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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之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之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9-28

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

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主审郭连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议庭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受黄某云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某云辩护。我们在接手该案后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全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政府规章、学理著述和权威判例,征询了权威法律专家的意见,可以说对此案十分了解。本着依法辩护和履行律师职责,于2004年7月15日出席一审的庭审,并在庭后提交了«一审辩护词», 于2004年8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某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虽然一审法院还没得及参考«法律意见书»就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这份专家论意见书已对该案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证,并一致明确得出全部涉案人员无罪的结论)。

在二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8月13日向贵院提交了四位上诉人的«刑事上诉状»;于2004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了«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

上述意见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作了十分透切的分析,敬请贵院通览全部资料,慎重审视控辩双方的观点,对本案作出公正的、无罪的判决。我们再次强调坚持上述资料的意见,在此不重复主要是不想占用阁下太多时间。现针对最新情况,发表如下补充意见,敬请贵院给予充分考虑:

一、首先,说说一审判决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等问题。

(一)事实方面:

1、一审庭审及判决书均重点围绕有没有打人及怎样打人这些环节展开,对泉州市公路局有没有扣车权、执法人员有没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有没有违法等本案核心问题基本忽视,这是造成本案事实不清,一审错判的重要原因。姑且有关于打人问题本身认定事实不清(在其它文书中已详述),其实,泉州市公路局的确没有扣车权,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违法。这些方面,«一审辩护词»、«刑事上诉状»和«专家法律意见书»已透切论证,相信其他辩护律师也重点论证了,在此不展开。

2、一审判决故意避开了“林某彬强行扣车、强行开车,抢司机车锁匙,强行进入小车驾驶室并损坏小车空调出风口,至今尚未返还车匙”的违法事实,这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的另一重要方面。这关系到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影响到全部涉案人员针对的是不是“依法执行的公务”,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相信贵院已经高度注意到这些重要的事实,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还是在此说说一审庭时对此事实的质证情况。

这些事实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清楚确认,控方出具质证的“林某彬的证人证言”及“黄某金的供述”也互相印证,控方在法庭上更是十分明确承认“林某彬强行开车、强行扣车”这执法行为。控辩双方对“林某彬他们要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适用法律方面:

一审判决认定“泉州市公路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件后,欲暂扣欠缴通行费的涉案闽C7507X车辆,符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定,行政执法依法有据”。(见一审判决书第10-11页),一审判决引用法条没有依法指出依据该条例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而是十分笼统含糊,显属违法。

(三)程序方面:

1、错误采信未经质证的蔡华杰、曾瑞坚的证言(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2、错误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见一审判决书第8页)。

一审庭审中,控方根本就没有出示上述证据,如果贵院认为有必要了解一审庭审的过程,我们可以随时提供一审庭审的录像。

3、一审判决对四个被告人的五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作出任何回应,而是以一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不讲理地全部驳回,根本不说出为什么不采纳的理由。不讲理的判决是对法律和社会的鄙视!

4、一审判决对“黄某云、黄某波、黄某丰三被告超期羁押问题”不作任何解释。一审法院不是不知道存在超期羁押,在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已向法庭着重陈述了该问题,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控方出示延长刑拘期限的批准手续,但控方不能提供。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超期羁押。一审法院故意避开,是迫于检察院的压力而置法律于不顾。

二、关于收费站的合理性:

虽然涉案的锦厝收费站现在还是一个合法的收费站,经过该收费站还是要缴纳通行费,但从数百名当地群众联名的«关于福建惠安县锦厝收费站存撤和惠安法院将一起典型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的受害农民黄某金等人错误入罪妨害公务重判,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者反成了“英雄”的情况反映函»可以得知:该收费自1998年设立以来,给三镇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它象一个大闸门紧紧叉住三镇的交通咽喉,对进入三镇的车辆均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小车4元,小货车6元,小客车10元,大货车15元)。这样,虽然一次是几元或十几元,但天天要交,每次都得交,长期如此,所支出的是不小数目。收费站如一座大山压在当地群众身上,额外增加了负担;同时也严重妨碍了当地招商引资,延缓了经济增长步伐。周边乡镇广大群众对此收费站早有怨言,但一直压抑在心底,生怕向上面反映会遭受打击报复,所以怒而不言,现在当地群众已把情况反映给各个部门领导,锦厝收费站的存撤问题现在已引起了高层的高度关注。

有关媒体报道采访反映,当地的群众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同感:锦厝收费站是妨碍当地经济发展的瓶颈,撤销不合理收费站是迫切愿望。大多数人都认为此收费站收费再不合理,应立即撤销,它已丧失存在理由。

其一、这条“乡镇公路”建设资金大部分为华侨无偿损赠,仅有小部分为政府出资,还有一部分为贷款,而贷款2003年年底已还清。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站已失去存在依据而应撤销。

其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县城至辖区乡镇的“乡镇公路”应完全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不能设站收费。当初以贷款融资方式修路,设站收费还贷,群众表示理解,但还清贷款后仍保留收费站很不合理。

其三、近年,在惠安县人代会上,已有两届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撤销该收费站。收费站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严重性,已到了非讨论不可的时候,收费站问题已引起与会人大代表们高度关注。当地群众更有切身体会,也深刻意识到锦厝收费站的存与撤是一个急需明了的问题。

由于锦厝收费站已给当地的群众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当地的民意在沸腾, 强烈要求撤销锦厝收费站的呼声一浪高于一浪,当地群众大多数人认为收费站的收费不合理,而该收费站的不合理收费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贵院公正的判决对顺应民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很有帮助。也能体现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

公正的判决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们深信:贵院高素质的法官一定把握好人民赋予的、神圣的刑事司法权,排除行政干预,独立审判,对本案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对黄某云作出无罪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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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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