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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恳请贵局就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告知辩护律师已查明的主要事实之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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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恳请贵局就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告知辩护律师已查明的主要事实之申请书


文书介绍今天分享的,是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额2.08亿元的善林金融广州市某某区曾某某等人的案件中,担任第二被告人曾某某辩护人的张王宏律师,在侦查阶段出具的申请告知案件基本情况、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见同辑另文)。


知情权是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侦查阶段如何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申请办案机关告知案件已查明主要事实,相关文书为“非常规法律文书”之一。该文书系侦查阶段两分公司负责人曾某某的16份辩护法律文书、图表之一。本案张王宏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至一审宣判作出,以专业、尽责、细致的风格,赢得了三年法定最低刑的轻判(具体可参阅《又见顶格轻判,又见量刑建议内最低刑,这次是善林金融》。本案侦查阶段不批捕申请书,可参阅《实战文书||关于建议对曾某某涉嫌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其它阶段法律文书将陆续发布)。




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的规定,申请贵局向告知辩护律师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曾某某的辩护律师资料如下:

辩护人:张王宏律师

律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手机号码:13924281720

邮编:510600

特此申请,恳请贵局书面答复。

 

申请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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