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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质证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03

詹某某等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质证意见


一、关于詹某某帮忙转款的目的的相关口供的综合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某某帮助詹文某转款美元的目的

证据内容:

1.2016年8月16号的讯问笔录;[第3卷P82],“我们亲属关系,我做这些完全是在帮忙,从来没有想过获利”

2.2016年8月17号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3卷P88],“詹某是我亲属,我出于帮助家里人的角度,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报酬,也没有想过要从中获利。”

3.2016年8月31日的讯问笔录;[第3卷P102],“(詹文某和詹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买卖美元,是违法行为,你知道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心存侥幸,没有顾及那么多。”

质证意见:

詹某某2016年8月16日和8月17日第一次讯问的供述相当稳定,但对2016年8月31日讯问笔录的客观性提出如下异议:该份笔录内容与詹某某此前所有的供述都存在矛盾。此前詹某某在其2016年8月16号、8月17号的讯问笔录中都提到,其帮忙转款的原因,是出于亲戚间的互助帮忙,并非追求经济利益。

对2016年8月31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异议:2016年8月31日,詹文某与詹某某在某某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各接受了一次讯问,但是这两次讯问内容高度雷同,连错别字都一样,两份笔录属于复制、粘贴的笔录,该两次讯问的侦查机关讯问人员都是某某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白某某和温某,该两份笔录合法性存疑,应予排除。具体参见辩护人于20171019日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二、关于詹某某转款次数相关口供的综合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某某的帮忙转款次数

证据内容:

1.詹某某2016816[3P78]817的讯问笔录[3P85]

在2016年8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关于詹某某参与次数的问题,詹某某回答:“詹某在有事情或者忙不开的时候,断断续续的让我帮助她操作香港公司的美元账户及国内个人账户进行转款,我没有连续很长时间的帮助詹某转款,都是偶尔帮一天”;2016年8月17日的讯问笔录:“我帮助詹某转款都是在她忙不过来的时候,偶尔帮助他操作香港公司美元账户转款一天,没有过联系多天帮助詹某转款的情况。”

2.詹文某2016727[2P6]730[2P13]929日的讯问笔录[2P65]

詹文某2016年7月27日讯问笔录:“詹某有事或者忙不开的时候我小妹妹詹某某会替詹某帮忙转账~”

詹文某2016年7月30日讯问笔录:“~我妹妹詹某某有时候也会协助詹某做转款的事情”

詹文某2016年9月29日讯问笔录:“~在我或詹某有事情的时候,我也会安排詹某某帮我进行美元和人民币的转款工作~”

3.詹某2016728[3P14]814[3P16]831[3P29]114[3P37]讯问笔录

詹某在2016年7月28日的讯问中,谈到詹某某的帮忙转款的情况:“詹文某的妹妹在我不在家的时候帮我们转过几次款,(詹某某)并没有参与其中。”詹某在8月14日、8月31日和11月4号的讯问中,关于詹某某参与次数的部分,答:“在我忙的时候,找詹某某帮忙转款”

质证意见:

1.关于詹某某转款次数的问题,詹某某、詹文某、詹某讯问笔录相关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詹某某帮忙转款只是偶尔几次:

2.根据詹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詹某某仅仅是在詹某没空的时候偶尔帮忙;

3.詹文某所有31份讯问笔录和自述材料中,只有3次谈到詹某某的参与次数问题,这3次讯问的回答都一致提到詹某某仅仅是在詹某没空的时候偶尔帮忙

4.詹某所有11份讯问笔录中,有4次谈到詹某某的参与次数问题,这4次讯问的回答都一致提到詹某某仅仅是在詹某没空的时候偶尔帮忙。

三、关于詹某某是否从中获利相关口供的综合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某某的是否从中获利

证据内容:

1.詹某某2016727号第二次讯问笔录[3P75]816号讯问笔录[3P82]

詹某某2016年7月27号的讯问笔录:“(你从中是否获利?)我没有获利”;2016年8月16号的讯问:“(你是否从中获利?)我从中不获任何利益,只是帮忙。”

2.詹文某2016730日的讯问笔录[2P13]

詹文某的2016年7月30日的讯问笔录中,谈到是否需要向詹某某支付报酬时,詹文某明确回答:“不需要支付报酬”。

质证意见:

相关证据都证明,詹某某、詹文某讯问笔录相关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詹某某并没有从中获利。

四、关于詹某某操作转款账户数量的相关口供综合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某某操作的账户数量

证据内容:

詹某某2017318日讯问笔录[3p120]2016727号第一次讯问笔录[3P68]2016816[3P78]的讯问笔录

1.詹某某2017年3月18日的讯问笔录:“(谈一下詹文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时使用的国内个人银行账户情况)我帮助詹文某和詹某转款时,詹某交给3个银行账户的电子钥匙,詹某说一个是詹春某账户的、1个是詹欣某账户的、1个是刘某某账户的,我用这三个账户进行过人民币转款~”

2.詹某某在2016年7月27号的讯问中,在谈到转款的问题时:“我用两个香港公司的三个银行U盾给国内的公司转过几笔外汇美金~”

3.詹某某2016年8月16号的讯问笔录中,在谈到转款的情况时,詹某某谈到:“当时詹某要去香港,她将欧某某国际有限公司和用我名义成立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美元账户U盾都交给我,让我帮着她操作这两家香港公司的美元账户转款~”

质证意见:

相关证据都证明:

詹某某仅仅帮忙操作过2个香港离岸公司的账户和1~3个国内银行账户,詹文某拥有18家香港离岸公司和48个国内银行账户,结合詹某某只参与过几次转款,可见詹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

五、关于詹某某是否联系美元上下家的相关口供综合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某某是否联系买卖美元上下家

证据内容:

1.詹某某2016年8月16号的讯问笔录[第3卷P76],“(你是否和对方的人员联系过?)我都是按詹某的安排来操作转款,从来不与对方的任何人员沟通联系。”

2.詹某2016年8月14日[第3卷P18],“至于买卖美元客户的方面,詹文某是不会让詹某某联系的”

3.詹某某的手机(电话:380XXXX722)和个人微信、qq:cocozhaXXXX-COCO和QQ:41XXXX39)[第3卷P106],詹某某所有的通讯记录都没有显示其与买卖美元上下家有任何联系

质证意见:

相关证据都证明:

首先,从讯问笔录来看,詹某某、詹文某、詹某的讯问笔录中,关于此项内容,都明确提到詹某某不参与联系买卖美元上下家;

其次,在詹某某被扣押的用于通讯的工具中,与案件相关的通讯记录没有任何詹某某与买卖外汇上下家联系的记录。

六、詹某某讯问笔录合法性的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某某的参与帮忙转款的情况

证据内容:

詹某某2017年7月27日两次的讯问笔录【第3卷】P65-P75

质证意见:对该两份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如下异议:詹某某当日的两份笔录是侦查人员以疲劳审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予排除。具体参见辩护人于20171019日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七、关于詹文某是否卖出11亿美元的相关材料的综合质证意见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出售外汇11亿美元,获利1千多万;

证据内容:

1.詹文某2016年9月29日(第1次)讯问笔录:“~买卖各4亿美元,获利400万人民币~”

2.詹文某2016年11月18日讯问笔录[第二卷P79] :“~卖出8亿美元,大陆香港各4亿。获利2200万人民币~”

3.詹文某2016年12月17日讯问笔录[第二卷P103-104] :“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以账单为准,卖给国内10亿美元,香港1亿美元。”

4.詹文某2016年12月20日讯问笔录[第二卷P116] :“卖给国内10亿美元,香港1亿美元,获利一千万”

5.詹文某2017年2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卷P171-174] :“其余数千笔的美元交易数据我不能一一对应的找出来,但是我对11亿美元的非法经营数额和每一万美元80-100元的获利比例没有异议。”

6.詹文某2017年3月24日讯问笔录[第二卷P217] :“(你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我非法买卖外汇约11亿美元。(你非法买卖外汇的获利?)~总获利约1000万人民币”

7.詹文某2017年3月30日讯问笔录[第二卷P229] :“我以虚假货款的方式买卖美元约11亿,买卖一万美元赚取80-100元人民币的利润,我获利约1000万人民币;”

8.詹文某2017年3月30日自述材料[第二卷P231] :以虚假货款的方式买卖美元约11亿,每一万美元赚取80-100元人民币的利润,我获利人民币约一千万左右;

9.某某某司鉴[2017]007号-来源【第86卷】:詹文某控制的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十八家香港离岸公司在2008年9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转给191家公司美元金额共770142701.84元,詹文某获取收入人民币6161141.61元至7701427.02元。

质证意见:

辩护人对该系列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有如下意见:

1.詹文某在31次讯问笔录和自述材料中,直接谈到买卖美元数额的情况有8次,但詹文某的供述极不稳定。同时其每次所供述的数额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法对应。

2.詹文某2017年2月10日讯问笔录,此份笔录,詹文某通过2个小时,只比对出8份交易记录,共计约24万美元交易额,未对其余数千笔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就得出总额11亿美元的非法经营数额,真实性存疑。

3.詹文某在2016年12月17日讯问中,供述其共卖出11亿美元,但该份口供讯问时间是从上午8点50分至17点12分长达8多个小时,涉嫌疲劳审讯,该份笔录的合法性存疑。

4.某某某司鉴[2017]007号鉴定意见所计算出詹文某涉嫌非法经营的数额与詹文某所有口供都不符合,无法印证。

八、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某某某司鉴[2017]007号》和《某某某司鉴[2017]003号》及相关笔录、书证的综合质证意见

1.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出售美元给191家国内公司的数额

证据内容:

某某某司鉴[2017]007号和某某某司鉴[2017]003内容:1.计算了191家公司与詹文某控制的18家香港公司的美元转款金额。2.计算了詹文某与吴某某、邱某某之间的人民币转款数额

质证意见:

对该两份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存疑:案卷均没有附送司法鉴定委托书、也没有附卷移送送检鉴定材料和《受理委托鉴定登记表》等必要材料,无法证明鉴定方法、鉴定材料提取、保存。

2.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出售美元给131家国内公司

证据内容:

某某某司鉴[2017]007号(第86P101-133内容:1.计算了131个国内公司的外币账户流水统计。2.詹文某与吴某某之间的人民币转款流水统计。质证意见:

对该份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鉴定意见所计算的131家公司中,有多家公司数据重复,该份鉴定意见计算方法有误。

分别为:1.阳原县某某某皮草有限公司、阳原县某某1皮草有限公司、阳原县某某2皮草有限公司,(详见第86卷P114第63号、65号、66号和第86卷P115第93号、94号、95号),三家公司名称、外币账号、外币数额在同一份鉴定意见中重复计算。2.湖州某某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司名,外币账号皆重复(详见第86卷P114第85号和第86卷P116第130号)3.鉴定材料中,没有湖北某某3皮草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因此,虽然鉴定意见计算了26家湖北公司的讯问笔录,但是实际只有25家湖北公司的财务流水资料。

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意见的计算方法提出质疑,由于该份鉴定意见,没有出具相关鉴定材料,该份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

3.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非法经营的数额

证据内容:

某某某司鉴[2017]003-来源【第10P181-203内容1.詹文某控制的18家香港离岸公司转给湖北某某4皮草公司等60家公司美元、港元流水统计。2.詹文某与邱某某之间转款人民币的流水统计。

质证意见:

辩护人对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存在异议:

该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18家香港离岸公司向湖北某某4皮草公司等60家公司转款了美元,无法证明此种转款行为是詹文某买卖美元的行为,因此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4.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25家湖北公司。

证据内容: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4皮草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2卷P103-200,第23卷,24卷)内容1.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转给25家湖北皮草公司美元、港元流水。2.25家湖北皮草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其中湖北某某4、湖北某某3皮草有限公司等25家湖北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该25家湖北公司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而根据25家湖北公司相关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第22卷、23卷、24卷),这些美元本来就是25家湖北公司在俄罗斯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5.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6家重庆公司。

证据内容:

重庆市某某1、某某2、某某3、某某4、某某5、某某6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5卷P1-216和第26卷P1-207)内容1.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转给6家重庆公司美元流水。2.6家重庆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其中重庆市某某1、某某2、某某3、某某4、某某5、某某6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而根据6家重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第25卷P1-216和第26卷P1-207),这些美元都是这些公司通过进出口贸易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6.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这些公司。

证据内容:

常州某某1、常州某某2贸易、江苏某某轻纺有限公司3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7卷P1-85)内容1.3家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3家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常州某某1、常州某某2贸易、江苏某某轻纺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美元。而根据3家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第27卷P1-85),这些美元都是这些公司通过进出口贸易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7.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公司。

证据内容:

黑龙江绥芬河某某商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7卷P87-95)内容1.该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黑龙江绥芬河某某商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同时根据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单某某的询问笔录(第27卷P87-95),其无法说清其与詹文某是如何联系的,因此,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否非法买卖美元。

8.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4家公司。

证据内容:

南通豪某、丰某某、惠某、锦某4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1卷P1-200,第22卷P1-102,第36卷P1-250)内容1.该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该份鉴定意见中,南通豪某、丰某某、惠某、锦某四家公司,并非出售美元,而是将詹文某将自己购买的美元注入四家公司,合法结汇后提取人民币。根据詹文某2017年1月18日的讯问笔录(第二卷P153-168),詹文某核对其注入以上四家公司的美元和结汇情况可知,詹文某购买美元时没有卖出美元的故意,四家公司收到美元后合法结汇多少人民币詹文某就拿到多少人民币,没有额外获取报酬,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9.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4家公司。

证据内容:

徐州丰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奔某某具有限公司、江苏鼎某金属制品公司、江苏维尤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8卷P1-169)内容1.该4家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4家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10.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公司。

证据内容:

睢宁昆某纺织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9卷P1-101)内容1.该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睢宁昆某纺织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其转账过美元,根据经办人睢宁县王集镇副镇长胡某某等询问笔录(第29卷P1-101),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11.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5家公司。

证据内容:

深圳特某某、广西吉某、南宁富某、西安远某进出口、西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5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29卷P93-181)内容:1.该5家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5家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深圳特某、广西吉某、南宁富某、西安远某进出口、西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5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而根据5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第29卷P93-181),这些美元都是这些公司通过进出口贸易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12.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5家公司。

证据内容:

山东临沂侨某、佳某、河北蠡县米某服饰、河北南宫市欧某弘裘皮制品、南宫市泽某某裘皮服装制品有限公司,5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30卷P1-169)内容1.该5家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5家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山东临沂侨某、佳某、河北蠡县米某服饰、河北南宫市欧某弘裘皮制品、南宫市泽某某裘皮服装制品有限公司,5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而根据5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第30卷P1-169),这些美元都是这些公司通过进出口贸易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13.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3家公司。

证据内容:

河南瑞某真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宜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封森某某有限公司,3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31卷,第32卷P1-143) 内容1.该3家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3家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河南瑞美真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宜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封森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3家公司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根据瑞美真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尚某某的询问笔录(第31卷P1-283)和开封宜某、开封森某某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第32卷P1-143)他们都无法说出其向谁购买的美元,也无法说出购买美元支付人民币回款的收付两方账号。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14. 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曾经卖出美元给该2家公司。

证据内容:

大连杰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和某某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2家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外币流水账单(第33卷P1-189)内容1.该2家公司与詹文某公司的外币流水。2.该2家公司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

大连杰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和某某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该2家公司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而根据2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第33卷P1-189),这些美元本来就是2家公司在俄罗斯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

15.公诉方举证目的:证明詹文某非法经营的数额

证据内容:

某某某司鉴[2017]007号-来源【第86卷】 内容1.詹文某控制的18家香港离岸公司转给上海起帆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等131家公司美元金额、港元金额。2.詹文某出售美元给邱某某,收到人民币的金额。 辩护人对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16.(1)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阳原县某某某皮草公司

证据内容:

2017年3月9日王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23-29)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和陈某

(2)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阳原县某某1皮革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2017年3月9日赵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30-3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和陈某

质证意见:

阳原县某某某皮草和某某1皮革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该2家公司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代付。而根据2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这些美元本来就是2家公司在俄罗斯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17.(1)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新宁县瑞某裘革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2017年3月18日李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41-4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和陈某

(2)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青岛华某木业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2017年2月17日解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51-63)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3)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诸城市博某毛皮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2017年2月17日王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64-98)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4)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浙江盈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2017年5月13日童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99-13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5)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宁波巨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2017年5月21日叶某某询问笔录(第77卷P136-226)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质证意见:

新宁县瑞某裘革有限公司、青岛华某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博某毛皮有限公司、浙江盈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巨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这些美元本来就在进出口贸易中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18.(1)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好某家装潢建材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朱某某询问笔录(第78卷P1-11)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2)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外经贸怡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孙某某、许某某的询问笔录(第78卷P12-64)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3)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飞某实业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祝某某的询问笔录(第78卷P65-112)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4)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安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奚某某的询问笔录(第78卷P113-14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5)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顶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王某的询问笔录(第78卷P146-233)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质证意见:

上海好某家装潢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怡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飞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安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顶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这些美元本来就在进出口贸易中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19.(1)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紫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周某的询问笔录(第79卷P1-41)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2)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赵某某的询问笔录(第79卷P42-87)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3)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新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庄某某的询问笔录(第79卷P88-12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4)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上海商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於某某的询问笔录(第79卷P88-12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质证意见:

上海紫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新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这些美元本来就在进出口贸易中合法赚取的,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0.(1)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江西省丰某某对外经贸公司

证据内容:

丁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0卷P1-67)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2)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万安县汇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彭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0卷P68-110)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3)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南昌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黄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0卷P111-119)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4)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江西省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邓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0卷P120-220)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质证意见:

江西省丰某某对外经贸公司、万安县汇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南昌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1. (1)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江西恩某家纺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郭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1卷P1-18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2)公诉方举证目的:核实詹文某是否卖出美元给江西省粮某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章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1卷P186-289)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

质证意见:

江西恩某家纺有限公司、江西省粮某饲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2.(1)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深圳市天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周某的询问笔录(第82卷P1-48)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香港高某某公司订货,不知道高某某和詹文某的关系。

(2)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惠州市广某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巫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2卷P49-148)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3)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深圳市凯某实业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2卷P149-167)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4)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广东广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郑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2卷P168-176)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5)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深圳鑫某投资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熊某的询问笔录(第82卷P177-234)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质证意见:

深圳市天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惠州市广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广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鑫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3.(1)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深圳市世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钟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3卷P1-8)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2)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中国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黄某某的询问笔录(第83卷P9-200)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质证意见:

深圳市世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4.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福建三某贸易有限公司、榕某纺织印染工贸集团公司、福建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广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汇某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邓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邱某某、郑某某的询问笔录和银行账单(第84卷P1-245)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质证意见:

福建三某贸易有限公司、榕某纺织印染工贸集团公司、福建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广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5.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荣昌县富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肖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银行账单(第85卷P1-243)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质证意见:

荣昌县富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6.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湖州某某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浙江烟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世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钟某某的询问笔录和银行账单(第87卷)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质证意见:

湖州某某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瑞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浙江烟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世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7.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浙江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鸿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正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证据内容:

严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和银行账单(第88卷P1-134)内容:1.收到过詹文某控制香港公司的美元货款。2.不认识詹文某,是境外公司订货,不知道境外公司和詹文某的关系。

质证意见:

浙江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鸿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正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借出或单纯的为他人代付。而根据这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财务记录,都无法证明詹文某有出售美元的行为,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8.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该13家公司

证据内容:

浙江八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瀚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振某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呢、温州市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遂昌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遂昌艾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瑞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拟、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巨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币账户交易凭证(第88卷P135-225)内容:詹文某和该13家公司的外币账单。

质证意见:

关于该13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委托付款、或为他人代付。仅仅根据这些公司财务记录而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法证明相关美元流水的发生原因,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29.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该17家公司

证据内容:

成都美某某、常州苏某、隆昌东某、成都芭某皮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物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成都贵某鞋业、江西某某进出口、江西省服某进出口、江西省纺某集团、湖北美某皮草、湖北省某某市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顺某对外贸易、北京金某某、成都市万某某、盖州市景某果品蔬菜、莱芜市三某果蔬、枣强县好某某裘革制品、重庆市荣昌县三阳某某有限公司的外币账户交易凭证(第89卷P1-187)内容:詹文某和第89卷所列17家公司的外币账单。

质证意见:

该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关于该17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委托付款、或为他人代付。仅仅根据这些公司财务记录而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法证明相关美元流水的发生原因,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30.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该13家公司

证据内容:

上海市起某进出口、上海某某集团贸易发展、上海某某进出口、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某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 某实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嘉某某对外经贸、浙江天某进出口、嘉兴某某电子、浙江某某、荣昌县某某麻纺、上海某某能源发展、上海仁某国际货物有限公司的外币账户交易凭证(第90卷P1-206)内容:詹文某和第90卷所列13家公司的外币账单。

质证意见:

该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关于该13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委托付款、或为他人代付。仅仅根据这些公司财务记录而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法证明相关美元流水的发生原因,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

31. 公诉方举证目的:詹文某卖出美元给该36家公司

证据内容:

上海东某进出口、宁波君某物产有限公司、宁波万某进出口、宁波峰某、宁波海某、宁波贝某、宁波修某、北京龙某毛皮、广西奇某商贸、广西幸某某、无极县千某纺织有限公司、河北机某进出口、肃宁县飞某裘革制品、沧州市新某某进出口服务贸易、莱芜市万某经贸、北京中天某某贸易、新某某(青岛)国际贸易服务集团、厦门市唯美某某商贸、福建省长某进出口贸易、厦门市中某某进出口贸易、泉州杰某贸易、福建省建瓯市闽某进出口贸易、宁波中天某某进出口、宁波佰某进出口、宁波市润某进出口、诸暨市世纪某某进出口、宁波某某进出口、宁波市吴某进出口进出口股份、南宫市锦某某裘皮制品、故城县鸿某皮草制品、临沭浩某工艺品、阳原县龙某皮草、阳原县某某2皮草、厦门星某某贸易、肃宁县恒某皮草、晋州是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外币账户交易凭证(第91卷P1-230)内容:詹文某与第91卷所列36家公司的外币流水记录

质证意见:

该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关于该36家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詹文某控制的香港离岸公司向它们转账过美元,无法证明詹文某是在出售美元还是委托付款、或为他人代付。仅仅根据这些公司财务记录而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法证明相关美元流水的发生原因,因此该鉴定意见无法实现公诉方证明目的,不具有关联性 。


张王宏律师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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