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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是刑事律师的毕生追求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8-31

金牙大状是刑事律师的毕生追求

——易胜华律师莫乱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谢政敏律师

近日,看到易胜华律师在尚权刑辩论坛微信群“燕山星语”讲座进行了题为《煮酒论英雄——戏说中国刑辩江湖》的讲课,本律师没有听到易律师的精彩讲课,但课后有幸看到了讲课稿,感到易律师真的是才华出众,文采飞扬。易律师对中国律师江湖进行了分门别派,在律师界引起了争议,其中也提到了金牙大状,易律师说:

“广州还有一位自称‘金牙大状’的律师,曾经在盈科广州待过一段时间,后来自立门户了。说实话,我对于自称‘大律师’、‘大状’的律师,天生就排斥。

“我们什么时候听到郭靖说自己是郭大侠了?洪七公不会说自己是洪大侠。我们也没有听到过,高子程律师在自我介绍的时候,说‘我是高子程高大律师’,或者说‘我是张青松张大律师’,‘我是田文昌田大律师’,这些话我们都没有听到过。当别人以‘大律师’来称呼你,那是客气,是礼貌,不能当真。我们在微信群或者在平时的交往中,‘大律师’三个字已经变得很廉价了,动不动就听到有人对一个刚出道的年轻律师说‘易大律师如何如何’。刚出道不久,怎么可能是‘大律师’啊。别人这么称呼你,是一种尊重。如果把自己当成‘大律师’、‘大状’,这样称呼自己,那是不知天高地厚。

“在工作当中,我会听到身边的一些律师同行说:‘我这样的大律师,怎么可能收费会这么低呢,怎么可能会不收费呢’,‘我这样的大律师,当事人怎么可能安排这样的地方住呢,怎么可能坐高铁二等座呢’,等等。我听在耳朵里面,感觉非常不舒服。拿这个‘大律师’出来聊一下,也是给年轻的律师提个醒。‘大律师’就像‘大侠’一样,是由他人评价的概念,别自以为是了。”

此文中,易律师主要谈了两点:一是律师不能自已妄自称大;二是王思鲁律师自封金牙大状是自高自大,不知天高地厚。对于易律师的第一个观点,本人高度认可,同样感受到自称大律师的同行确有“黄婆卖瓜、自卖自夸”之意。而对于易律师的第二个观点,本人相信易律师对金牙大状团队并无恶意,皆因对“金牙大状”的由来不了解,所以作出有失偏颇的判断。

本律师于今年七月份慕名加盟金牙大状,在加盟前后,大量搜集了有关金牙大状的资料,并亲耳聆听王思鲁律师及金牙大状刑辩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介绍,了解到金牙大状的称呼早已有之,他是海内外粤语区对于那些学识丰富,能力挽狂澜,最大限度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的最高尊称。所谓“金牙”是指“牙齿能当金使”,是指口齿伶俐,才华出众,具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大状”则是指深谙律法之道,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要案的律师。只有那些能在庭上凭三寸不烂之舌力挽狂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的金牌律师才能获得“金牙大状”的美誉。

王思鲁律师九十年代即跻身律师界,办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1998年,王律师办理了马某明等被控贩卖10500克海洛因毒品案,若罪名成立,马某明必死无疑。王律师介入此案,做了无罪辩护。最终,广州中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1年2月27日宣判马某明无罪。2001年3月31日的《广州日报》对王思鲁律师和该案件作了题为《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的专题报道(可网搜“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尊称王思鲁律师为金牙大状,后《律师与法制》作了题为《跨世纪的金牙大状——解读学者型律师王思鲁》的专题报道(可网搜:“跨世纪的金牙大状”),同样称他为金牙大状。

王思鲁律师和他律师团队成员受到启发,决定建立“金牙大状律师网”,将金牙大状作为他们毕生追求的目标,以此来不断激励自己,将刑辩业务推进到新的阶段。

2001年,金牙大状律师网正式建立,迄今已经十六个年头。十六年以来,金牙大状律师网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汇集了包括王思鲁律师及黄坚明、肖文彬、李泽民、王如僧、梁栩境、陈琦等二十余位知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强大的刑事辩护团队,以专门办理刑事大案、要案为主,以精细化、专业化为自已的特色。金牙大状律师网律师践行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开创未来”的理念,办理了大量案件,如2001年龚某被控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无罪)、2012年海南民警雷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 (无罪并获国家赔偿,2012年度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2015年伍某等被控走私毒品罪(走私1.8吨毒品)一案(不予逮捕,无罪释放)、2016年哥伦比亚“嫩模”胡某娜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2016年南方航空集团某公司前总经理胡某被控受贿罪一案(免予刑事处罚)等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成功的辩护效果(因为经典案件太多,恕不一一列举,详情请各位登陆金牙大状律师网或者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站查询)。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人民日报》、《文汇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东方日报》、《新快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等海内外众多权威媒体也多次采访报道,在海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也因专门办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而闻名全国。

金牙大状律师网在办案之余,还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探讨,组织律师撰写了许多原创文章在金牙大状律师网发表,并许多媒体、网站发表、转载,其中王思鲁律师在《现代法学》《政法学刊》《中国律师》《法制日报》等核心期刊或其它权威刊物发表《不当口供──刑事控制概念的提出》《论受刑事追诉者的沉默权规则》等刑事法学论文及实务文章,王律师代表专著为《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获2008年度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一等奖)。金牙大状律师网坚持只发表高质量的原创文章,坚持专业化、精细化办案,坚持以“案例打造经典品牌”而为业内外人士所称道。

2013年,王思鲁律师召集志同道合的同行建了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和金牙大状律师网合二为一,相互依托,相互促进,金牙大状网在全国的影响力更大了。

由此可见,金牙大状而是社会各界授予王思鲁律师和他的律师团队的荣誉称号,是对他们取得的杰出刑辩成绩的褒奖和鼓励,绝不是王思鲁律师自封的。王思鲁律师和他的刑辩团队设立金牙大状律师网,表明了他们对于金牙大状这个律师界崇高荣誉的追求和向往。

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逐渐发展和壮大,越来越多的刑事律师认同并践行“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开创未来之路”的理念,在刑辩道路上越走越好,成功案例不断涌现,这无疑是律师的真我本色,光明磊落的法治之路,是值得庆幸和欣慰的事情。

我是来自河南的一名普通律师,刚刚加盟金牙大状。我之所以加盟金牙大状,是因为我对金牙大状“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的理念的高度认同。加盟前,我认真搜集了有关金牙大状的相关资料,看到了金牙大状团队的成功案例;看到了王思鲁律师及黄坚明、肖文彬、李泽民、王如僧、梁栩境、陈琦等团队律师所撰写的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和理论探讨文章,看到了他们精湛的刑辩技能和强大的实力。这让我认识到金牙大状团队“以成功案例铸造经典品牌”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由实力来铸造的,这也是吸引我加盟金牙大状的动力。

易胜华律师是江西人,对于广东文化不太了解,对金牙大状的历史渊源也不太清楚,对于金牙大状律师网的发展模式及发展方向更是一无所知,便想当然地认为金牙大状是王思鲁律师自封的,进而得出了所谓王思鲁律师自封金牙大状的结论。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依我来看,易胜华律师对金牙大状并无恶意,只是因情况不熟悉而已。期望本文能帮助易律师更加深入、正确地了解金牙大状,也希望易律师有更多的经典无罪案例问世,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早日成为金牙大状。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希望全国的刑事律师都能够以成功案例铸造自已的品牌,都能成为金牙大状。其曾深刻地道出了金牙大状团队的执业理念:

“金牙大状,绝无半点虚张声势,而是以众多的成功案例铸造品牌。成功的案例是震撼人心的辩护过程和完美的结果的和谐统一。专注、专业地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是金牙大状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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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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