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理由如下: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重,只有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危害性才会这么大,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最高是5年,那是因为非法购买行为是为他人虚开行为的预备行为,购买之后又为他人虚开,已经按照虚开定罪量刑了。一个预备行为的最高刑为五年是合理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补充性罪名。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1.目的难以证明。
非法出售者在出售发票时,当事人主观上肯定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因为他不是扣抵方,因此这里的骗抵税款目的,应该是明知他人会用来骗抵税款,依然为其提供骗抵税款的工具,是一种帮助行为。这个时候,问题来了,在司法实务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都是一对多,来者不拒,对方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什么,出售者极其可能不会过问,那怎么证明他具有帮助他人骗抵税款的目的或者说故意呢?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虚开的补充性罪名。
补充性罪名的目的是严密刑事法网,填补法律漏洞。譬如司法实务中,定不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涉案毒品数量较大的,往往会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补充性罪名体现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即补充性罪名的量刑往往会比前面的罪名更低。但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跟虚开一样,怎么体现其补充性呢?
个人认为虚开发票罪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补充性罪名。理由如下:
1.定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定虚开发票罪,体现了严密刑事法网,填补法律漏洞的精神。
2.虚开发票罪的最高刑才七年,体现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3.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部分。
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时候,往往都会非法持有毒品,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持有行为摘离出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虚开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没有真实交易+骗抵税款目的,或者没有真实交易+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没法证明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也没有办法证明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以没有真实交易为由,定虚开发票罪。
4.按照张明凯教授的观点,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其他发票”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没有骗抵税款目的的情况下,也就是把专票当普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在虚开发票罪的发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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