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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李某某被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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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李某某被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

近期,金律师办理的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收到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李某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因其公司在相关合作项目中存在申报流程及手续瑕疵被指控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百万,且有多名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指控。

本案如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刑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最终通过多轮辩护争取,办案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现结合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部分无罪辩护意见,对本案事实、证据、定性方面的争议问题做如下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同类案件有正面的参考。


一、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第三方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是明知的,商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对涉案材料存在的部分不实内容也应当是知情的,商务局等部门不存在认识错误,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起诉意见书》基于部分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证言,认定“GT公司纯粹为了验收材料审核过关让第三方企业配合做材料,经过辨认GT公司提交至K市商务局的项目验收材料,该X家第三方企业表示,验收材料中存在GT公司制造空转流水、假合同、假销售额证明、假签名、套用第三方企业公账以及其他材料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及《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不属实,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K市商务局发给K市财政局《K市商务局关于申请拨付K市电子商务提升工程项目经费的函》(详见附件一):“2017年11月28日,我局会同贵局召开项目第二期验收会,邀请T、W、P作为评审专家,验收组审阅X家扶持企业所提交的验收材料,并电话核验了全部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检查核验,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请贵局核拨项目补助资金xxx万元。”

上述证据能够明确证明,K市商务局、K市财政局会同组织了项目验收会,验收组审核了第三方企业的验收材料,电话核验了全部x家第三方企业。该实物证据一方面能够证明,部分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提出“没有收到商务局、财政局核验电话”的证言系虚假陈述;另一方面能够证明在核验过程中,第三方企业并未针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验收组亦未收到、也未提出任何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本案事后对第三方企业、商务局的证言予以采信、对其责任不予认定,将“制造空转流水、假合同、假销售额证明、假签名、套用第三方企业公账”等责任全部归咎于GT公司,明显不当。

第二,第三方企业提交给商务局的验收材料中包括签字、盖章的《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申明》,第三方企业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案发后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将部分虚假申报材料的来源、责任全部推卸给GT公司,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本案不能据此认定应由GT公司、李某某等人承担诈骗罪的主要刑事责任。

本案中第三方企业的相关证人证言,将涉案的虚假申报材料的来源、责任全部推卸给GT公司,指出涉案的部分虚假申报材料系GT公司业务员诱导其配合制作、提交,其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并不清楚。辩护人认为,第三方企业作为合法的经营主体,应当对本公司的经营内容负责,同样应当对本公司对外出具、签字、捺印的函件和材料负责。在涉案相关申报材料来源于第三方企业,有第三方企业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不能只因为第三方企业相关证人真实性存疑的言词证据,即认定出具虚假材料的主要责任应由GT公司承担,反而对申报材料的实际来源方第三方企业不予追究。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第三方企业应当对涉案材料的真实性是明知的,也应当承担部分不实申报材料的责任。

第三,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能够证明,K市商务局等部门对于GT公司为第三方企业提供服务、垫付款项、服务周期、申报材料真实性等相关事实的实际情况是知情的,商务局不存在认识错误。

根据K市商务局、K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7年K市电子商务提升工程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的通知):“电子商务提升工程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负责为参与的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线上销售额,垫付财政补贴,协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做好中小企业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由此可见,在涉案项目的制度设定上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是要求GT公司必须提前向第三方企业垫付补贴款。在GT公司向第三方企业垫付补贴款项时,商务局的补贴款项尚未发放,第三方企业的申报材料亦尚未提交、核验。涉案项目在制度设定上,本身就属于尚未进行验收,提前要求第三方付款的情形,其验收程序属于形式设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先审核、再放款的要求。

因此,本案基于商务局、财政局的政策、文件内容,可以判断补贴款项实际上在申报材料提交、验收、核验前,就已经由商务局、财政局决定、并委托GT公司发放,款项的发放并不需要以审核为必要条件,在款项已经实际发放的情况下,审核与否只是形式要件。

再结合K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K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四、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2017年K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详见附件二)

该文件经K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2017年K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了下达。其中附件一《2017年K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明细表》中的第9项目为‘K市电子商务提升工程’……主要做法:达到X万线上销售目标的企业,对企业支出的服务费给与一定补贴,每家企业补贴X万元,力争扶持X家企业,共计X百万元。”

由上述文件可知,在涉案项目的初步设计过程中,政府文件曾有规定,对每家企业是进行“定向”补贴X万元。因此GT公司后续与第三方企业按照X万元的补贴款、X万元的合同服务费用进行约定,具备一定的事实基础。

第四,从GT公司为第三方企业的服务周期,及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来看,商务局应当明知GT公司为第三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部分不实的情况。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从GT公司与部分第三方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到GT公司为部分第三方企业向商务局提交验收材料,GT公司为部分第三方企业的服务周期只有10天左右。但是上述“短服务周期”的申报材料也经过验收、审核通过,第三方企业在电话核查时未提出异议,验收组在审查时亦未提出意见。。

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商务局对X家第三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全部进行了电话核验。在核验过程中,商务局等部门应当能够了解,GT公司在与部分第三方企业“X天左右”的短服务周期内,无法提供“足额”的服务。但是商务局仍给与审核通过,证明商务局在明知GT公司服务内容、服务周期的基础上,同意发放补贴款项。该事实也与前述政策文件“未验收、先放款”的模式相互印证,证明商务局不存在认识错误,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认定GT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事实,系GT公司是否向第三方企业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如果GT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文件要求向绝大部分第三方企业提供了相当的服务内容,即使涉案的“假销售额证明”、“空转流水”等指控属实,本案也不应成立诈骗罪。

我们认为,交易型涉诈骗罪案件,涉案人员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人员对自己应当支付的主要合同对价、应当履行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