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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谭某某涉嫌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之律师意见书(二)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0

某某市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一案,贵局正在侦查中。我接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父亲谭其德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以下简称谭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及阅读卷宗,发现本案有如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2011年8月25日深夜,事主张某某在某某市人民路京洲宾馆701房被多人强奸,对此谭某某是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抑或仅是按住事主张某某手脚,协助其他同案犯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事实,同案犯陈某某在证据卷第16页供述是:先是梁某某强奸事主张某某,然后是方某某,接着他(陈某某)上前强奸,由于阴茎没有勃起,他便到厕所自藯,从厕所出来后,见到大家还在房间里,便到一起到客厅坐。他没有看到谭某某直接强奸事主张某某,不知道谭某某是否直接强奸了事主张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说法,梁某某、方某某、他本人都直接强奸了事主张某某;谭某某是否直接强奸了事主张某某,他没有看到,不知情。

对此事实,同案犯方某某在证据卷第27、28页供述是:先是梁某某强奸事主张某某,然后是谭某某说他的阴茎硬不起来,先不做,所以接着由陈某某上前强奸事主张某某,陈某某强奸完后,再由他(方某某)上前强奸。按照方某某的说法,梁某某、陈某某、他本人直接强奸了事主张某某,谭某某没有直接强奸事主张某某。

对此事实,同案犯梁某某在证据卷第47页供述是:我(梁某某)先强奸事主张某某,接着去洗澡,出来后看到谭某某在强奸事主张某某,他接着到隔壁看电视,听到张某某被强奸的声音。按照梁某某的说法,他们四个人都强奸了事主张某某。

对此事实,事主张某某在证据卷第65、66页陈述是:先是梁某某强奸她,然后还有两个人强奸了她。她听到梁某某问那个没强奸的人为什么不强奸她,那个人说很难放进去就不强奸了。在证据卷第68页陈述是:我被梁某某、方某某、“烟仔”(陈某某)三个人强奸了。按照事主张某某的说法,四个人当中有三个人强奸了她,还有一个人没强奸她,而她在证据卷第68页的陈述明确表明是谭某某没有强奸她。

对此事实,谭某某在证据卷第37、38页供述是:先是梁某某强奸事主张某某,然后是他本人,但阴茎硬不起来,插不进去,便放弃强奸了;接着由方某某、陈某某强奸事主张某某。

然而,辩护人在会见谭某某核实案情时,谭某某明确表示,第37、38页的供述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事实上先是梁某某强奸,接着是方某某,然后是陈某某。陈某某直接强奸完,他想上前强奸时,叶梓雯便来敲门了,因此没有直接强奸到张某某。出到客厅后,梁某某便问他为什么不强奸张某某,他便说还没有硬,放不进去,就不强奸张某某了。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谭某某是否直接强奸了事主张某某,在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谭某某是否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方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在证据卷第155页关于方某某的《抓获经过》、第156页关于谭某某的《到案经过》表明谭某某提供线索将另一同案犯方某某抓获,但是如何帮助侦查机关将方某某抓获,语焉不详。

谭某某接受辩护人会见时,向辩护人反映:2014年10月31日,谭某某在亲人陪同下到侦查机关处自首。在作笔录时,谭某某了解到侦查机关至今还没有掌握到方某某的行踪,还没有将方某某抓获归案,便向侦查机关表明,其知道方某某在市区有一居所,方某某极其可能在那里。作完笔录后,谭某某便乘坐警车,带领侦查人员到达方某某在市区的住所楼下,告知侦查人员方某某在该幢楼具体位置,然后再由侦查人员上楼将方某某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五部分“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构成立功)。

然而,谭某某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将同案犯方某某抓获的事实没有在本案的证据材料得到反映。

第三,谭某某是否深入参与梁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密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陈某某在证据卷第15页、方某某在证据卷第27页、谭某某在证据卷第37页的供述表明:梁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在某某市人民南路的裕兴商场玩游戏时,便密谋确定通过叶梓雯约张某某出来,再强迫其卖淫。他们密谋后,再遇上谭某某,便叫谭某某加入和他们一起玩。晚上,他们到京洲宾馆开房时,梁某某提起按照约定强奸张某某,谭某某才知道他们的密谋。

谭某某没有参与梁某某等人的密谋,只是到了京洲宾馆那里才中途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没有在本案的证据材料得到充分反映。

以上情节,恳请贵局核实是否属实。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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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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