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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事:扫黑热潮中的不实指控成功免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18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有些事情虽已发生却迅速被忘却,有些过往虽然久远,却时常记起。而那些明灭不定,时常闪耀于脑海中的往事,就是激励我们不断前进的无穷动力。

                            ——题记

2018年10月,扫黑激流涌进之时。一名中年妇女从东北乘绿皮车,慕名找到广强所,以此开启了一段永不谢幕的人生记忆:对当事人如此,对参战律师同样如此。

这次的刑事律师团队,即使放眼国内,亦令人瞻目:贾慧平、张王宏、王如僧、周筱赟...

需要辩护的,是委托家属的儿子、外甥、外甥女,以及后来的外甥女婿。

控告信:对抗无法会见

10月,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来到案发地吉林四平双辽,提交委托材料,并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

由于涉案人多,当事人被分别羁押于四平、双辽。而陈宇,由于关押在主办案地双辽,看守所拒绝会见!

涉黑案并非法律规定的,两种特定需要审批才能会见的案件!

但这时,法律的规定,更需要落实在有效的抗争方法上。

张王宏迅速书就《控告信》,经团队成员修改后,提交检察院申控科,将矛头直指办案机关。但开篇即表明政治立场:

“辩护人拥护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表明律师的觉悟也是必须的:

“辩护人明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绝不是罔顾事实、无中生有,绝不会给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制造障碍。”

刑事律师之辩护,并非“死磕”,而是技巧与方法的综合体。这种综合,现在这次控告中,即是“态度委婉+方法巧妙+短小精悍+立场坚定”。

在这封短短380多字的书面材料中,仅在结尾部分,便集中了六个角度的转换。

首先,是换位心理:“辩护人非常理解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背景下,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压力。”

其次,话锋一转,申明:“辩护人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辩护,绝不是教唆当事人对抗法律,阻碍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再次,区分“当事人情况”与“案情”。“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迫切希望我们了解的也正是这一点,而非案情。”“辩护律师还告知家属,会见一事也不宜向外宣扬,以免影响公安机关办案,当事人家属对此也是充分予以理解和认可的。”

第四,言明利害。“律师的会见权作为合法诉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当事人家属极可能对我失去信心,从而可能选择人权、炒作律师,或者通过上网、见报等非正常途径反映其诉求,酿成公共事件,对双辽市乃至整个吉林省的法治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表态与希望:“我作为辩护人,保证会依法依规办案,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真相,希望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最后,言及当事人及律师情况。“陈宇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二个月,至今不让律师会见,有违基本的人道主义。辩护人来自广州,跨越大半个中国到吉林办案实属不易。”

常言说,“会道的一缕藕丝牵大象”,这样一封情、法、理、规兼备的控告信,终于为委托后的工作,开启了顺利之门。

11月,时隔一月,第二次来到双辽时,终于成功会见到陈宇。

然而,更大的挑战与成就,还在后面。

图片5.png 

双辽市看守所内景

 

庭前辩:促成重罪之不诉

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相对公权力,辩护律师属于民间私权力。而民间智慧要发挥作用,需要十倍、数十倍于公权方的付出。

11月再到双辽,会见之外,案件已经神速地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是这个阶段艰辛的任务。

闭门五天,足不出户,从早至晚,除了吃饭,睡眠也压缩到极限。这对于有运动习惯的张王宏律师来说,是很大的煎熬,但也正是平时运动的习惯,练就了闭门五天的定力。

“天下功夫,唯快不破。”该快时必须体现极速,这是刑事律师的必备功。

共计45份卷宗、核心5份卷宗的通览、精阅之后,形成了共计3万多字的阅卷笔录、图表以及5000多字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然而,埋头苦干,对公权力方而言,是隐形的。你的观点如何?有无证据支撑?那些隐而不彰的,停留在纸面上的文字,如果缺乏有力的口头表达的指引,检察官,是没有心思,或者不会集中精力去注意阅读的。

怎样抓住检察官眼球?文字非常重要,但提交文字材料时,怎样口头表达,同样很重要。

每一战,都事关成败。

因为要赶早去看守所,完成和陈宇的第二次会见,所以这次的律师团队的口头沟通,由张王宏律师打头阵。

刘姓检察官也是公诉科长,对远道而来的律师言语温和,还递上一支烟。虽然张律师不吸烟,但对此一幕印象深刻。

陈宇被指控的,从重到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前面两罪是最后一罪的基础,如果能打掉前两罪,或者减轻,无疑都会动摇整个指控。

当时,张律师与刘科长并排坐在正对门口的沙发椅上,刘科长边吸烟边听我讲。

张王宏律师这样开场:“先说故意杀人罪。首先,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人员死亡的后果。个人认为,行为人陈宇也完全没有杀人的故意。这个案件有两个事发现场,从第一现场看,证据存在矛盾,从我通览的全案证据看,陈宇有没有动手打张方璧,证言存在较多矛盾处,从情理上看,陈宇与张方璧是光屁股长大的发小,陈宇不可能有杀死对方的故意。从伤情鉴定结果看,张方璧最终也只是轻微伤,也能印证这一点。”

“在第二现场,对方老张家7人中,5人手持镰刀、杉刀、三齿叉子,前来陈宇亲戚家寻仇,陈宇这方当时只有3名成年男子。不但双方力量不均衡,受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陈宇为保护家中的妇女、儿童,其行为带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而且,在打斗过程中,对方处于弱势、无力反抗时,陈宇保持了克制,并没有无限度地伤害对方,有多人的笔录显示,陈宇当时只是要求对方,坐在地上,不要对自己制造进一步伤害。”

“再讲抢劫罪。陈宇当时是去应表哥邀请去姑姑家吃饭的,完后,表哥说带他出去蹓跶蹓跶。他们乘车去了案发地卧虎镇。陈宇因为表哥李刚不给他赌钱,所以跑去另外一间屋,玩了一会儿,听到外面有吵闹,就跑出来看。看到李刚和小李刚进了一个独屋,也没人跟进去,自己就去上厕所,完后,就上车了。陈宇当时是带着女朋友去的,陈宇的女朋友当时也在车上。来和去,陈宇都和他表哥李刚不同一部车,回去的时候,李刚还问他要不要宵夜,他没有去,直接就回家睡觉了。对这件事,陈宇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具体在证据方面,存在大量矛盾指证,也请刘科在审查时注意。”

讲清了两个罪名,最后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没有什么基础了,但张王宏律师还需要结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进一步阐释:

“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宇首先是没有时间条件的。陈宇2013年底才从长春回到双辽当地,不存在起诉意见书所讲的2013年初以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行为。之后,从回到双辽到案发,陈宇经历了恋爱、结婚,生育两个女儿,而表哥李刚也因犯罪坐监狱一年多。陈宇和李刚完整的接触的时间,也就在9个月左右。其次,发生了2015年和老张家的打斗事件后,由于家人的强烈反对,陈宇也基本断绝了和表哥李刚的往来。应认定为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后,李刚在本案中,作为第一嫌疑人,可能有黑恶犯罪的行为,但不能因为陈宇是李刚表弟,就把他们之间的哥弟关系,认定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大哥和小弟的关系。”

刘科长一声不出,望着张律师,不时颌首,或举手送烟。整个沟通,持续约5分钟。

张王宏律师款款讲完,又递上书面的意见书,提请检察官注意审查提到的证据问题。然后,起身去会见了。

半月后,案件提起公诉,原对陈宇指控的三罪变为两罪,此次沟通可谓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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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中指控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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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改为两罪,故意杀人也改为故意伤害

 

开庭辩:引发控辩双方之共鸣

“我相信,控辩之间,只有角度的不同,没有根本立场的对立。作为法律人,我们基于不同角度,基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提交给法庭,供合议庭裁判参考。”

......

“我的当事人陈宇,在我第一次会见时,问我的问题,也是我希望今天的庭审,或者庭审之后的判决,能够回答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对方5个人拿着镰刀、杉刀、三齿叉过来的时候,我这边只有3个男人。我应该怎么办。

跑也不行,因为你所在的地方,就是你的家,因为你的身后,还有家里的妇女、小孩。”

......

“我再次重申,我无意于引导合议庭,认定我的当事人无罪,但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当事人陈宇在此起被指控的故意伤害中,有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陈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陈宇对自己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

......

虽然,时隔近半年,庭上的言说,仍一次次从记忆中滚滚而过,只字不差。特别是关于辩论阶段,对于公诉人回应的再回应:

“能不能仅仅把参加过一次故意伤害行为的人,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辩护人对于公诉人的回应,需要作再次回应如下:偶然的一次犯罪,确实可能有必然性的因素。但是否所有的偶然之中,都有必然呢?有没有纯粹的偶发案件呢?辩护人认为, 这涉及到刑事司法逻辑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如此认定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二是类似判例是否支持这样的判决,三是换位思考...”

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

作为与公权力对立的辩护人来讲,其实,不存在九天之上的优势。如果有,那这个优势,就是法律的平台、就是法理应用的方法、就是生活经验以及人之常情常理。而这样的言说,是在连续四天开庭过程中的厚积薄发,更是基于长期沉浸案件思索与考虑的思想结晶。

 从2019年4月底作出的4年8个月的判决结果看,比较遗憾,涉黑罪名没有打掉。

但作为第9名被告人,最终判决比原排名第8的被告人,足足轻了一年十个月。

想起本文开头,东北的大姐,坐绿皮车来广州时的要求:“帮我儿子陈宇找一个有经验的律师。”

当时张王宏律师,被团队推荐为陈宇的辩护人,或许,也能用后期的努力,作为对律师团队推荐、对家属信任的回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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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对陈宇的判决内容

 

回忆:往事并不如烟

庭审共进行了4天。太多的细节已经随风而逝去,太多的细节随着时间的打磨反而更加清晰。

往事,有时像一条条鱼,重要的内容,会在时间的河流里日渐壮大,等你记忆的网兜随时打去,都会立刻活蹦乱跳。

往事,有时真像一面镜子,以之为鉴,能看到曾经的得失。

这次大案后,律师团队进行了专门的总结。贾慧平律师对张王宏律师的评价是,“网一般的辩护”。

这也是本文标题的意义所在。

究竟什么是“网一般的辩护”?贾律师没有细说。

回忆这段往事,张王宏律师也在不断总结。将审前辩护、庭审辩护相结合,庭审中,又综合情理辩、法理辩、诛心辩、现场动态思辨的运用,是适合本案案情与案发背景的有效辩护。

这,就是刑事律师的辩护之“网”。而当辩护之网与记忆之网重合时,也就是这段记忆不断在脑海中闪现的原因。

人,皆有心。而人心皆有相通达处。以己之思,悟他人之未思,并以前人一步的思维,会而发其深思,以达通情理、通法理之效,这,就是此次辩护中,对诛心辩的总结。

这样的效果,就潜藏于辩论阶段,刚开始时的那段陈词中。

“我相信,控辩之间,只有角度的不同,没有根本立场的对立。作为法律人,我们只是基于不同角度,基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提交给法庭,供合议庭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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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与当地律师合影。右起:张王宏、贾慧平、强力、边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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