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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辩护律师:贿赂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贿赂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据此,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贿赂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直接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秩序。

贿赂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贿赂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贿赂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贿赂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贿赂罪的相关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6期(总:80期)

孙爱勤介绍贿赂案

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引见、沟通、撮合,并从中获取利益,该行为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与以上人员相勾结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对于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引见、沟通、撮合,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是否认定其构成介绍贿赂罪,关键在于判断其介绍贿赂的对象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未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为犯罪,如果该行为人介绍对象为公司工作人员的,应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如果介绍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认定其构成介绍贿赂罪。

审判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人应如何裁决?

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都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如果其没有被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重新犯罪的,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其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

五、贿赂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介绍贿赂罪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宗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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