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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逮捕后)不起诉案例:马泽恩律师成功辩护实录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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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律师近期办理的一起涉推特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凭借专业辩护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将详细拆解马律师的办案思路、核心观点与实操过程,为深陷同类案件困境的当事人,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同行提供实务参考与借鉴。

01

案件背景:羁押困境与核心争议交织

当事人因涉嫌在推特平台传播淫秽图片、视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7天后又被批准逮捕,案件后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被逮捕后,家属才找到马律师这边,在相互沟通了解之后,当即委托马律师介入办理该案。

侦查机关依据在案材料认定:当事人传播淫秽视频11部、图片7张,涉案帖子“查看数”达3万余次,主张该“查看数”已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实际被点击数2万以上”的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马律师通过分析案卷,总结出该案件的关键矛盾集中于两点:一是推特平台的“查看数”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实际被点击数”;二是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是否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若指控成立,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其正常生活与未来发展将遭受不可逆的影响。 

02

辩护难点:三大障碍需精准破解

1、证据合法性存疑:

侦查机关仅通过录屏方式提取推特平台数据,未委托专业机构对“查看数”的统计逻辑(如是否包含自动播放、重复浏览)进行鉴定,便直接将“查看数”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客观性存在明显瑕疵。 

2、情节轻重难界定:

涉案淫秽物品数量(11部视频、7张图片)远低于“视频40个以上、图片400张以上”的追诉标准,“查看数”看似达标,但传播平台需特殊方式登录,国内受众范围有限,未涉及未成年人,这些情节需纳入司法评价范畴。 

3、强制措施转化难:

当事人已被逮捕羁押,长期羁押不仅加重其心理负担,还让其陷入“想尽快‘实报实销’结案” 的焦虑中。更关键的是,辩护需在 “羁押期限届满释放” 的现实选项与 “追求不起诉、无罪释放” 的理想结果之间反复博弈,如何破解这一矛盾、找到有效突破路径,成为本案推进过程中的一大挑战。

03

核心策略:三维发力构建辩护体系

针对案件难点,马泽恩律师以“证据突破+情节论证+政策适配”为核心,结合多份不起诉案例与法律文书,制定分层辩护策略:

1、证据辩护:直击“点击量”认定漏洞,动摇定罪基础 

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提出关键质疑:依据刑事证据规则,侦查机关未对推特平台数据统计逻辑进行专业鉴定,仅通过录屏获取的“查看数”,无法排除包含自动播放、用户重复浏览等非“主动点击”情形,与司法解释中“实际被点击数”(即“有效传播次数”)的立法本意不符,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结合在案证据,涉案帖子点赞量仅85次、转发量7次、评论数4次,侧面印证实际传播效果有限,进一步削弱“点击量达标”的指控合理性;援引同类案件处理经验,强化“查看数≠实际被点击数”的论证,从证据根源上动摇案件定罪基础。 

2、情节辩护:锚定“轻微情节”,匹配不起诉司法实践

为论证当事人行为“情节轻微”,马律师系统梳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不起诉案例》《不起诉书清单表格》,向检察院提交相关典型案例(如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2号、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84号、Z377号、Z521号,京海检刑不诉〔2023〕334号、京朝检刑不诉〔2021〕718号等),提炼出“数量少、范围小、无牟利、认罪悔罪”的不起诉核心要件,并与本案对比:(1)涉案淫秽物品数量(11部视频、7张图片)远低于多数不起诉案例中的数量;(2)传播平台需特殊方式(翻墙)登录,国内用户覆盖面窄,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3)当事人无牟利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多次表达悔意,完全符合“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

3、恢复自由: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候审

结合当事人学生身份的特殊情况,马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中,重点援引司法政策,争取强制措施变更: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的情况,论证其无再犯罪风险;

其次,强调当事人家庭具备稳定监管条件,取保候审后可通过家庭、学校协同开展帮教,更有利于教育挽救;重点详细说明长期羁押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请求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为后续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04

不起诉决定书

在办理整起案件过程中,马律师多次与经办检察官面谈沟通,把握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方向,及时调整抗辩策略,比如中途检察官提出当事人行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的观点,马律师第一时间作出专业回应,并围绕该争议点迅速整理、提交针对性法律意见,有效避免案件定性偏离有利方向。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全案证据与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png

至此,案件结束

不起诉,意味着没有犯罪记录存在,属于无罪。当事人可以重归正常生活,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惩治与挽救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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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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