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外汇平台代理人因何涉嫌传销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9-23

外汇平台代理人因何涉嫌传销犯罪?

    

近段时间,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团队承接了多起关于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咨询,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什么是炒汇?炒汇行为在我国的评价?以及最重要的代理行为因何会涉嫌传销犯罪等问题存在很多的不解,下文将围绕上述几个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一、什么是炒汇?


炒汇,也即外汇保证金交易,通俗的讲就是在外汇交易平台开立外汇账户,然后在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外汇,通过在某一货币低汇率时买入,高汇率时卖出来进行盈利的投资模式。

不过,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交易中并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其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具有杠杆性质的外汇保证金、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由于投资门槛低,可利用网络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杠杆比例十倍甚至百倍,缴纳少量保证金就能实现大额投资,有显著的“低投入、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特点。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外汇,也禁止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尽管2000年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试水办理外汇保证金交易,但2008年监管部门就再次予以取缔。),所以并不存在合法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主体,任何组织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主体以及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主体都是违法行为,组织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犯罪行为),参与行为违反了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炒汇平台


目前国内的炒汇平台主要有假平台和真平台两类,假平台与真平台的界限在于该平台吸引的投资是否投入到国际外汇交易市场中。而无论是假平台还是真平台,在我国都可能构成犯罪。

(一)私自设置虚假网络交易平台而并无真实外汇交易的假平台

该类平台打着境外正规经纪商的旗号,在国内以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高额回报为诱饵,实则从事传销或非法集资来骗取投资者钱财。假平台名为外汇交易平台,实际并未接入境外外汇交易商,通过计算机技术模拟出看似真实、实可被假平台人员在后台操纵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诱使投资者保留或投入更多资金,其真实目的就是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假平台网站一般仅有首页和注册页面,用户在打开假平台网页后,会被引导至客服与聊天网页,其后业务员按照套路开展诈骗流程。

假平台通常以“稳赚不赔”吸引投资者,并以“人拉人、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下线,待扩充至一定规模后卷款一跑了之。假平台显然具有非法性,其实质是网络金融诈骗,可能涉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二)交易平台真实、炒汇交易确实存在的真平台

这类平台直接对接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的真平台,通常是由国外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经纪商代理交易。在该模式下,炒汇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向境外外汇交易商或经纪商申请开通交易账户及交易软件权限。然后通过外包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境内炒汇平台并与境外交易商对接清算,实现境内不同客户交易独立记账与资金清算。

不过这种真平台目前在境内开展业务也是非法的。因为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在境内从事金融业务,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目前,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均未批准过任何境内外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也就是说,这些平台不具有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资质,在我国无合法设立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依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前所述,单纯的炒汇只是违反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炒汇也可看做“法外空间”、“灰色地带”,并不构成犯罪。但是现实中,为何真实外汇平台的代理人也会面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呢?这就不得不提到炒汇与传销在我国的不解之缘。‍



三、炒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底层逻辑


在我国,炒汇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因此炒汇只能是参与境外外汇平台组织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在严格的法律限制与旺盛的投资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我国目前外汇投资与传销活动的特色融合。

因为我国将组织外汇按金交易的主体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这样的高压态势下组织外汇按金交易的主体无法将项目大张旗鼓的推向公众,“口耳相传”、“人传人”的模式就成为其首选,为了进一步抢占市场、吸引投资者,给予推广者以好处就成为了必要手段,因此具有层级返利的传销就成为了炒汇项目的“最佳搭档”。

如果说境外合法的炒汇项目与传销活动的结合只是迫于国内政策的无奈之举,那么各种“假平台”“空项目”的出现则让炒汇类传销活动彻底丧失投资的初心,演化为彻底的传销活动。此时带人进入该平台炒汇,平台代理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可能性是极高的。【注:对于这类行为的解读请移步《外汇投资类传销项目行为模式分析——基于“假外汇平台”的讨论》一文了解。本文旨在回答:为何真实炒汇平台代理人也构成传销犯罪?】

而对于真实对接境外交易商的国内炒汇平台来说,面对的客户主要是有一定股票或者外汇投资经验的群体,收入主要来源于交易客户佣金或境外交易商返佣。但是,国内炒汇公司作为二级经纪商,通过客户交易获取的佣金较为有限,而且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为扩大盈利,部分炒汇平台会采取发展下线、拉人头等非法方式进行扩张,此时外汇平台代理人也可能会涉嫌传销犯罪。

综上所述,外汇平台代理人可能构成传销犯罪的底层逻辑就是,在我国对于外汇平台严格管控的制度下,境外外汇平台不得不采用类似传销的模式进行推广,因此导致平台代理人在不知情情况下从事了传销行为,进而构成犯罪,那么具体又是什么样行为模式会涉嫌传销犯罪呢?‍


四、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行为模式


一般来说,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

(一)代理的炒汇平台具有多级返佣模式

返佣就是指平台会将客户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中的一部分,返还给平台代理人作为奖金或提成。而多级返佣则是指平台代理也会将部分佣金返还给他的下一级代理,以此来降低下一级代理的交易成本,而且具有多重级别,级别与投资额相对应,级别越高则返佣的比例越高。这就很类似传销中的拉人头以及层级返利,但是存在两个重要区别:

1.投资参与真实的炒汇平台,即使不拉人头,平台和投资者也可以依靠炒汇行为获得收益。与假平台不同,假平台由于不参与真实的国际外汇市场,平台和投资者无法从中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得收益、维持运营。

2.发展下线的返利来源并非下线的投资,而是下线投资的收益分成。简言之,发展下线的返利并非是对下线本金的瓜分,而是对于收益再分配的一种模式——一般来说,下线的投资收益归下线所有或者是下线与平台分成,为了实现市场的推广,平台将收益重新做了分配,将推广人(上线)也纳入收益蛋糕的分配范围之内。

外汇平台代理人代理的炒汇平台具有分级返佣模式,是外汇平台代理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投资参与该外汇平台都涉嫌犯罪,更重要的是外汇平台代理人存在“代理行为”。

(二)外汇平台代理人不仅有投资行为,也有代理行为

基于上述分级返佣模式,又会形成两种主营类型的外汇平台代理人,一种是返佣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业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是个人或公司与经纪商合作的最简单、最典型的形式,类似于纯粹的房产中介。但是国内炒汇公司、代理人作为二级甚至是三级经纪商,通过客户交易获取的佣金较为有限,而且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大多数外汇平台代理人不仅是代理人也是投资者。

如果只是单纯参与投资并不涉嫌犯罪,而被指控为涉嫌传销犯罪的行为通常指的是介绍、推广的代理行为,也即发展下线的行为。

而发展下线的一般表现为当众或者一对一分享自己的投资经历、向他人介绍炒汇知识、平台规则,还可能存在组建微信群来分享投资心得、平台讯息等行为,并且经由该推广行为发展下线后获得返佣奖励。

也即,外汇平台代理人不仅自己投资收益,也作为平台代理人对于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获得返佣收益,而涉嫌传销犯罪的关键所在恰恰在于这些对平台的宣传、推广行为。

如在郑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

当事人郑某通过多年的实业经营攒下了一笔存款,在房市、股市普遍低迷的环境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接触了某外汇投资平台,萌生了炒汇的想法。

该外汇平台要求会员以缴纳1000美金的方式获得交易资格,设定镜像跟单、盈利分享、佣金返利三种获利模式,除了投资收益,会员还可通过线上及线下介绍等方式推荐他人成为新会员作为自己发展的客户(也即下线),根据自己及自己所发展客户的投资额、收益获得不同比例的返佣。

郑某在该平台以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加入该外汇交易平台,投资2000余万,并且注册为代理人,此后郑某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线下分享等方式对该平台进行推广宣传,直接及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因郑某本人投资较多,成为MIB级别会员,可以获取三代内的返佣收益(约有20万),随后郑某将所得收益继续投入该外汇平台。

后因平台被停网整顿了,无法登陆、提现,其他参与人报案,郑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五、结语

炒汇行为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其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但是在我国存在着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与金融准入制度,所以炒汇行为在我国属于灰色地带,而组建炒汇平台则涉嫌犯罪——假平台涉嫌诈骗罪,真平台则涉嫌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真实的炒汇平台为了拓展市场也可能会采用分级传销或者分级返佣模式,此时代理人的推广行为则有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这类推广行为究竟如何被办案机关认定为犯罪,请移步《外汇平台代理行为构罪的入罪逻辑分析》一文。

阅读量:43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申请对在案销售记录文档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