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辩护词 >> 内容

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31


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贵院受理的被告人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安排李伟律师担任Z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后,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Z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无论是基于法理,或是情理,对本案被告Z某适用缓刑都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Z某减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恳请法院根据Z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减少对Z某的罚金数额。

具体理由如下

一、Z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未予认定该情节,导致未能对Z某适用缓刑,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交通事故发生后,Z某得知被害人L某已报交警,Z某并没有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等待交警到场期间,Z某还与被害人L某商讨赔偿事宜。交警到场后,Z某主动配合交警调查取证工作,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

Z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抗拒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且Z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未予认定Z某的自首情节,导致未能对Z某适用缓刑,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辩护人提交四份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用以证明Z某的情况应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详见材料一。)

二、Z某曾于2011年*月*日因侵犯著作权罪,被**省**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一万元,前罪判处的并非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且前罪也已超过五年。因此,Z某并不是累犯,该情况不应成为对Z某适用缓刑的障碍。

三、Z某二儿子身患重病,Z某作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若被判处实刑,家庭将面临严峻考验和沉重打击,请二审法院考虑Z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和Z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对Z某适用缓刑,并调整对Z某的罚金数额。

Z某二儿子患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于2020年*月*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骨髓移植手术。住院、手术费用高达几十万元,Z某二儿子的部分住院、手术费用是通过“轻松筹”筹得,还有部分住院、手术费用是向朋友借取的。

三中间.png

Z某二儿子骨髓移植手术完成后,还要定期去医院复查和长期服药。截至目前,Z某仍因儿子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欠款二十多万元。

Z某与妻子共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岁上初中,小儿子*岁上小学,家庭由Z某妻子负责照料,妻子为全职家庭主妇。而Z某则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Z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一职。

若对Z某判决实刑,Z某家庭将失去唯一的经济支柱,势必会对Z某家庭带来严峻考验和沉重打击,给Z某也会带来债务危机。

综上,请二审法院考虑Z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对Z某判决适用缓刑,并调整对Z某的罚金数额。

(辩护人转交由当事人提交的***医院材料3份、轻松筹材料6份、微信材料2份、照片3张,以证明Z某二儿子患病情况和Z某家庭经济情况,详见材料二至材料六。)

四、Z某是***公司的**主管,公司所有的客户订单都由他一人对接,若Z某被判处实刑,将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恳请二审法院对Z某适用缓刑。

Z某在***公司从事**工作,担任**主管一职,已在公司工作6年。公司所有的客户订单都由Z某一人对接,若Z某被判处实刑,势必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请二审法院考虑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对Z某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转交由当事人提交的***公司《求情书》一份,证明Z某对公司的作用,Z某的家庭情况,以及公司向贵院的求情情况,详见材料七。)

五、Z某是退伍军人,他在服役期间对党和国家,还有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履行了保卫祖国的光荣义务,恳请二审法院对Z某适用缓刑。

对于退伍军人而言,他们在服役期间对党和国家,还有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履行了保卫祖国的光荣义务。

他们在服役时接受了严格的训练和纪律约束,具备较高的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力。在退役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往往需要面对就业、家庭、生活等多方面的压力,如果因犯罪而受到过重的刑罚,可能会对其今后的生活和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在考虑是否对退伍军人适用缓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实际情况。如果退伍军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悔改,那么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这样做既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对他们的负面评价。

回归本案,Z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悔改,对其适用缓刑合法合理,也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辩护人转交由当事人提交的Z某退伍证一份,证明Z某是退伍军人,详见材料八。)

六、Z某身患变异性荨麻疹,不宜判处实刑,恳请二审法院对Z某适用缓刑。

变异性荨麻疹临床表现为风团和(或)血管性水肿,发作形式多样,病情严重时还可伴有发热、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胸闷、喉梗阻等全身症状。

六中间.png

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身体状况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较差,患有疾病或者残疾,那么在适用缓刑时需要特别注意和考虑。

Z某身体状况较差,曾有一次因为荨麻疹发作导致晕倒。因此若对Z某判处实刑,被关押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可能会对他的身体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荨麻疹发病,使其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最终导致罪责性不匹配。因此,对于Z某适用缓刑合法、合理。

(辩护人转交由当事人提交的Z某门诊病例一份,证明其患有变异性荨麻疹,详见材料九。)

七、Z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次犯案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无酒驾前科,属于偶犯。

    Z某于2023年*月*日*时*分许酒后驾车倒车出库,与停靠在路边的后车发生轻微碰撞。由此可见,Z某的行驶距离很短,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内没有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主观恶性较小。

Z某平时表现良好,一直遵纪守法,没有酒驾前科,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偶犯,愿意认罪认罚,其对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八、本案被害人损失已得到全部足额赔偿,Z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经得到充分弥补,说明Z某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了深刻认识。本案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Z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归案前后亦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以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家庭情况等,恳请贵院对Z某依法从宽处理,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适用缓刑,调整罚金数额。

以上意见,恳请审判长和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伟 律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阅读量:21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1542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邓向斌
邓向斌刑事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33783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