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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维权10大法院裁判要旨

办案律师/作者: 陈北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5

陈北元,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讼联盟创设人

孙裕广,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讼联盟研究员

唐骏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

基本案情:原告唐骏通过拍拍贷P2P平台投标向借款人李玉玲出借8000元钱款,后因李玉玲尚有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归还。唐骏将借款人和拍拍贷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玉玲归还本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0006.6元,并要求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裁判要旨:借贷双方通过P2P平台在线点击生成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借贷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裁判摘要:唐骏与被告李玉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类似判决:(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

2.裁判要旨:P2P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与出借人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出借人请求P2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或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唐骏关于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裁判要旨:P2P平台在制定用户协议或借贷协议时,约定平台不承担审核和催讨的责任,不构成霸王条款。

4.裁判要旨:电子合同虽未办理第三方认证手续,仍可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当事人以P2P平台可能使用技术手段变更协议内容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确认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审理实况:原告唐骏以拍拍贷存在更改协议的可能,质疑电子合同《借出人注册协议》的真实性,但本案中法院采信该协议。

出借人可以根据网络借贷合同主张利息或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当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最高利息的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5.裁判摘要:唐骏所主张的每期债务的相应逾期利息,加上借期内的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相应利息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判决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类似案件:(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此案中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处理是:向原告债权人释明借期内的利息、违约金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原告变更诉请,放弃主张违约金,并将逾期利息降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法院支持了原告变更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

(2015)小民初字第01487号;(2014)聊东商初字第1837号;(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1147号;(2013)台黄商初字第759号。

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霍秀芹、赵文生、张桂春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5)宽民初字第00897号

基本案情:翼龙贷公司是提供网贷居间服务的P2P平台,其与借贷方签订的《合同管理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的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管理方有权代贷出方在有必要时对借入方进行催收工作,包括对借入方提起诉讼。借款人蒋某通过平台从13位借款人中借入6万元,但期满后未偿还债务。翼龙贷公司根据以上条款提起诉讼。

6.裁判要旨:借款人未将债权转让给P2P平台时,平台仍是不适格的诉讼主体。

裁判摘要:虽然按合同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管理方有权代贷出方对借入方提起诉讼等,但在合同的贷出方未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时,原告仍无权以自己为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借入方,据此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原告为诉讼主体起诉属主体不适格。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李坚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

基本案情:点荣公司是提供网贷居间服务的P2P平台,其网站格式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逃避债务时,经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下,由点荣公司受让债权并统一向借款人追索。2013年9月,李坚强在平台发布50万元借贷标的,从264名出借人中筹得借款,并有石久渡公司等提供担保。但李坚强自2013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点荣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7月发出受让出借人债权通知,并将其告上法庭。

7.裁判要旨:P2P平台可以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借款人以平台与其仅成立居间法律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原告点荣公司作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确系居间服务。然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该约定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案债权转让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且原告已于2014年7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本案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故点荣公司已成为合法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类似案例:(2014)聊东商初字第1837号

8.裁判要旨:借款人主张在确定借款本金数额时,应扣减P2P平台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网络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点荣公司基于居间合同从借款人处扣除居间服务费,属于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故本案中的居间服务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借出金额50万元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

张凯与许红军、袁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小民初字第01487号

基本案情:许红军、袁桂玲通过翼龙贷P2P平台向王林泉等7人借款5万元,并由以上三方签订了《网络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贷出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债权转让,在贷出方的债权转让成功后,借入方需对受让人履行本协议下各项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送达。”但借款到期经多次催促,仍拒不交还。翼龙贷公司对逾期债权进行了收购,随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平台在山西的负责人张凯,由张凯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诉讼。

9.裁判要旨:非P2P平台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受让债权,取得网贷纠纷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原告成为二被告新的债权人,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该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何国辉与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065号

基本案情:原告在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提交了来自于拍来贷网站关于注册用户协议、借贷协议、平台ICP/IP备案信息等截图文本资料,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在查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后,采纳了上述证据。

10.裁判要旨:以互联网截图文本资料作为P2P网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法院也会依法采纳。

裁判摘要:上述证据虽主要为网络信息的文本资料,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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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元
陈北元商事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021047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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