过程,都可以证明,孙岳不具有金融或法律的专业背景,没有对隐蔽性强的犯罪的认识可能,进而没有犯罪故意。

 

在这部分,我也补充了会见时,孙岳所述自己配合警方工作的内容,后来,检察官循线补充证据也正是由此而来。

 

两卷证据材料中四个部分的证据共同证明,孙岳2005年大学生物系专业毕业,入职前,在宜信负责互联网板块业务,具体是在宜信“下属的投米RA(APP)负责APP线上运营、推广、产品设计”,后来,在猎头公司运作下,经公开招聘进入可提供更高职位的涉案公司。

 

这种基于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的跳槽,正好撞在了p2p爆雷潮的风口上,但是通过其职业履历、离职经过,就可以完整地还原,孙岳个人基于人生职业规划的跳槽,与趋利冲动的加入犯罪活动根本不同。

 

孙岳并非为了趋利而不顾法纪的莽汉,可以完整地还原这一点的,还有证据中关于孙岳入职前的更多细节。

 

比如,他在入职前,通过私人途径,了解到涉案公司具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的ICP营业许可证书,具有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等资质,还先后荣获“杰出互联网金融创新者”“优秀p2p平台创新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透明度优秀企业奖”“2016年中国互联网安全之星”等众多荣誉。

 

要求孙岳在跳槽到诸多光环加于一身的公司时,就明知自己在投身犯罪的行列,显然是强人所难。

 

六、会见:于旷野和水面间看见京城的另一面

 

算起来,孙岳的案子,前后赴京9次。在7月12日、8月9日、9月23日、10月22日、11月27日、 12月12日,共会见了7次。2021年8月12日接孙岳出来并签相关手续1次。同年7月预约的会见,去到现场后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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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清晨等候会见中)

那段时间,下午飞到首都机场,晚上要赶过去海淀黄庄以方便第二天的会见。上午会见完,下午要递材料给经侦、检察院,因为还要兼顾北京朝阳的另一个案子,所以要换酒店到市区的褡裢坡附近。第二天晚饭时间,会在酒仙桥的颐堤港和李处碰头,一起晚饭。

 

会见,是个专用名词,特指刑事律师去羁押场所见自己的当事人。这个见面,是确立委托、了解案情、沟通意见的重要过程。会见出现困难,是2020年后开始的事情。与后来的艰难阻滞相比,前面6次会见,像是金秋旷野里一首迷人的歌曲,带我游走于一个从未涉足的北京,哪怕仅仅是匆匆路途中的惊鸿一瞥,亦足以点亮紧张忙碌的旅程。

 

会见住宿,需邻近看守所,锚定后沙涧村的看守所后,我在荒郊之处锁定了难得的一家全国连锁酒店:七天酒店。

 

后来才发现,两点相距仍有近10公里。

 

偏远,是这个案子会见的特点。但偏远,从来都不是缺点。现实中从来就不存在缺点。缺点只是一种主观评判,对现实中某种状态的主观评价,在实战者眼中,需直接还原为现实。

 

主观态度上的区别仅在于,克服或者接受。

 

后沙涧村、苏家垞镇、海淀上庄、晋风庄园、沙阳路,这些生硬的地名,或诗意般的名字,正籍此飘进我的生命,在我十九年前就认识的景点北京之后,与郊野北京结缘。

 

这10公里的距离,此后竟衍生出一段又一段无数美景的记忆。

 

早上出门会见要赶时间,必须打车前往。途经有农贸市场样的路段,烟火气十足。前后汽车喇叭声此起彼伏,车窗外,看见一个大叔弓腰曲伸着胳膊,在路边早餐摊上汽蒸雾罩间穿过。

 

过了这段堵车点,一直到沙阳路,行驶畅顺。快到看守所时,大马路上远远可见淡如画的燕山山脉。

 

回程也可打车,可是如果选的路线是窄窄的乡村公路,遇上对面来车,会堵得动弹不得。

 

时间充裕,我经常骑车回酒店。

 

会见结束,走出看守所大门,紧张的工作按下了暂停键。门口三三两两停放的共享单车,正好满足活动活动腿脚的需求。

 

黄的土,绿的树,中午时分,所有的一切,都激活了我这个久居南方的北方人的记忆。这里有我熟悉的景色,这里更是我陌生而让我倍感新鲜的京城郊区。

 

离开宽阔的大路,一人骑行在返回酒店的路途,厚实黄土铺就的窄窄马路上,只有路边的树和桥墩知道,我是一个匆匆赶路的刑辩人。

 

见过北京白雪覆盖满眼土灰的寒冬,匆匆路过金黄的凉秋,而绿色,是京郊夏天的主色。暖阳闲适,凉风拂面,柳枝在路旁轻柔地舞蹈。路边的田地里,有成片的庄稼,更多的是丛生的低矮林木,艳阳高照,树荫浓厚。

 

有一段,竟误入野径,但见脚下的路,只剩下横着干枯草茎不足尺余歪歪斜斜的小道。道旁植物,不是农作物,大片深绿的叶子,也不像野草。不得不停下脚步,望望前路,可见成排大树围着大路一行朝前。再看导航,有路径交叉在不远处,这才放心上车,继续夏风艳阳中的骑行。

 

快到酒店时,出现大片的水面,水中荷叶洸洋,绿叶射银。水塘边的树荫里,散坐着三两个钓鱼人。相隔不远处,我又看到,巨石砌岸的河沟边,绿莹莹的水草间,于清亮的水面上,有一只细瘦的灰鹭伫立,纹丝不动。

 

酒店渐近,似乎是进了某个村子,大片土黄的围墙,狭窄而曲折的巷道间,细叶绿植点缀,高的水泥杆之间,是黑的弯曲的电线,屋舍俨然,知了噪鸣。世界一片幽静,静得能听到自己的呼吸。我像是撞进桃花源的孤独游客,又像是从忙碌的世界逸出。直到看见三个两个并排而列的北京某某公司,才唤醒了身在京城的现实。

 

到了9月,郊区的共享单车渐少,有一次,走了近半个钟头,都没找到。后来是远远地看到在一片菜田边,倒卧着一部。经过一段长长的宽阔大马路时,有重型货车拖着长长的厢车迎面慢驶而过。就在那段路上,我断断续续先后用半个钟头回答了呼和浩特的一个咨询。10月末,金总从呼市飞来,和我在常营的星巴克座谈后,确定下了给吕总非吸案的委托。那是后话。

 

但凡发生在这次会见路途中的事情,如此清晰,让人难忘。

 

快到酒店,有时会路过一条大河。这时坡道渐陡,路中间车辆疾驰,两旁笔直的人行道水泥路面上,路面宽阔可并行两辆货车。上行十来米,可见桥下大河宽阔,波平如镜,驻足而立,似有水气带着凉意扑面而来。这是缺水的西北老家少见的景儿,也是暑热的南方所没有的清凉感受。

 

这是南沙河。河道上的大桥桥面平整,可以放心骑车,但行人稀疏。

 

下了桥右转,即是酒店。若是从酒店出来,出了巷口右拐,便是去向城区的方向。

 

这条路再次变窄,车辆过处,浮土扬尘。电线杆上挂着、缠绕着黑的、灰的软硬不一、粗细不等的三条两条线,路边缝隙里,一两丛稀疏地支愣着灰土叶子的矮草棵子,无精打采地在太阳底下跌下细乱的身影。

 

顺着这条道一直走,出租车少见,乘公交经八个站。到站后再转右,马路复变得平直而宽阔,不多远处,便是屯佃地铁站。需两个小时,可达市区。

 

从七月到十月,一直跑到绿叶变黄。后来,主要跑的是检察院和经侦支队,又邂逅了京城城区的金秋,惊艳无比,美不胜收。

 

秋天去经侦支队那次,在10月25日。相比郊区的野性、自然,城区美景更加规整、雄壮。

 

海淀是京城高教区,后来的路上,不期而遇北大、清华,于奔忙途中增添不少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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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是读书人热门参观地,也是我当年高考第一志愿)

就在北大前的一段路途,中午时间,行人稀少,空荡荡的马路上,偶有电车叮叮当当地路过。依道盘踞一侧的是整齐的石壁样围墙。大石磊磊,勒纹古旧。石壁之上,枯树虬枝密生,与路旁黄叶遥相映衬,煞是好看。转弯外,一排绿化树,缓缓晃着金铂般的叶子,在爽凉和美的空气里,如同轻歌曼舞。

 

充分发挥单车骑行的优势,我赶紧停下来,单对着满树金黄拍照。

 

香山红叶,是学生时代的一篇语文课文,那种漫山红遍,辉煌灿烂,引人暇想。许多年前,我去过八达岭长城,去过居庸关长城,但没去过香山。此行之后我觉得也没必要专程去看红叶了。

 

恰于路途遇见才是最美景。

 

这番美景,如果提前或推迟一个月,甚至十来天,就见不到了。但当时遇见,驻足停留,美美地欣赏了,就是拥有了。不然,就算住在树下,但司空见惯,或整日心情灰暗,从来就没有留意,路过却没有抬头去认真看,这美与人,也就无关了。但于我,这到底是哪个地方?叫什么马路?当时没留意,现在更难找回了,但不妨碍它深深印在我的脑海中,成为了京城金秋之美的深深记忆。

 

后来,孙岳不起诉了,仍不时想起时,我便找到这张照片,把它设成微信背景图片,以记念刑辩技艺金秋般成熟季节里一段不俗的努力。

 

海淀经侦支队位于清河一支流旁,河边地势低洼的一溜儿矮房子里。走大路过来需前行到桥头位置,再往回骑行约五分钟即是。

 

到经侦支队目的,是递交法律意见。但门口负责人说,马南警官不出面接待,让我做好登记,留下了电话和材料,需要时警官会联系。此后马警官一直没联系我。

 

进去经侦支队的路上,墙上有一幅国庆宣传标语,简单直白的内容,于奔走的路上看到,很是提气。上面写的是“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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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酒店时走了另一条路,逆向沿河边出桥头后左拐,路过荷清园东南侧高大的立式廊柱。廊柱巍峨壮观,于一水儿草绿金黄的高大杂树包围中,立于偌大的一个广场中央,广场前一溜排儿的石凳呈扇形展开。

 

再往前,弯弯曲曲经过几段坡路,街区纵横,行人渐盛。于一厂区围墙旁,又见整排高大的枫树或杨树,叶子较之前车道边所见稍大,杂有金黄与深绿色,瞬时撞入眼帘,令人震憾。

 

后来再会见,在11月末,气温骤降,白雪遍地,阴沉的天气,长途骑单车不再可行,也没有爽朗的黄金美景了。

 

会见是律师的必修课,之前的当地律师会见孙岳一次便被否掉,从反面证明了这门功课的重要性。怎样化解其中难题,没有千篇一律的章程可循,但沟通中的换位思考,就是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像如何将这一次次会见的劳顿变成愉快的旅行一样。

 

会见变旅游,于我的意义,就是化地处偏远的不利为体育运动的有利,而劳逸结合,能于紧张的办案中得到放松。再则,持续不断的会见、行走、递交材料,也是一次次夯实自己思考的过程,一次次补充思维的空洞纠正逻辑偏差,这样在后来沟通时才能言之在理,行文也更能准确全面而缜密。

 

就像立于路旁的一树红叶,历经几番风霜雨雪,在你看到的那一眼瞬间一击即中震撼了小心脏。

 

细密而严谨的系统方法,厚积而后薄发,正是孙岳案成功的特点。

 

成功,不在于临场瞬间的用功,而在于沟通之前密密匝匝的准备与对沟通过程的反复磨练预演。

 

七、无罪者:正义折扣战中淡定的好学之士

 

如果说,不起诉是打了折扣的正义,对无罪的人本就不该拘留,而直面之时,这场争夺战中的人心较量无疑仍是酣畅而激烈的。

 

酣畅而激烈,是7月12日早上6点多拉开帷幕的。那是一个宁静而壮美的盛夏京郊的清晨。

 

为什么要早上6点这么早?

 

这里,藏着律师会见的学问。就律师会见方式看,有现场排队等候的,比如黑龙江大庆、江苏常州金坛。有网上或电话预约的,比如辽宁大连、黑龙江加格达奇。也有排队与预约并行的,最后这个就有点双轨制的味道。

 

海淀看守所就是双轨制。

 

海淀看守所的预约用小程序,名字就是“律师会见”,和朝阳区看守所用的是同一个。问题是离酒店十里地,小程序认距离,预约不奏效,我甚至试过在看守所门口操作,仍不成功。以后就弃而不用了,直接到门口排队。

 

研究会见的方式很重要,它决定了下一步的工作能否开展,甚至影响邻近几日里的工作,以至直接影响辩护。

 

律师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在研究案子及证据上,就一定要避免因为会见不顺利而耽误时间。对全国办案的律师,尤其马虎不得。又譬如要会见时,遇上公权力方已经在提审,人家已经抢了先,那你只能另行安排时间再来,这一趟就白跑了。

 

会见不成,绝不仅仅是白折腾一回这么简单。

 

由于看守所往往地处荒野郊区,有的跑一趟仅路途时间就需要两三个钟头。附近没有挡风遮雨的地方,也没有酒店饭店。这次白跑一趟后要接上下一趟,而第二天还有其它工作的,则耗时少则半天,多则一周半月。而如果第二天就要开庭了,见不上就意味着庭前辅导缺失,就很难再补救了,那就是重大辩护事故。况且再来一次同样得耗时耗力,同样可能被别人提讯抢了先,所以宁早勿迟是原则。你早了,一是在会见的律师中靠前,时间就充裕,二是避免被提审的公权力方抢了先,事事都会变得主动。

 

7月12日,是第一次会见孙岳,对等候现场布局及具体规则都不清楚,所以首先要确保能见上,其次要沟通案情,还要确立委托关系,任务很繁重,当然要早一点。

 

虽然出门有一段堵车,还好7点刚过就赶到了。大门口一个人还没有呢。

 

与规整的大门形成对比的,是右手旁一溜儿排开简陋的法律咨询的小店。路左边,临时平整的有些高低不平的空地上,有颜色笔划出一道道停车位,白墙上写着“场地承包收卫生费10元”几个斗大的字。

 

既然早了,先打听一下会见的政策。我看到在右边的咨询门店中,中间的一个,褐色的珠珠帘子挑起,门敞开着。门口有位大婶正弯腰扫地。每挥一次扫把,地上就腾起一股两寸高的灰土。

 

借口要打印材料,进了小店。

 

在放满各式家什的桌椅与床铺间,靠墙一张长桌上摆着一部旧台式电脑。电脑开着,大婶蛮熟练地帮我打印。收费不便宜,但大婶很友善。说话时总笑着,露出白且长的牙。听到我是外地来的,她说看守所8点开门。她说,小店是自己小孩的,小孩是律师,一般是自己看店,小孩有事才来。

 

每个过了司考、法考的子女,都承载着养儿育女光耀门庭的希望。靠每次会见数百到一、二千不等的收费,是全国看守所门前开店律师的一种普遍生存现状。单纯的出卖知识和服务,即使专业深度缺乏,即使全面的沟通技能不足,守着这样的小店,也是无可厚非的一种生存方式。只是少了专业辩护方法的研习以及于法庭上平视公权力方的底气,也不再有实现委托人自由的技艺打磨与能力提升。虽然他们是如此现实的存在,却被包括李处这样的法律服务需求者所忽视,同时又是充满变数的一种生存方式。

 

2020年8月12日接孙岳出来时,惊讶地发现,右边一排房屋已夷为平地,现场只见满地的建筑垃圾。一年前曾进店打印的经历竟像大白天的一场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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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点钟,大门准时打开,路边有从车上走下人来,原来有更早到的律师一直坐在车上等着。经门口保安查验证件后,一行四名律师鱼贯而入。看到总共只有四名律师,心下一阵小激动,估计到会见将是顺利的。

 

进大门一直走,左侧的高墙旁是一排的宣传栏,匆匆瞥去,可知是会见纪律、被羁押人员生活安排以及作息时间。百米后,左拐,有停放的警车和漂亮的花圃。穿过修剪整齐的植物与花架簇拥中摆放有露天桌椅和秋千状坐椅的小花园,右转,对面即是律师会见大厅。

 

虽然来的次数多了以后,每次都是直奔主题,对这里的布置也熟悉了,但第一次去,对这个大厅感觉还是蛮新鲜的。

 

挑开帘子,扑面而来就能看到宽敞光亮的会见大厅。一水儿的木地板地面上,被打门口进来的走道,分成左右两侧。左边的是几张较高的台凳,墙上有充电插座,墙角还有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有饮料、零食。右边是一色几十张崭新的黄色矮座沙发包围的圆几,码放的整整齐齐。斜对门口处,巨幅照壁上,射灯下是粉红为底色的巍峨高山,图上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席题词。我注意到,这个题词与法院门口的题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区别。

 

大厅左首,还有拿号机,靠里面的天花板上,挂的是滚动公示屏,旁边,是交会见材料和拿会见牌柜台组成的办公区。左手门边沿墙,有一排窄窄的便利吧台,台旁是吧台凳,方便整理材料或临时办公。而正对门的照壁背后,是饮水区、卫生间。右手处,是楼梯间,由此可达二楼会见区。

 

交办手续,在一张一米高一米宽约五米长的黑石柜台处,警察和辅警坐里面,外面有供律师坐的凳子,两端互相平视,十分人性化。不像大多数地方,办事人员高高地围在玻璃窗后面,仅留一个两个窗口交取证件和材料。

 

第一次交材料时,我注意到,办事的是大叔样的一名男警察,较瘦,说话不徐不急,办事有条不紊,手边的材料摆放得整整齐齐。轮到我时,和善地提醒,需在介绍信下面空白处注明个人联系方式和单位的电话、地址。看到我委托书用了复印件,告诉我需要提供原件。我原本在朝阳看守所刚知道会见可以用复印件的,这下弄明白了,朝阳看的规则,在海淀看行不通。看来,虽然都在北京,两个地方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后来第二次来,也这是位民警大哥审查材料,发现原来提醒过的一处地方,仍没有改过来。就是介绍信没有在顶格处加盖骑缝章。我赶紧解释,是因为事务所没有可以加盖骑缝章格式的介绍信,所以不知道咋盖这个章,并保证问清楚后,下次再来一次照办。还好,这位大哥并没有为难不让会见的意思,缓缓说:“这也是保护你们呵。”

 

有时,带队的警察,是一名四十来岁的大姐,笑容可掬,又忙碌又开心的样子,让人如沐春风。旁边,另有两名三名辅警在忙前忙后,不怎么出声,却也周到而客气。

 

这几年,在全国去过的几十个看守所里,海淀看守所的环境、服务都是最好的,我想应该是五级看守所,但并没有看到有公示的牌子。

 

此后,在一些看守所会见,会遇到恶声败气的接待人员,他们是因为要赶时间,还是工作上的、家庭里的什么原因让他们心情不好?这时我都会想到,海淀看守所的这些民警。

 

虽然内心不至于怪怨态度粗鲁者,但我相信,如果能和气地说话,他们的心绪也一定更稳定舒坦些。

 

顺右边的楼梯上到二楼,经过面部识别,通过仅容一人一次通过的单向不锈钢式卡位旋转柱,里面分两排区别单双号,目测共有四五十个会见卡位。有一次,出去旋转卡柱时无法转动,走两步喊一声,很快就有值守人员赶来处理。

 

孙岳东北人,中等高个儿,墩实。印象最深的是一张大圆脸,虎头虎脑的。讲话时会自己停下来思考,边想边说,注意力流转于案件与律师之间。思维清晰,语速较快。说话时厚厚的嘴唇微撅,圆圆的脸蛋中间,一瞬间会深深地凹下,酒窝一样的。

 

他的神态自若,与看守所这个萧杀的环境格格不入,他的智慧与气质,让他有一种毫不畏惧的洒脱。

 

既没有一般的那种坠入牢狱后市井气的油滑,也没有不解自身遭遇的无辜者之抑郁与苦闷抱怨。

 

他对妻女挂念,但不沉溺。他对自己的遭遇不解,但不一味地叫屈,甚至没有抱怨过,而是在积极地思考,不断地把自己涉案的细节一层一层地挖出来,每次见面,都会根据提审或上次交流后的内容,挖掘一些新的细节出来。

 

后来了解多了,我知道这种神态与气质,来自于一个人的底气与修为,来自于他即使身陷囹圄亦不自弃的努力和奋争。

 

在8月9日的第二次会见时,孙岳说他在复习英语,在写创业项目。这让我十分吃惊,因为在身陷囹圄的环境里,仍不坠青云之志能学习外语,在我多年遇到的当事人中,仅此一例。9月23日会见时,他让我转告李处,自己在学法语,也在学西班牙语。这次,甚至让我有点自愧不如。因为在学习外语上,除了英语,我的其它外语,仅限于在各种视频节目中听过一些“懂得好多国英语”的主持人模仿俄语、法语、越南语之类的逗乐节目。12月12日,已是冰天雪地的隆冬季节里,孙岳会见时,没有抱怨物质匮乏与环境的恶劣,但他说自己“精神食粮缺乏”,说书没有了,慨叹自己的学习落下了。

 

对横加于自己的刑事灾祸,孙岳也抱了学习的态度。对归案方式,在我问到时,他说自己是在家里被抓的,已经听之前的律师解释过,不属于自首。8月初我第二次会见前,李处问我97天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怎么回事?她说这个数字是孙岳带话出来问她的。另外,同仓谁谁谁因为退赔获得了轻判,孙岳都一一记着,在会见时会拿出来和我分享。

 

但内心强大的人,也有绷不住的时候。

 

11月底会见,孙岳给关了半年了,他着急地说,自己已经做好了到法院阶段的准备,但仍希望媳妇和我一起想办法,尽快地把自己弄出去。最后一次会见,是2019年12月中,快元旦了,孙岳不无失望地要我和他太太约好下次会见的时间,他害怕太太在特殊节日里焦虑。

 

他说,自己在12月初孩子生日的那一星期里都很焦虑。

 

有一次,他着急地催促我做点事情,但讲出来的是英语:“Do something!”

 

10月23日会见,我代李处告诉孙岳,他后来加入的公司,老板和家人主动联系了,说是业务处于上升期,希望孙岳出来后能加盟。

 

这个时间,距离孙岳恢复自由,尚有10个月之遥。我想,即使后来孙岳不能加盟这个公司,他的优秀品质无疑已经得到他人的赏识。

 

很多时候,我们会讨论,读这个学科有什么用?读这那个学科有什么用?

 

这种想法本身,是一种功利的思维。

 

就当时的孙岳而言,身处被羁押的环境,已经明知可能被判刑,学习外语,写创业项目,追求精神的充实,这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就是一种生活内容。

 

这种态度,是对抗焦虑的一剂药,就是对外界加诸己身不公不屈服的姿态,就是保持自身价值与精神内核的最佳方法。

 

或许,少了坚韧的追求和优秀的品质,我们柔弱的内心,会更加柔弱而不堪一击。

 

八、委托:并非仅仅签个字那么简单

 

律师首次会见,都有个重要任务,就是确立委托关系。这件事本身,并不耗费什么精力,孙岳很爽快地接过我递去的格式文书,签了名。

 

但关于委托,李处有一个特别交代,那就是,在这回的单次委托会见中,要征求孙岳本人,关于今后是否继续委托的意见。

 

单从这件事看,李处对家庭大事似乎没啥主意,关在里面的孙岳才是家里的主心骨。

 

回到这个意见征求本身,是很简单的事,问清楚讲清楚不就完事了嘛。

 

但事情是什么是一回事,事情是否以忠于委托人的原意并真实地呈现给委托人家属,并不简单。该怎样把我征求了里面人的意见给她,而且给她的确实是里面人的真实意思呢?

 

本来,委托书已经是当事人同意委托的法律文书。但切换到家属角度看,委托书只是格式文书,里面的人对专业的事情并不熟悉,况且是身陷囹圄、处境被动。家属这时担心的,是里面的人未认真审查,又未经特别提示,就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当然,在律师立场,这本来就只是一次会见的委托,再去一趟将成本徒增,进而变数徒增。

 

事实是什么不重要,事实以什么样的形式被呈现出来,往往决定了最后的走向。

 

李处是心思缜密的人,为化解后面可能出现的隔膜,我在会见当时,专门给了孙岳一张准备好的白纸,让孙岳把自己的意见手写下来,好让他太太放心。

 

孙岳接过纸,当即写下:“同意委托张王宏律师”几个字。另起一格,署上自己的名并捺印。

 

果然,出来后,在谈话到了最后,李处问我:“孙岳是否同意继续委托?”

 

我告诉她是同意的,并拿出这份手写版的委托确认书,李处立即就释然了。

 

这次会见,孙岳专门讲到一件事,对后来的不起诉,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于这事,初听时是可有可无的,以至于没有出现在后来的卷宗材料中,但实际对案子至关重要。对这件事,我做了详细的记录,后来也找了证人,而后来的检察官也正是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循线补充了证据,最终完成了对孙岳的不诉。

 

这件事情就是,孙岳一直在配合警方调查。

 

如果说,“大而不能倒”是社会治理中的最大风险,那么,现实中,尾大不掉恰恰是一些超级公司存在的现实——至少,在倒掉前如此。

 

侦查机关对孙岳涉案公司的前期调查进展并不顺利,原因就是,很多材料拿不到。而材料拿不到的原因,与有来自公司高层的抵制有关。但孙岳对此的态度是务实的,基于自己的独立理解,他在警方找到后,提供了自己掌握的材料。不仅如此,在3月份第二次离职后,在原下属部门经理李煌等遇到警方前来调取证据,向他征求意见时,孙岳同样建议他们配合。

 

孙岳与高层的抵牾,由此可见一斑。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段事实,恰恰可循线查找到相关人证、书证以及以手机通讯或微信沟通记录为表现形式的电子证据,这些都能成为证明孙岳无罪的证据。

 

但可惜的是,这些证据,并没有出现在侦查人员的视线里,至少从后来的卷宗材料看是这样的。

 

撬动孙岳无罪结局的一个关键,就是辩护人后来以法律文书和口头陈述了这一事实,并提供了线索,再经由检察官补充证据,还原了这一事实。

 

九、提纲:纲举目张管全程

 

孙岳5月31日被刑拘,我第一次见时已拘了一个半月,这时他刚刚被批捕,已经过了37天黄金救援期,后面一段时间,没有明确的工作可做,主要是沟通的加深对问题和案子的研究。但我还是带着任务去的。与其它很多事项一样,这个任务也是自己给自己安排的。

 

回头看,这个自派的任务是获得孙岳认可,同意继续委托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个任务,是拟写会见提纲。

 

在第一次会见完后两天,14日早上,李处突然提出,想看看会见的内容。她说自己很焦虑,希望知道会见孙岳沟通的情况,再看看自己还能帮点啥。

 

刚好,我已经做好了会见提纲。

 

会见的内容是涉密的,根据法律规定当然是不能给家属的。

 

但这次还是破了例。

 

原因是,李处中共党员、体制内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不存在主动泄密的可能。做了脱密的处理后,我把会见的内容整理成一个专门的文档发过去,叮嘱她莫外传。

 

细密而严谨的方法体系,而并非个人技能或天生的品性,确保了事情的顺利。

 

这个提纲是确保后面辩护成功开展的另一个关键。

 

也就在一年后案子了结后,回头再看时,我发现,第一次会见所列提纲,已经涵盖了涉案核心部分问题,10个月后阅卷时再看到的证据,也只是对这个提纲的细节补充,而且两相对比,提纲上的东西更全面。

 

在总共16页的会见笔录中,第一次的会见笔录就有5页,占三分之一强,剔除掉孙岳的回答部分,提纲共9组32个问题:

 

“一、你有无投资?有无拉人投资?

 

二、P2P的具体组成情况是怎样的?你所处层级?公司共多少层级?

 

三、什么时候入职?什么时候离职?为什么离职?

 

四、平时有无机会和实控人接触?有无参与相关会议?有无参与决策?

 

五、主要工作内容?有无提成?有无奖金?有无绩效?

 

六、大学专业?从业经历?有无查过信和(实际是金信)的注册情况?为什么入职信和?与上下层的关系如何?与同级关系如何?

 

七、有无讲课?有无参与内训?有无发朋友圈?公众号?网站信息?有无参加外出考察?

 

八、和出借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有无保底约定?有无回购约定?承诺兑现的情况具体是怎样的?有无延期兑付?有无兑付不能的情况?

 

九、公司共多少人?大约多少人投资?总资金多少?共损失大约多少?

 

根据这个提纲,一部分在后面的卷宗材料中,没有出现。

 

比如孙岳讲自己曾投资1 万元左右,也曾介绍同学投资共20万元,都没有损失。

 

又比如,和孙岳关系不错的李煌经理和王立金经理,曾配合警方调查,但都这些证言,都没有出现在后来的卷宗材料中。对于P2P的组成情况,后来的材料中,也没有详细的记录。

 

也有一部分,虽然没有反映在后面的卷宗中,但对最后办理取保有帮助作用。

 

那就是孙岳的收入。

 

收入问题,是与层级高相关的一个问题。从通俗的角度理解,层级高、收入高,必然是说得上话的,参与了决策,当然该抓。

 

第一次会见时,孙岳讲了,自己没有任何提成、奖金,虽然原来劳动合同上写的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48000,岗位绩效、绩效资金分别是16000,但其实从来没有兑现过,而且收入只扣不涨,2018年每月实收4万多。

 

但后来的卷宗中,并没有侦查机关就这部分进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到了2020年8月初,办理退赔手续时,打了孙岳的工资单,核实了这个数字,算是终于起了作用。

 

 

 

十、证人:行走江湖需要一个好哥们

 

2019年8月12日,晚上7时多,李煌加了我微信,我们电话沟通了约五分钟。李煌给人感觉是爽快,对孙岳的为人很认同,也愿意帮孙岳。但当时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提供。他答应下次我到北京时可以见面。

 

李煌是会见时孙岳提到的。他是孙岳下属的一个部门经理,两人相处不错。在后来长时间的等待阅卷、配合检方调查过程中,我和李煌也有很多沟通。

 

特别是疫情期间不能北上的时间里,是我从同案人那里了解案件的重要渠道。审查起诉阶段,我把他和另一名经理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检察官,检察官的补充侦查,对孙岳在涉案公司中作用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9月23日晚,我和李处约上李煌,在酒仙桥颐堤港的一家饭店碰头。

 

李煌,地道北京人,一口流利的京片子,不知是不是因为还在取保中,眼神中带着一丝惊慌,经历了人生中惊心动魄的刑事案件,似乎被警方谈话后再见我时仍心有余悸。李煌给人很仗义很市井气的感觉,这种感觉,在现代化的大城市里已经不多见了。

 

我先说了孙岳对他的认可,李煌不掩饰跟孙岳的私交。他也印证了孙岳的一些说法,说警方找他问过话,他也如实讲述了孙岳和自己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过程。警方当时做了记录。

 

吊诡的是,后来才知道,这些笔录材料并没有附卷。

 

当然,和证人接触,也有一些技术屏障。比如不能串供,这个在冤案中本来没有必要也是万万不能碰的红线。与证人接触,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得到检察院、法院的许可。但后者,指的是被害人一方的证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身份或证人。

 

这个规定,在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是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或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是禁止性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和李煌见面,也有家属催促的成分。

 

家属当然希望李煌的出现,能对孙岳有些帮助,所以也要当面听一听。

 

但李煌的出现,以及他就自己对事发经过基于感性的认识和口语化的源于生活经验的表达,于不经意间,又加重了家属的疑虑与恐慌。

 

这种疑虑,就是孙岳因为层级高,所以无论如何难逃追究。

 

还有,在李煌眼中,刑事追究就是神秘而不可知但异常强大的某种力量,而且这种神秘的力量已经让案件走向变得神秘莫测不可捉摸,与此相应,当事人与家属的任何努力都无力改变。

 

当然,从专业角度看,这些判断是杯弓蛇影。

 

我从那时开始,以及后来的一段时间所做的,就是尽力消除李处的纠结,以及充分发挥李煌的作用,如实地从证人角度,发挥对案件的影响。

 

不少时候,也要给李煌解答一些,他自己关于案件的疑惑。

 

12月7日下午快三点时,正是案件准备移送审查起诉的重要节点上,李煌通过微信发来一段音频,是投资人找马警官反映问题的录音。

 

我认真地听了,有40多分钟,大致了解了投资人对案件的关切,以及办案警官应对投资人的方法。

 

2002年后,2月12日晚上8点多,李煌又发来《犯罪嫌疑人夏霄、韩明声、王立、夏仁军等7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个告知书,是朝阳检2月6日发布的。

 

他问我:“除了这7个人,其他人应该会放了吧。”我知道,案子共抓了100多人,甚至更多,目前的情况,可能是分案处理了,而这种时候,一般在到检察院后一月左右,或提起公诉时,可能取保或放一些。

 

李煌又问:“那应该可以代表经侦阶段结束了?”我告诉他,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了,因为公告是检察院发布的。

 

2020年后的2月到5月,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案子在朝阳检察院和海淀检察院之间的移交问题,也因为前往北京阅卷需要和会见统筹安排的问题,又因为前往北京出现了可能存在被隔离的情况,案件跟进到了最困顿的时期。

 

2月21日,因阅卷不顺,我向李煌了解其他同案人有无拿到案件卷宗。7日后,2月28下午,李煌答复说他问了几个家属 ,也都没阅卷。到了5月7日,我再问其他同案人阅卷的情况。下午,李煌了解后告诉我:“没有任何进展”。

 

12日后,也就是5月19日,上午,李煌告诉我 “ 20号以后可以阅卷。”但这时,我已经拿到海淀检察院通过机要方式邮寄到广州的卷宗了。正在处理密码打不开的问题。

 

异地阅卷,是我4月20日打电话到海淀检察院时,案管中心提出来的,说好的一个星期,实际用了一个月。拿出光盘的当天,却发现没有密码打不开文件。再去电话问,海淀检说密码就是我的执业证号。可问题是,我是已经用自己的身份证号、执业证号颠来倒去反复试过不行才给电话的。对方很肯定地说,让我再反过来试试,他们的密码设置从来没出过问题。旋,又复电我,说他们问了设置密码的工作人员,在输入密码时,把我的执业证号打错了,最后两个数字需要怎样怎样改一改。这件事才算顺利了结。

 

现在回头再看,淡定,是律师很重要的素质。

 

想当时,对方输错密码固然有失误,但几千里之外的沟通,把自己的原委讲清楚,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对方的理解。但假如因此着急上火,甚至在取得对方理解之前,愤怒发飚甚至恶言相向,固然不排除对方高风亮节仍然会复电告知原委的可能,但是万一,万一,对方没有那么高的风度与气节,打开光盘的时间再后拖一两天,或是一周两周,也是极有可能的。那时,于律师,无论最初是否自己的责任,都会演变成一次辩护事故。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是律师评判和思考问题的唯一考量。

 

由此,可以延伸到所有辩护环节中的沟通。在法庭辩护中的沟通,同样要用高效、务实、问题为导向的沟通方法去解决。

 

无论是遇到了沟通相对方的技术性失误,或是有意而为的恶意。在真相未明前,在本身就对抗意味浓厚的场合,不宜先行定论挺身死磕。

 

现实中常见的,因言语不当被法官频频打断,甚至被法警带出法庭,或拍桌子的视频。过瘾,固然过瘾矣。只怕碰到高风亮节裁判者的概率碰巧不高时,当事人的处境就很悲催了。

 

毕竟不是专业人,李煌的直白有时也让他对朋友的关心变得可爱。

 

就在5月20日沟通的那次,他问“阅卷没问题了,30天后是不是就要开庭了呢?”我说,这个案子,人特别多,又遇到疫情,审限突破6个月没有悬念,开庭没那么快。

 

与亲友关心时间不同,我更多的关注证据及面对具体沟通对象时揭示案件中问题的方法。

 

机会说来就来,而李煌正是这次的主角。

 

2020年8月1日,李煌到检察院去做了一回笔录。去之前,他很惶惑,电话问我检察官为什么会电话他,问他有什么风险,问我要注意些什么。我就叮嘱他重点是如实陈述,要避免重复或夸大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不要把自己猜测或脑补的内容加进去。

 

对于本身有无罪基因的案件,耍小聪明式的抖机灵往往会弄巧成拙。

 

就在孙岳案中,真有一个同案人提供了反面教材。

 

这个同案人叫什么不详,已知是7月29日提审孙岳前发生的,因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检察官没有让他继续讲下去,连认罪认罚都没让签。这段经过,记录在孙岳写给李处的家信中。是检察官提审时顺嘴跟孙岳说的。

 

或许有人觉得,人本来就有罪,提不提审都会起诉。

 

但应该说,在涉案人数众多的案子中,不是每个人都有被提审的机会,而被检察官提审本身,就预示了可能恢复自由。虽因不了解具体证据,尚不能做出假设孙岳的这个倒霉的同案人如何如何讲,便必然能恢复自由的判断。对照孙岳作为CEO后来被不起诉看,坦诚的态度和善于揭示案件关键问题的方法,来自于对案件的清晰梳理、律师的专业辅导、律师与司法官持续沟通所披露的问题、当事人所反映问题与律师的专业沟通及持续反馈能否基于证据彼此呼应。

 

在疫情期间,在会见受阻的特殊情况下,这样展示自己冤屈的机会稍纵即逝,而正确的方法与能力建设尤显珍贵。

 

回到李煌这边,和他一起去的还有另一名办理了取保的王立兵经理,也是孙岳的下属。李煌做完笔录后说,他们之前做的对孙岳有利的笔录卷宗材料里没有。又说:“这次我们俩去了,最起码有两个说实话的人了。”我告诉他:“检察官很负责任。”李煌同意。

 

李煌的笔录我确实没看到,如果做了笔录,为何没有归档,这个问题至今不知究竟。但是,只有两个人说实话,显然是不足以支撑孙岳的不起诉的。

 

这个案子中,有大量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孙岳参与了犯罪,反观即是,指控孙岳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在侦查阶段,警方找了蒋灵、王小吉、司光明制作了笔录,此三人是孙岳的前下属。根据陈述,孙岳主要负责为公司APP的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这一工作与集团的核心金融业务无关。三人中还有人专门提及孙岳在2019年2月底就已离开金信。这是可以证明孙岳具体工作情况的核心言词证据。

 

另有孙康、池田田,是与孙岳同级别的高管,俩人也做了笔录,但二人均不清楚孙岳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这一点本身非常蹊跷。

 

试想,如果孙岳确系公司高管,负责公司核心业务,二人不应当不知道,反推即是,孙岳不负责核心业务。

 

结合孙岳两次任职时间相加仅11个月可知,孙岳仅是涉案公司的挂名高管,孙岳所从事的,系对公司合法运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管理,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核心业务。

 

此外,还有易姓、袁姓、宫姓、潘姓、齐姓等共18名同案人,在供述中根本没有提及孙岳,而另有田姓、阎姓、苏姓等共5名同案人,仅提及孙岳的职务,但没有述及其具体负责的业务。对此部分证据,我在质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据此认定孙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联性不认可。

 

棘手的是,有一名叫蔡明明的同案人,指出包括孙岳在内的6人,是“公司领导”,且称这些人都知道拆标、虚假标、资金池的情况。而且其在笔录用的词语是“…肯定知道…”。

 

这部分证据出现在第11卷。分析这部分供述可知,虚标、假标、资金池,已经成为侦查机关锚定的重点问题。而蔡明明供述对孙岳不利的点有二:一是孙岳系公司领导,二是孙岳知道拆标、虚标、资金池。

 

这里,第二个是核心问题。

 

对此,应当看到,“知道”,是一回事,但知道并不等于司法解释中所讲到的操纵、决策、控制、指挥作用。

 

那么,具体操纵管理的是谁呢?

 

回到前面蒋灵、王小吉、司光明三人的陈述可知,肯定不是孙岳。因为孙岳负责的是给公司APP的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

 

那么,具体是谁负责金融犯罪中资金池及拆标、设虚标呢?

 

答案在卷二十七孙岳的供述中出现过。孙岳在供述中明确讲到,资金池是韩明声负责的,同时,对非存管部分业务,是“公司每一个员工”都知道的。

 

存管业务,是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使得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避免客户资金被挪用。

 

资金存管最初是在证券行业中诞生的。2017年02月24日,由当时的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专门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项具体保障措施。并按“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实务中,非网贷的线下业务同样需要适用这一规定。由孙岳任职的时间看,2018年新上马的线上网贷业务,如果存在非存管业务,已然构成违规。

 

换句话说,在涉案公司里,非存管业务,是每一个员工都知道的事情。虚标、拆标、资金池,是非存管业务的关联操作环节,同属违规操作的系列执行部分。从刑法角度看,单位犯罪中,具体运作和决策、操纵、管理者,才应追究其刑责,而并非看其有无领导的头衔,也不是泛泛地因为知悉某业务而追究刑责。

 

综合三个部分证据看,具体核心业务的负责人系韩明声。

 

至此,依靠证据说明孙岳不构成犯罪的工作完成。

 

这也是法律意见书的应用的方法。

 

就像高考数学的压轴大题,需要调动不同章节的知识综合分析正确应对一样,刑事辩护中要穷尽全部证据,并运用证据说话。

 

刑事辩护有不同的规范模板,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对证据的分析。

 

这种分析必须是建立在阅卷、质证、不起诉意见和无罪辩护词等法律意见的撰写、修改与递交基础上的充分沟通说理。孙岳案的质证意见前后修改共出了四稿,不起诉意见书共出五稿,之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次共计五稿,递交侦查机关的无罪法律意见共出五稿,递交侦查机关的取保申请共出三稿。

 

为什么需要不断地撰写又修改?

 

因为辩护本身是一个思辨的过程,是一个思维不断深入延展的过程。

 

你不深入思考,就可能被对方攻其不意地点到死穴,有点像战争中的埋伏战。没错,刑事辩护就是发生在卷宗材料中的埋伏战。

 

不深入去做探究的工作固然是不行的,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式的与证据有限接触,而没有持续不断深入反复地思考同样是不彻底、不完整、不负责任的。那样做的结果,可能流变为三种形式:要么是只展示对自己有利证据的自说自话式辩护,要么是对着几页起诉书而不深入卷宗材料的一叶障目式辩护,要么是对不利证据视而不见的掩耳盗铃式的辩护。在重大复杂专业的刑事案件中,这些错误方法最终都必将被证明是自欺欺人的,是无效的。

 

当然,李煌二人的补充问话,对孙岳不构罪证据起到了补强作用。

 

李煌和王立兵经理的联系方式,我是6月30日提供给检察官的,在这前后,我又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为便于理解辩护意见,把质证意见也一并发过去。

 

从5月19日拿到卷宗材料算,10日后,也就是5月29日,形成了质证意见。6月1日形成孙岳不构罪的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对孙岳不起诉。

 

到了6月底,检察官要补充调取孙岳电子邮箱和手机中的电子证据,我通过李煌,找到了他们用的是Foxmail邮箱,又通过李处,找到了孙岳的微信名和头像图标发过去。

 

7月14日,经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又在新的补充阅卷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不起诉法律意见。

 

6月11日,北京新发地聚集性疫情突起。7月中补充侦查结束卷宗重报检察院,因上一次的异地阅卷耗时过久,我决定赴京现场阅卷,家属刚好也希望能和检察官当面沟通。7月13日下午,拿到光盘,为防止意外,我现场拿出移动光盘和苹果系统外接的U盘转换器。

 

现场打开检查时,光盘竟是空的!

 

案管中心的小姑娘拿过去一试,她那边却可以看到。无论如何,我要求重新再挎一次。十分钟后,第二次挎贝完成,现场再试,OK!可以看到了。

 

卷宗材料不多,第二天就出了新的法律意见,订正修改了一遍。计划16日和检察官当面沟通一下,但联系时,检察官当天上午已有安排,而下午还要开会,正好是讨论这个案子。

 

很可惜,就此错过了最有可能当面沟通的一次机会。

 

对这位曾尽责地倾听律师意见,最终帮到我的当事人的检察官,直到现在,我始终未曾见到。

 

虽然如此,这个案件恰好证明,扎实的刑辩工作,是比当面交谈更有价值的沟通。

 

专业作为自能通人心,成事未必面谈好定夺。

 

8月3日,开始安排退赔,4日,成功退还了孙岳之前的工资收入。孙岳离自由似乎又近了一步。

 

但孙岳能否取保,能否不诉,此时都是未知数,因为专案组的存在,检察官个人的意见,尚需要向上汇报给组长定夺。

 

8月初,李处的焦虑达到了顶点,退赔的金额不是笔小数,而退赔的结果未知,搁谁,都不轻松。

 

十一、焦虑:刑案家属心头挥之不去的阴霾

 

对刑事案件中家属的心理,刑辩界有个特定的称谓:“司法抑郁症”。指特定亲密关系突然打破后,原来熟悉的亲人在正常生活中消失,客观情势不能改变情况持续,所导致的巨大心理落差与亲人地位空缺无法弥补境遇下,个人所表现出的显著而持久的心境迷失、心绪低落、情绪失控、沟通障碍。

 

焦虑,是最显性和常见的表现。

 

在大庆市邹文生被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中,邹文生的妻子因丈夫被抓,觉得前途黯淡、生命无常,变得说话乏力、言语重复,头发也全脱了。后来我坚持无罪辩护,使邹文生在六年到六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下,获得了缓刑的轻判。

 

在增城崔永强案中,黄小兰因为崔永强的突然离开,严重失眠、身体羸弱、黯然离开经营岗位和长年共同生活的城市。所幸,原本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对14人总共数百万元的诈骗重罪指控,法院最终判决仅认定对1人构罪,虽然没有实现无罪的辩护效果,崔永强在服刑三年半后已重回家人身边。

 

在北京焦永舟涉非吸案中,其妻马莉在焦永舟批捕释放前的一晚,在退赔压力与丈夫自由未卜的时刻,在给我的电话里失声嚎哭、不能自已。好在,Y姓检察官认真审查辩护意见,终对焦永舟作出不捕决定,并在一年后解除取保,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真正的无罪。

 

我常常想,刑事辩护的成功,拯救的远不是当事人本人,还有其配偶以及背后的家庭。

 

李处是法律人,也是体制内人,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但在焦虑面前,同样不能豁免。

 

2019年8月10日,第二次会见后,李处问:“您说我最快什么时候能看到我老公呢?”

 

调动既有经验和知识储备,我想到涉10亿多元私募基金非吸案个人涉案金额1.1亿元的陈美丽。陈在移送审查起诉一个月后,因为我们提交了无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申请,而被取保后获得自由。那时,捕诉合一政策刚启动不久,相比37天的不批捕,不起诉或移送审查起诉后释放的案例变得多起来。我判断,移送审查起诉后是一个重要机会。虽然找我时孙岳已被批捕,但看到卷宗材料,是实现孙岳自由的重要机会,从5月31日被刑拘起计,移交审查起诉后一月,应有机会。这样算下来,3个月左右,是最快的。

 

李处听到后很受鼓舞,说:“好的,先定个小目标,共同努力,加油!”

 

实际上,由于案值过高,也受案件移交、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孙岳于被抓436日后重获自由,比我预计的3个月,迟了9个月。

 

在漫长的时间里,焦虑不时袭来,笼罩四时,不休不眠,不分昼夜。

 

2019年8月16日早上,李处说,自己昨晚梦见老公了,说是我交的材料起作用了给放出来的。

 

2020年6月29日中午,李处问我何时再和检察官沟通,又说到自己退赔款的准备问题。然后告诉我,自己昨晚和孩子一起梦见孙岳了。

 

孙岳夫妻感情之深,令人感动。相比之下,孙先生之淡定自若,更让我印象深刻。我叮嘱李处要保重自己,因为这样才能帮到孙岳。

 

家属可以受困于梦境,而律师需要时刻清醒。

 

到了2019年12月初,案件可以阅卷时,家属的焦虑再度加重。她说,自己从熟人处打听到这个案子时间会很长两年也有可能。她说,自己有点崩溃,“ 听完又陷入谷底了”。又嘱咐我“有啥信息渠道也问问?不可信是最好的”。又问我“ 如果程序真的要这么久,我们也没什么能做的,只能等了是吗?”

 

我告诉她:“打听这些信息是没用的,没有任何依据”。

 

事实上,最后的发展,都超出了道听途说的消息。

 

既有专业定海针,自不必四处去打听和问了。

 

专业律师需要的,是行动。

 

2019年8月7日到12日,我在北京呆了5天,主要是会见孙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给检察院。

 

李处看到准备递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说她收到孙岳的来信,提到97天的取保,但又不知道97天内取保从何而来。叮嘱我把侦查阶段的程序、下一步工作计划、接下来的重点和孙岳沟通,让他也好有一个预判,打消不切实际的念头。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6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后,新出现的一个辩点。重点针对4种情形和12类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因不需要羁押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直接释放。但规定中,并无97天的内容。

 

虽然如此,从法理上还是可以推算出基本的时间线条来。

 

刑拘是短期羁押,逮捕属长期羁押。但是刑拘期间,因为侦查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无法也无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特指逮捕后的情形。至于具体时间,结合4种情形和12类人的情况,可以有一个大致框定,但并非97天。

 

4种情形,指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且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行为人所为,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且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4种情形概括起来,就是对于有无罪、罪轻可能的,检察院检察执行部门必须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建议。

 

12类人,指包括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者、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等等。

 

12类人概括起来看,就是对社会危害性较低或需人道主义关怀者,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建议。

 

将4种情形和12类人归结到一点,即需要在证据上具有可能导致对行为人评价出现危险性降低的情况。

 

这样,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时间,虽然司法解释类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以此推断,较适宜的时间,应在批捕后一个月后为宜,即被抓后的第67天。

 

为什么?

 

社会危险性的变化,要通过证据表现出来,而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辩方证据的提出,无论是通过会见了解新情况,还是搜集物证、书证、电子证据,都需要花费时间,而孤证难以定罪,同理,实务中孤证也难以证明一个疑难案件的嫌疑人无罪。这样,便需要提供较充足的不同方面不同角度的证据材料。假设,在刑事辩护黄金37天里,即刑事辩护刚开始的37天里,辩护律师已提交了不予批捕的证据材料,此后,再递交的申请,所依据的证据当然不能简单的重复,结合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刑事追诉中取证能力较弱的客观情况,参照刑拘侦查期限,再考虑到搜集到证据后的系统化、条理化规整也需要一定时间,那么,较专业熟练的完成证据的搜集、整理、修订,应在批捕后一个月。

 

即:37+30=67。

 

67天是最快的时间,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证据的准备上看,都是可以成立的。

 

从孙岳5月31日被抓7月5日批捕算,8月4日开始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我在8月7日去到北京,也正是踩着这个点儿去的。

 

对孙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是4类情形中的第二种,即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且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为什么不是4种情形中的第1种呢?

 

第1种,“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且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行为人所为”,更多强调证据。而第2种,“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且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更多强调事实。

 

对比可知,第1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公权力机关,在搜集证据后,发现案情有转变。此时,无论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犯罪并非行为人所为,都是基于深层次、多角度证据相互印证的结果。而第2种情形,更多针对事实和情节的变化。

 

作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即使可以提供部分证据材料,甚至可以提供一些证人证言、谅解书、电子证据等,由于取证能力的先天劣势,以及刑事证明的复杂特征,这些证据材料的指向,也更多地导向被忽略情节或错误认定的事实。

 

孙岳案就是这样。

 

孙岳两次短暂入职又迅速离职,孙岳系经猎头公司介绍入职的,并非信和系“内部人”,孙岳没有参与公司核心层决策会议,孙岳自己投资1万元和介绍同学投资20万元左右无损失等等,主要是孙岳的陈述,如果说还有的,也就是李处的口头的补充。其中,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孙岳入职时的合同书。

 

至于介绍同学投资并没有出现损失、对公司的合规建议没有得到高层认可云云,可以通过其同学朋友取证,或通过调取公司电子邮箱的沟通记录。

 

但这里,都有现实的瓶颈。

 

且不说刑案发生后,一般亲友的态度都是避之则吉,即使肯帮忙,独木不能成林,一个人的投资没有损失,与整个公司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投资人损失相比,证明力是不对称的,证明效果因而至少也是不明确的,拿着证明效果不确定的材料交给司法官只会拉低整体证据材料的整体证明力。

 

另外,从证据种类上看,亲友能够提供的,往往是证人证言,此类证据,在证据证明力上,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相比较弱,故而,不能起到有力的说服效果。

 

当然,既然是亲友,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天然地具有证明力较弱的特点。

 

“你的发小能说你的不好?”“你老婆能提供证据说你犯罪了?”…

 

司法官心中的这类疑惑,是很难打消的。

 

至于调取电子邮件,实际生活中,即使两夫妻对工作上的事情有交流,但具体到电子邮箱,也无法进入。这倒不是隐私的问题,主要是隔行如隔山,社会分工的精细、现代生活的忙碌,让即使是夫妻双方也彼此间行业差异巨大。

 

比如对孙岳的工作邮箱,李处闻所未闻,最后经李煌帮忙,才提供给了检察官。原来,这是一个极少见的叫“Foxmail”的邮箱。

 

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效果,都是辩护律师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平衡和把控的问题。

 

什么是刑事辩护的具体工作?

 

核心的一项,就是针对刑事辩护不同阶段的特点、不同沟通对象的情况,在不同时间充裕程度下,区别轻重缓急,结合不同证据种类判别其证明力进而做出取舍。在证明效果最优的指导思想下,综合涉案事实、证据、法律、同类案例,精心编排组合,进而形成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语言准确、层次分明的法律文书。

 

孙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前后递交2次共形成5稿,对后来不起诉意见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对这份意见的修改,一方面,我通过前后的修改不断提炼了案件的辩点,同时,也有李处作为家属核实补充的功劳。

 

8月9日,孙岳在会见时还讲到重要证人李煌,李处知道后便把李煌电话发我,我编发了一条短信,李煌却迟迟没回复。李处知道了,催我打电话,怕李煌会因为敏感而拒绝联系。9月22日下午,第三次会见时,又一再提醒要约李煌见面。

 

8月9日下午去检察院递交材料,李处先是提出材料中有些地方看不明白。随后,看到我递交材料后的回执,又对办事神速称赞有加。13日,我回到了广州,怕我忘记,李处又催我要检察院的答复。

 

海淀检的大门,在万柳东路。办理孙岳案期间,正好经历了海淀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大门的改造。改造期间,需要去通过小南庄,抄后路,过去到临时接待点。但8月去时,还是在万柳东路正门的边上,沿一条窄窄的入口进去,里面豁然开朗,窗口的小姑娘举止规范、指示清晰,办好事,交一联回执给我。我专门问了检察四部的电话以便回头联系。

 

后来,这个电话还真用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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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规定有一个初审的过程,一般是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法规并没有必须通知辩护律师的条款。

 

过了三天也没有任何动静,于是打电话去问。

 

负责刑事执行的部门,在海淀检是第四检察部。3日打电话时,接线检察官答复说,案件材料已退回,所以无法查实有关问题,不好做决定,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再与检察院沟通。

 

这个回答,中规中矩,看上去无甚大用,也反映了羁押必要性新规在实务中的尴尬处境。

 

但这次沟通,我的重点是重申辩护观点,表达孙岳无罪的意见。

 

现在想起来,这次沟通的检察官是谁呢?是不是W姓检察官呢?真想不起来了。但即使是,估计她也没啥印象了。

 

然而,这次文书的递交和沟通,对我的辩护意见的形成与完善是有用的。

 

接下来,虽然没有了具体的工作,但团队还是趁热打铁,着手对北京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和无罪、罪轻案例的研究。

 

十二、案例:于深渊中寻找光明

 

从当时找到的北京10个案例看,担任高管但没有起到实际管理作用的,无罪的没有,缓刑是最理想的轻判。

 

缓刑,往往被认为是实务中妥协的无罪。尤其是出于各种原因,案件于无奈之中仍然去到审判阶段的,法官又因为各种因素的掣肘,无法作出无罪的宣判,判缓便成了一种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

 

这样的结果,如同一盆冷水泼到团队成员头上,大家一时间都凉透了。

 

真正的刑辩人,就是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时,勇于作最大胆的假设,又作最细致的工作,而永远保持最坚决最顽强的斗志。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在结果出来前,矢志不渝作彻底不妥协的无罪辩护。

 

方向是坚决的,方法,则是柔软而且可以多变的。

 

2019年截止年底时的当务之急,是应对案件阅卷的困难、解答家属的疑惑。

 

北京的众多案例中最接近的,是韩银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韩银燕的案子中,韩担任涉案公司总经理职务,但其对公司具体的非法集资业务并无直接的管理权限,且未控制涉案集资款的走向,而在到案后对涉案公司的集资模式等情况能够如实供述,法院最终结合韩银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对韩银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对照到孙岳的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理应不起诉呀!

 

李处平时工作忙,但关心老公的情况,除了追问每次会见情况,催促法律意见沟通修订,有时忙不过来,也让我帮忙送衣服和存钱。

 

存钱物的地方,在看守所另一个门口,与会见排队的门口相距有2公里,走路需要15分钟。绕完一个大弯,再走一段笔直的混有渣石的水泥路。一路上车辆行人稀少,二百米后,但见路面清洁、商店成行客户盈门,与整排的商店相对处,门岗庄严,而高高矗立的大门口绿植红花环绕。

 

原来,这里才是看守所的正门。

 

存钱存物,需要交委托材料,在机器上拿完号,再排队等候。拎的一大包衣物,是前一晚李处存放在酒店前台的。临近下班,11点20才轮到。工作人员手脚利索地一通检查,捡出几件小的放好,又把大包衣物退回来,说:“只能存内衣裤,不能超过两件。”

 

存钱时,工作人员在电脑上一查,说里面存款已超过1000元,不能再存。

 

亏得我攥在手心的2000元,是刚才花了20元在对面门店换出来的。出门都像打仗一样,不可能带大量现金,手机支付完,店家才给了这2000元。这样一来,又得原款自己兜回去了。

 

相比李处,我是比较顺的。因为李处告诉我,她在8月、9月两次存东西时,都是因为机器故障没存上。

 

于律师而言,顺便存些钱、物,似是举手之劳,然而这些琐碎事,实际是与来去的途中,与家属交流会见及法律事宜、就会见中了解到的问题思考下一步辩护方向、于当事人的级别与时间问题思考辩护应对以及在法律文书中如何修订等等思想活动夹杂在一起的,也是与紧张的来往通勤问题、饮食休息安排、排队等候等混杂在一起的。

 

看似顺便的事情,都会于律师辩护工作形成干扰,当然地会打断时隐时现对案件问题的思辨。其中,赶路的奔波、了解寄存的规定、现场排队轮候、乌泱乌泱人群的鼓噪注视、存物存钱时与工作人员的登记沟通,都是对律师平静心绪的打破。

 

正如换现金需要额外付费一样,这样的代劳,本身是需要付出相当成本的。

 

这就像看到一个僧人在坐禅,你却让他去打桶水回来一样,对他的入定是一个破坏。

 

对这类事项认识不到,就会出现一些人眼中所见,律师面对超出委托范围事项时过于严肃刻板印象的形成原因吧,而于被羁押的当事人而言,当然也是不利的,因为必然地会冲击并影响到辩护。

 

当然这类代劳在辩护生涯中也是极少有的。回过头来看,于紧张的行程中,能代家属存点钱和物,于自己涨了知识,额外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是不赖的。

 

十三、延期:大要案中的必修课

 

2019年12月11日,去现场阅卷时获悉,侦查期限再次延长,截止时间是第二年的2月6日。

 

这里涉及到侦查时限的问题,也可一窥此案之重大。

 

孙岳是7月5日批捕的,这之后,一般羁押期限为2个月,期满后,经办理案件上一级的检察院批准,案件可再延长一个月。第二次期满后,对重大的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四种情形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后,可再延长两个月。

 

从批捕时间计算,12月初,是一般刑事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这时第三次延期,就出现了比常见案件更为特殊的情形。

 

这种情况,在法律规定中,就是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指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过本两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这个程序上的延期原因,无疑又让人的心又凉了一遍。

 

在后来阅卷前的时间里,疫情渐猛。虽然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我还是建议李处尝试去申请为辩护人。一旦成功,意味着可能见到丈夫,这时李处变得疑虑重重,主要是担心见了孙岳内心承受不了,又害怕本来要去帮助的亲人见面后还要他反过来安慰自己。

 

我用一段著名的台词鼓励她:“这个时候,你要选择坚强。‘你就是高山,你就是风暴。’”李处表示,如果真的见面,肯定要假装坚强。

 

这些沟通让我确信:

 

家属是刑事案件中的弱者,即使其身份是法律人。

 

正因这样,辩护律师必须坚强。

 

决胜的信心不可动摇,哪怕不自信的念头就是冒了一个泡,都可能错过稍纵即逝的机会,导致彻底的溃败。

 

十四、阅卷:于最艰难中孕育成功的希望

 

算起来,还有两次会见出现意外,一次是2020年7月,另一次是2月。

 

7月16日那次,是下午的会见约成了,赶紧飞过去,但当天早上被告知需核酸检测,措手不及,终致会见不能。

 

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突起,会见不再是之前先到先得的排队等候,而是需要先在网上预约,而且每个阶段只安排会见一次是北京的政策。至少朝阳、海淀看守所试过都是这样的。

 

会见需要核酸检测,是2021年广州会见的一个硬性规定,甚至年中时从非高风险地区省份返穗的需要3天2检的加强版要求。但在2020年,还只是一个可选项,而且系统在预约时没有提示。

 

那段时间,在湖北恩施、河南周口各地跑,开始是需要核酸检测的,到年中形势缓解时都取消了,而且同在北京的朝阳区也是不需要的。

 

家属作为公务人员,当时也需要上街参加疫情期巡查。她听说后也很吃惊:“北京在这次疫情前都没有强调核酸检测。”

 

但规定如此,无法突破。

 

我不放心,从朝阳打车50多公里,到看守所现场查看。白花花的砂石路上,空荡荡的大门口门可罗雀,啥人都没有,门也进不了。

 

不过这趟看守所也没白跑,帮家属打听到,7月18日开始,可以通过小程序在网上办理存款。

 

2月26日,曾成功预约了一次会见,那时案子刚到检察院,所以盘算着过年完了,去会见一次,一并阅卷。

 

既然要会见,就可能隔离。那时去北京需隔离的政策刚见新闻报道。

 

具体怎样操作?

 

我找了首都机场附近的一家酒店问,答复是不用隔离。放心不下时,又再打电话给以前常去的,邻近朝阳看守所的褡裢坡地铁站上的一家酒店,答复是全部需要先隔离14天。

 

14天…耽误不起呀!

 

心里盘算着如果去了,只能上机场附近住酒店。

 

既然要跑一趟,当然也要联系好阅卷的事情。2月6日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但年后是假期,电话无人接听。

 

家属催促用APP软件联系,但没人维护的软件,也只能查到之前的一些老案子,还有就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在系统里的变形展示。

 

2月8日终于打听到,一周后检察院恢复办公。后来,打电话过去,一直是忙音。13日,终于打通电话,但检察院案管中心答复说,案子的电子卷宗还没形成。原因是刚过完年,电子卷宗制作的承接方工作人员返京后还在隔离呢。

 

何时能完成电子卷宗?接线员不也知。说两周后可再查询。

 

到了2月24日再问,案管中心说,整个案子要移交去朝阳检察院,说要等移交后再去那边阅卷。

 

无论如何,一段时间是不能阅卷了,这样的话,单单的会见,也就意义不大了。况且形势一日三变,一个阶段只能会见一次的机会金贵无比,当然是阅卷完成了再去会见,这样的沟通才有意义。这样,就退掉了订好的26日的机票。

 

当时以为不用等太久,但一等,又是3个月。

 

2月底的时候,家属一度想投诉检察院。据说,疫情期各机关部门对投诉都很重视,对一直不能阅卷,家属感觉不能接受。

 

我综合了一下和检察官沟通的情况,感觉对方没有针对性的恶意,所以劝李处莫着急投诉。

 

亏得没投诉,后来正是这位W姓检察官帮了大忙。

 

那段时间,查询电话打到朝阳检察院案管中心,答复是程序上显示未收到,且明确一收到即可安排。打到海淀检案管中心的电话,接线员说,他们负责分发案件给几个检察官,具体到孙岳,就要找具体负责人。

 

可是给的检察官的办公电话,总是无人接听。

 

检察官当时忙啥呢?

 

3月初终于打通了承办检察官的办公电话,检察官说她也要参加疫情期的社区巡查站岗,常常不在办公室。

 

那次的电话里,检察官的声音,清晰如仍在耳畔。那通话如同一股清泉,给人一种直觉,这是一位法治信念未灭的法律人。

 

W姓检察官在电话里说,上周三实体卷宗已移交去了朝阳,所以阅卷要和朝阳联系。但目前程序上还挂在她这里,只能等人换押到朝阳才能把在程序上转到朝阳。

 

检察官还解释说,一直没移交成功,是因为政法部门有领导出面在协调案子的办理,导致出现了空档。疫情大过天,人的换押动静太大,具体什么时候能完成,她也不知道。

 

这个解释合情合理,我登时就明白了。或许是检察官清晰的表达,让我又看到了案子会有一个明亮的未来。

 

W检察官的声音很清脆,炸响炸响的,像机关枪一样。夹杂着刚忙完手头上事情的忙碌劲儿,一长串话赶着一长串话,都来不及喝水地急着想把之前欠你的没接听到的电话都给你解释清楚的感觉。让我想起班上优秀的法科女生会引起掌声的发言。

 

到了3月19日,事情再起变化。“案子移交掉坑里了”,移交到朝阳检察院那边接手的不痛快。电话里W检察官一直叹气,说自己很紧张。她是刚放下投资人的电话,接了我的电话,起先还以为是投资人打来的。说案子现在两边检察院在协调,但程序还在海淀,所以有问题还是找她查询。

 

这中间,李处又拿出她看到的文章,问我关于孙岳的主观故意问题。19日下午,李处又说想要投诉,认为检察院内部移交,不是对抗辩护权受侵害的理由。我考虑,这种情况可向纪检反映。

 

这段时间,我在河南的案子完全不能会见,广州也有看守所不能会见了。结合这些案子,我跟李处分析,孙岳的案子主要是人移交不了,所以整个案子卡在路上。这里既有案子本身的问题,也有疫情的影响。案子的问题在于总公司下面的P2P分两个部分,一个在朝阳,一个在海淀,要把海淀的移给朝阳,那边不肯收。

 

到了3月23日, 终于查询到,案子在21日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这样算下来,我需要在一个月后,也就是最快在4月20日,可申请阅重报回来的卷宗。

 

这期间,有一件事得到更新,那就是海淀的案子,不需要移交朝阳了,但消息是家属打听来的,要确认时,检察官的电话又是没人接听。

 

在这期间,李处不断抱怨阅卷太晚,一会儿又问退侦后可以预约阅卷的时间,临到4月20日,又专门提醒我,怕我给忘记了。看到我出差在外的信息,又打问广州隔离的政策。

 

终于到了4月20日,第一时间赶紧联系海淀检察院申请阅卷。答复是疫情期间,接待不便,阅卷方式在变革,都在走异地阅卷,将卷宗邮寄到我所在的广州执业地检察院,约需一个星期。

 

这样挺好!

 

可是,真正收到卷宗,在5月15日。

 

海淀检那边把刻录好电子光盘,通过机要方式邮寄。寄之前,需要我提供越秀检察院的电话以便他们建立联系。

 

我还记得找越秀检察院时,接线员说省内的试过,外省市的还没试过。

 

看来,我又吃了区检的头啖汤。这是一口充满未知与焦虑等待的异地阅卷之旅的头啖汤。

 

等邮件的过程很漫长。

 

原来说的一个星期邮寄时间,等到一个星期还没收光盘时,李处及时地提醒我。多的时候,一日内会有27问。我一头问广州这边,一头再去问北京那边。但海淀检的电话又是没人接听,而广州越秀检答复总是没收到。

 

这中间,李处又问起退赔的事情,问该何时和检察院谈。又发来媒体关于案子报道,说希望对辩护有用。

 

我一方面安抚家属,一方面,又一遍遍地通过李煌,打听到其他同案那里,结果是都没有阅到卷。

 

5月初,外地进京不再需要隔离了,但看守所仍未放开会见。到了12日,家属建议到海淀检现场阅卷,我又和开始约看守所的预约。这个时候,通过一个疫情期新开发的APP可以预约会见,但时间要排到两周后。

 

2020年上半年,孙岳的会见因为每阶段只能安排一次,需要和阅卷统筹起来安排,但阅卷又掺杂进跨区移交不畅、跨省市移交材料迟滞,加上会见政策多变、入京隔离政策、6月至8月持续两个月的京城疫情突起,整个案子一时陷入僵局,似乎看不到一线希望。

 

但僵局,酝酿着机遇。

 

孙岳案的希望,正好出现在2月中最底谷时。

 

十五、机遇:转机出现在最困难时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中

 

阅卷就是查阅卷宗材料,是起草有针对性法律意见开展有效辩护的基础。

 

为阅卷,我和李处讨论了三个方案:planA-我阅卷同时约会见。planB-找个北京律师单项委托阅卷。planC-李处本人作为法律工作者、配偶、辩护人申请阅卷。

 

planA困难重重。

 

planB推进乏力,终致搁浅。

 

原因,是李处当地的律师朋友不熟悉阅卷预约程序,对疫情期间的规定更是一无所知。人情大过天,也不便催促,终于不了了之。

 

planC,根据刑诉法,审查起诉阶段可委托律师之外的近亲属或其他公民作为辩护人。

 

这个根据,在刑诉法中。即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更细化的规定,在高检规则里。其中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李处是孙岳的配偶,当然地符合刑诉法(三)的条件,这样也就顺理成章地查以阅卷了。

 

其实,这里有一个障碍,那就是现职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有具体而明文的规定,这个规定,也在高检规则里。

 

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一边是出行受阻,一边是阅卷不能。肿么办?

 

我决定还是放手一搏。

 

一则疫情已经给阅卷造成的困难众所周知,检察官亦深有体会,经过汇报后或许可以通融。二则特殊时期的繁重的工作大量地牵涉了大家的精力,这个细致而少见的情况或许会因实践中少用而被忽视了。

 

事实证明,这条路不可行。两次和W检察官沟通,她都答复领导不同意。

 

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事实同样证明,不可行并非无用。

 

这次申请,其实也是一次反映案情的机会,是创造条件式的反映。

 

创造的基础,在孙岳案中,就包括疫情情势的起伏变化,还有就是对涉案证据、事实、法律规定的熟悉。

 

刑事律师要善于创造条件,就是要善于区分不同阶段沟通对象的差别,机动地寻找机会,积极选择可行的路径,在快节奏的辩护进程中动态更新辩护意见,达成无罪辩护、有效辩护目的之实现。

 

孙岳案中不合常理之处,正是需要沟通的重点。

 

这种创造条件的沟通思维,就是策略在战述中的作用。

 

虚的东西,才是最实的。

 

但在最困顿无望之时,李处和我意见有分歧。

 

当时是2月中,国家机关刚恢复对外办公,新出的隔离政策在实操中尚不平衡也不明确,李处去阅卷刚被否掉。我去阅卷面临可能要隔离14天,电子光盘未制成尚是后来了解到的情况,但考虑到现实中也有直接阅实体卷的,更何况是特殊时期。

 

于是我提出另找律师去阅卷,或李处自己作为配偶去申请阅卷,但李处认为我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跑过去也是白费工夫。

 

电子光盘制作的人员需要隔离,还是我去京需要隔离?本身是同一个问题。政策是对事不对人的,就不存在不准确的问题。阅卷,只能阅电子卷,还是也可以变通地阅实体卷?是需要争取的事情,不同的态度就会有不同的结果。李处能不能阅卷?当然先要自己提出。

 

信息混杂有时间差的问题,也有情况本身复杂多变的情况。但在情况不明时,重要的是现场了解与争取。

 

争取!争取!争取!

 

奋力争取!才有通融的可能,而终极目的,就是解决阅卷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终极问题,千百次的失败也是可以付出的,任何可能的尝试都是值得的。

 

这个分歧的产生,实际是律师与公务员思维的差异。

 

律师要的是干!去做!不纠结于可能失败而不去试。公务员要的是明确:等待一个清晰的声音和确切的消息。

 

我能理解李处的思维,正如我能理解律师的我与之前警察的我一样。

 

那一刻,我与那个曾经的我狭路相逢。

 

或许,比一次成功更重要的,是体悟到成功的特质并拥有之。有的职业可能并不需要,但这一点,对律师无比重要。

 

分歧自此消弭于无形。我和我达成了和解。

 

和解一旦达成便融会贯通化解所有。

 

海淀检的特点是电话老没人接听,不像朝阳检那样客气和规范,但就此便认为自己可以咄咄逼人针锋相对不依不饶那就大错特错了。

 

律师是去解决问题的,而并非去寻求舒适感。

 

可能是过往的职业经验,给了我在3月初那通电话沟通时的和颜悦色、娓娓道来,顺着检察官嘎嘣脆的老朋友般的语音,我道出了阅卷的难题,提出让家属阅卷的问题。

 

这个提议被否掉了。

 

被否掉是后来的事情,当时检察官的说法是她要向领导汇报。

 

在那次沟通的过程中,我陆续提出孙岳离职状态下被刑拘,讲了孙岳跟上锋意见不和,讲了孙岳一反公司一直以来的做法配合公安调查并提供了有关数据,讲了孙岳任职部门不涉及资金、人事、运作的要害部门,讲了孙岳的情况,并不符合司法解释中主管人员所涉及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

 

所有的问题指向一个症结:孙岳不构成犯罪。

 

但这个呼之欲出的结论,在时机未成熟时不宜自己讲出。

 

“引而不发,跃如也。”

 

关于孙岳的涉案情况,我曾经在疫情前会见他的路途中,千百次反刍一般地思考,也曾经在当面和孙岳沟通、在疫情期间预约会见和申请阅卷、等待阅卷的漫长等待中,一次次地反复对照法条思考和酝酿表述的方法。

 

真没想到真正沟通时,居然是隔着电话与几千里外的检察官如此轻松而自然地陈述。就像陈述一件共同经历的往事。

 

每个人的正义感是相同的,区别是每个人只生活在自己的信息海洋里。引起共情的办法,就是打破信息的屏障。

 

我和W姓检察官眼中所见,是同一个孙岳。

 

区别在于,他是一个罪犯,还是一个无辜者?

 

突破屏障,你所面对的,并不是纸面上一个个白纸黑字的考题,现实中的问题,往往是隐而不彰,需要你自己去提出,甚至去创造条件、去设计、去谋划的。

 

孙岳案的成功,核心是和W检察官沟通的成功,关键是沟通条件的创造和对沟通内容的熟悉,还有文书传递中刑辩方法的熟练运用。

 

就像高检规则第三十三条所禁止的条款可以被反向应用一样。

 

“万变不离其宗,其中又可以万变。”

 

孙岳案于我,就是以实践再一次雄辩地证明: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即使是疫情期间,即使仅仅电话沟通,同样管用。

 

在电话和检察官沟通的同时,提交了书面意见。

 

那是在5月15日完成阅卷后。递交的是书面的质证意见。反映就卷宗材料,其实并不能证明孙岳构成犯罪的问题。

 

综观所有证据,有一个突出的问题:

 

就是无人指证孙岳涉及具体核心运作、决策或开展具体宣传工作。这个被架空的COO,最终仍是经由证据还原了他的清白。

 

如果说,孙岳案给我什么启示最大,那就是:

 

刑事辩护,不能靠大力出奇迹。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应该是条件创造者,是辩护工作中的机会寻找者、路径选择者。

 

创造的素材,就是案件证据、事实、法律规定、同类判例。创造的方法,就是基于每个人具备的常情常理,调动既有辩护经验,用符合逻辑与常识的沟通方式,以自己对沟通对象的的认识与动态把握,主观寻找机会,积极选择可行的路径,推进辩护,达成无罪辩护目的之实现。

 

十六、不诉:是不是无罪?能不能赔偿?

 

不起诉,除去特殊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不起诉及和解后的不起诉,一般案件涉及的不诉共有四种,即法定不诉(绝对不诉)、酌定不诉(相对不诉)、证据不足不诉(存疑不诉)、附条件不诉。

 

孙岳是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是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取保的决定是8月5日告知家属的。11日,李处获悉了第二天会变更强制措施,通知她去接人。

 

李处跟我说,到时需要律师去签一些文件。

 

当时因为安然案正好在包头,我当即请假,第二天一早上到了看守所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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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历史性一刻,张王宏律师接孙岳的等候中)

李处由他弟陪同,在等孙岳出来的工夫,正门的阴凉处,李处和我讲起后续的国家赔偿问题。

 

不起诉是实务当中审前无罪的一种,是唯一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的一类不诉。但因为这个案子之前已经签了认罪认罚,我告诉李处,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说话的工夫,后台团队,已经给出了详细的查询结果。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轻处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否定之否定的但书条款,申请赔偿已无可能。

 

14日下午,李处正式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根据书面记载,从犯、初犯、如实供述+退缴赃款,是对孙岳做出不起诉的书面依据。

 

而在两日前的12日,在接到取保的电话通知时,孙岳妻子的喜悦,即使隔着手机屏幕也能感受得到。

 

她微信我:“收到今天的消息,您也有胜利的喜悦吧,真的好难啊!”“您的战绩中又多了一笔了!”

 

我回复:“全力争取,每一次都是新体验!”“太高兴了!希望您和孙总接下来都顺利!”

 

如果,从辩护人的角度,对辩方工作作一总结,则要回到一次次会见与奔波、一次次撰写文书及修订、一次次电话沟通与程序转变期间的催促和联系时的耐心与灵活应对。

 

这次于法庭硝烟四起之前实现当事人无罪的庭前辩护,同时又是一起因疫情而不能与司法官当面沟通的隔空辩护。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层级极高、会见与阅卷及沟通困难并存,一度让无罪变得不可能。

 

相机而动、因势应变、坚持从证据与法律和事实出发的无罪信念、专业的辩护方法与专业的沟通技能的熟练灵活运用,无疑是最后凯歌高奏的依靠。

 

这样的结果,终不负当事人委托,不辜负心中之正义永存世间的信念,亦不负一生所学。

 

辩护困难愈大,愈突现持续一年多时间里专业案件辩护中专业技能与方法密集运用的弥足珍贵。

 

回头看来,具体辩护事项是接踵而至的:向侦查机关递交法律意见、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预约申请会见、案件跨区移交跟踪、卷宗跨省移交跟进、阅卷后提交法律意见、阅卷后申请取保、阅卷后申请补充证据…

 

用事后的眼光看,有一些似乎是无用功,而因为踏出的每一步坚定、有力、用足心力,让没有直接导向成功的无用功,也化为了奠定成功的一粒粒基石。

 

一年多来,七份共四万多字的沉甸甸的法律文书,9次赴京与联系,持续数月与检察官的沟通,争取到了不起诉的胜果。

 

贯穿了孙岳案的会见,演绎了刑事辩护艰难中的苦中作乐。不同阶段绝不放弃任何一次努力的争取与专业尝试、面对看不到头的变数坚持抚慰家属携同前进。

 

即使,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辩护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这次的亲历雄辩地证明,即使在不可抗力的强大冲击力面前,响应法治时代浪潮的专业辩护力量,仍然能无情地击碎人情世故式的猜测、家长里短式的担心、对法治无力的狐疑,气势磅礴地发挥其扭转乾坤般的无穷伟力。

 

是呵!这次辩护,也重新定义了刑事案件中的找关系,增长了我对专业比之于关系的新理解。

 

相比暗箱操作的、充满狐疑的、庸俗陈腐的不实猜测与实际操作难判断的、中间人际链条过长而让反向追责模糊不清进而人人都可以不负责的人情关系,法律的专业、尽责之作为、丰富的刑辩经验、及时变通应对,是更强硬的“关系”,这种用专业与司法官搭建的“关系”,因其是阳光的、透明可见的、清晰可追溯的、符合当下法治潮流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而于司法官、辩护律师、家属、当事人,都是可信赖和可依靠的,依靠可以依靠的力量,一次两次以至千百次的点滴努力,终必汇聚成强大无比的力量,冲破有罪的藩篱与阴云,让孙岳重归忽而阳光晴朗忽而雨脚奔驰的自由的8月!

 

让记忆的时钟,重回2020年8月12日。

 

在和孙岳并肩离开看守所的阳光渣石路上,孙岳抚了一把我的背,惊叹:“你出了这么多汗!”

 

毕竟是八月天的正午嘛!艳阳当头,出汗是难免的。

 

孙岳说,今天一起出来的有五个人。他说自己是“补票”出来的。而另外四人,是之前已经决定了的,只有他是临时决定的。

 

一边走时,我从随身公文包里,拿出一支笔。

 

先从笔套里,抽出笔来。四指握杆,大拇指在上端的转经筒部分轻轻一拨弄。金黄的经筒,一下子在紫檀的笔杆上飞快地转起来,发出哗哗的明亮的微响。

 

孙岳一下子被举到他面前的金黄与朱褐相间的笔吸引住了。

 

我对他说:这支笔你用得着,很钦佩你的学习精神!出门在外,没有准备,这支笔送你,也祝你和太太,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顺风顺水!时来运转!

 

孙岳瞇眼望着,很满意地接过笔,递给李处放好了。李处惊讶地说:“哎呀,张律师比我还用心,准备了这么有意义的礼物。”

 

是呵,每个物件,都要一个最好的归宿。

 

这支笔,我带在身上有一年了吧!那是2019年在首都机场购得的。那时,刚办完北京焦永舟非吸案,成功不捕,后面北京李丽丽非吸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也成功地从排名第三降到了第七。

 

看见那支笔,我霎时觉得,刑事律师的存在,是为着改变他人的时运与境遇的,有转经筒的设计,正好符合这种职业特点。自己平时也喜欢文字与写作,是离不开笔的,这样的设计正好可以时时警醒自己。

 

原想要自己用的,但当时,在孙岳恢复自由的那个特殊的时刻,我突然觉得,好学的孙岳,无疑是比我更适合那支笔的,也是更需要生活尽快转动起来的。于是临时动意,就赠予他了。

 

虽然总会听到有人谈及,但关于运气、关于命水、关于时来运就转,关于贵人云云,我从来是不信的。

 

我想,那是可以从科学的角度的去合理解释和理解的事情,而于意志衰弱者,于信仰模糊者,于能力不足者,于行动上的矮子而言语上的巨人,既然无力对网状的现世间复杂联系交互作用的角度去全面解读,便简单化地从能力消化不良者的角度用表象的、肤浅的线性层面简单解读的不幸的错误结果。

 

于我而言,从一个实干派的角度看,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穷尽刑事辩护所涉之法律法规搜索、案例判例研究、证据检索运用、司法经验运用、人心人性之把握积累,就是抓住了让无罪者无罪的牛鼻子,其它的,都是虚火,都是病急乱投医的抓狂。而所有错误方法,于当事人是不负责任的,于家属是一种误导与诈欺。即使偶一得手,但拿来示人,也会因为没有足够同类案件的样本,没有足够的深入的剖析与展示,当然是不足信的。

 

但是,对已经取得成功的案子,我不反对以通行的人人可以理解的符号化的方式,以外在的形式具象化这一成功。

 

这就是我虽然不相信有运气云云,但又赠笔孙岳的道理所在。

 

穷尽专业而极致尽责的努力是成功的里子,而采通行的外在形式只是标签成功庆祝成功的一个符号。

 

如此,而已。

 

正如孙岳重获自由当天,我的一段记录:自信不是凭空而生,更不是一种所谓的心理暗示,而是一种在维护当事人生命与自由过程中,对法律条文逻辑自洽的理解,对法律共同体的认同,是对无罪立场的坚持。

 

一起走完那段渣石路,眼看要到大路了,突然云卷天黑,狂风骤起,刹那间倾盆大雨兜头兜面地抽打过来。

 

我、孙岳、李处,还有一起接人的李处的弟弟,赶紧走到杨树夹道的大路旁,高大的杨树,多少可以遮避一些风雨。李处邀请我一起午餐,我谢绝了。

 

我知道,经历了四百多天的分离,他们比任何人都更需要私密的空间。

 

我就不当那个灯泡了。

 

这时,李处叫的车先到了,他们三人共两把伞进了车,顺手把自己的伞给了我。

 

目送他们离去不久,我叫的车也到了。风雨中,我也离开了这个一年多来让我魂牵梦绕,又是之后让我每每想起都兴奋激越的地方。

 

我后来常常想,为什么会有那一场突如其来的风雨呢?

 

那天的黄色暴雨天气,是要给孙岳洗去一年的秽气吗?这是为庆祝孙岳在提起公诉的关键时刻经“补票”获得自由吗?

 

一切的一切,我终于想明白了:

 

这就是地处华北的京城一次突发的气象现象。

 

波谲云诡、风翻雨播,无非是长时间大气层酝酿的复杂气象活动的一次外在的倾泄。

 

如此,而已。

 

十七、余音:绵绵不忘复吟歌以咏志

 

2021年初,承接了又一起京城朝阳区资产中介涉非吸案,又一次次地,奔走在看守所与检察院之间的路途,触景生情,往事不免一遍遍涌现于心头。

图片17.png 

(张王宏律师在北京办案途中留影)

我想,记录这些经历,其实并非是让别人认同专业辩护。

 

对刑事案件如何破解,一千个人,会有一千种看法。我所说的专业辩护,与读者认知中的“专业辩护”,也会有所区别。

 

每个人的认知,取决于家庭出身、教育背景、社会经历、人际圈子,甚至还包括宗教信仰。

 

专业刑事律师,应集中精力,聚精会神于案子,平心静气处理好与司法官、家属、当事人的沟通。不应急于与人争论刑事案件,关系有用还是专业有用,也不应攻击别人相信熟人关系的做法。这种争论与攻击,对专注地工作是一种打扰,而其中的有用或无用,本身又是一种主观评判,而主观的东西,从来都是人生经验的一种投射。

 

信者恒信,不信者即使亲历,也会作反面的理解。

 

就像俗语所说,“给人卖了还帮人数钱”,“人们只能听见自己相信的道理”。

 

既然是刑事旋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执念。与人争论,增加别人的懊恼,于自己,会耽误对案件的专注和研究,两面都是要不得的。

 

而自己之所以把这段经历写下来,完全是一种习惯,一种乐趣,一种成长。

 

曾经,在多年前第一次打开刑事案件卷宗后,手足无措,明知委托人的冤屈,却无能为力,穷尽四十年人生所学与二十年司法工作经验,仍然不知如何入手。

 

人生的挫败感与失落,其时真是无以复加的。

 

当自己加入专业的团队,潜心研习刑事辩护的有效方法,注意将之前的人生经验与写作技能,融入到刑事案件的细节,心无旁骛,一心一意专注于案件本身。与王思鲁律师、贾慧平律师同行,又学习了全国范围内田文昌、朱明勇、翟建、曹春风等律师著作、文章,或当面请教学习,这时的专注与专业,在专业技巧中,揉合了之前的文字经验、丰厚人生阅历,专业思维能力与既有社会阅历相得益彰,文字写作经验使刑事辩护技艺如虎添翼,自己在刑事辩护的领域逐渐有了游刃有余、左右逢源之感觉,进而一次又一次地,完成了不可能的辩护,多年的实战与研习,有如完成了刑辩实战大学本硕连读的学业,同时,实现了金融犯罪专业高地上一次又一次的成功。

 

没有什么,比依靠自身能力的成功更值得庆贺。没有什么,比看到自己能力成长并依靠自己就能给人以自由而让人备感欣悦。

 

这种喜悦,本身就是值得记录的。而记录本身,又是成长和进步的过程。记录的习惯,写作的习惯,乃人生的习惯,思考的习惯。

 

如果说,记录下来,还有点什么用处,那就是为有心者参考,并与同行商榷,那就是可以防止,像自己当年打开浩如烟海般的卷宗,手足无措之际,想要学习辩护的方法时,目所能及,只看到别人打出成功旗号后,却于具体方法上语焉不详,只漫无边际地谢天谢地谢空气云云,而将技能方法总结归于虚无,几欲学习而不能。

 

如此,而已。

 

京城四度游走,心绪难平,孙岳重返自由的8月艳阳一再照进现实。遂照老曲,书就《八月得自由歌》(又名《刑匠曲》)一首,录以志之,作为本文的结束,亦纪念自己辞职研习刑事辩护的六周年。歌云:

 

八月天,京城走。

新的无罪出自咱的手。

无罪!

 

纸上无法律。

实战见正义。

法治不是那轻飘飘的一张纸。

法治,从来它不是纸一张。

 

专业,给人自由

专业人,就是要努力给人以自由

自由的空气甜如蜜。

 

走路带旋风,跑动窜腥气。

天不亮,麻溜儿起。

清早奔走急,披挂多整齐。

 

眼明心神醒,声音赛洪钟。

真相有它的另一面!

谁都不能霸着真理!

 

后沙涧、苏家垞、海淀上庄、沙阳路!

处处空气甜如蜜。

 

笔如刀,刻画另一面真实。

心若丝,细寻证据对法条。

法条、事实+证据,成就了文书一部部。

 

三十五人得自由,执业六年整。

广义的无罪又一个,又是一个非吸。

 

十八次南北飞行急,刀兵在胸勤操练,心气振奋只为人自由。

四百三十六天不安生,今天出牢笼。

八月的空气透着甜。

自由真甜蜜。

 

(文中经历俱为真实,人物姓为真实,名为虚拟。本文简称《赢辩五》,又名《刑辩“胜”经||刑事辩护的方法论——暨千亿级金融犯罪案件COO不起诉工作总结》。文中部分细节所关联案例及法律文书,可延伸点击参阅或网搜《赢辩二》《呼市的第一场雪》《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刑事律师的价值之生命的逆旅者》《赢辩四》《赢辩一》《关于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再次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孙岳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变更对孙岳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关于孙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关于孙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应依法认定孙岳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孙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再次恳请对孙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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