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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6-0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一、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以下简称《通纂》第895页)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单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黄向华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898页)

裁判要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包庇、纵容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三、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901—902页)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但以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为要件。

以下三种参加者,一般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1)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参加者;(2)与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的参加者;(3)所获报酬数额较大的参加者。

四、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906页)

裁判要旨:以下三种情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非个人犯罪:(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2)基于组织意志实施的犯罪;(3)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

五、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913—914页)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应当认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求非法保护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行为,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而实施的行为。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条件。

六、郑运坚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五复1306336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授意骨干成员打击报复竞争对手,其手下多名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直接组织、策划或纵容手下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组织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作为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长期在多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非法获取巨额收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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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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