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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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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X法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广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越秀区XX乡信X村37号,系被害人陈广威之父。

上诉人(啄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劳震雄,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越秀区XX乡X村37号,系被害人陈广威之母。

上述两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瑞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化程度小学,住XX省XX市越秀区X村X组。因本案于2006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帅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成波,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文化程度初中,住XX省XX县XX乡(以上情况均属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曰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小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文化程度初中,住XX省XX市X乡(以上情况均属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同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雪风,男,19XX年X月X目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文化程度初中,户口所在地XX省X县X镇(以上情况均属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来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文化程度初中,住XX省X市X乡(以上情况均属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同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X,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继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文化程度初中,住XX省XX市XX乡(以上情况均属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龚,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富丽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黄臻,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寿,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市广州宾馆,法定代表人池X,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瑞哙哙、任小超、桂成波、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越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瑞哙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吕继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任小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桂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被告人丁雪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被告人苏来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被告人郭瑞哙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广威滨、劳震雄的经济损失236118.75元,其中被告人郭瑞哙哙承担101193.75元,被告人任小超、桂成波、丁雪风、苏来峰各承担33731.25元,五名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富丽华大酒店对被告人郭瑞哙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广威、劳震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市广州宾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郭瑞哙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广威滨、劳震雄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富丽华大酒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瑞哙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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