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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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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刑事案件,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以前张青松律师提到过,刑事案件就是打各种关系!肖律师今天来聊聊这个话题。首先需要申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关系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那种关系!这里的关系是指法律关系、利害关系。

二、正文

(一)法律关系

我们先来讲一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第一大关系。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法律关系是最基础的关系,律师在接手一个刑事案件后,首先要理清楚案件的证据材料、法律适用、还有案件的程序这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所以说这里的法律关系就包括证据关系、法律适用关系、法律程序关系。

第一就是说法律程序关系。律师接手的这个案件管辖是否存在问题?例如“远洋捕捞”“逐利性执法”案件大都存在管辖方面的问题,有些案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而非主要犯罪地、企业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这时候就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逐级向上级办案机关提出,争取异地管辖,力争司法公正。因为换一些办案人员、换一个地方,司法环境,刑辩的运气可能会更好一些。

另外,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其他的办案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这就属于法律程序方面的关系!如果法律程序方面的关系很重要,与案件实体直接相关,那么就是说必须要去打的!

第二就是说证据关系。公安、检察院指控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因此,在不少涉网络诈骗类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此类案件大多存在公安机关收集的被害人人数不够的问题。涉及到10多万客户(“被害人”),仅收集了几百人的陈述笔录、聊天记录与支付记录,收集到的“被害人”方人数不够,这不仅关系到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大部人是怎么认为的?认为自己是否受到欺骗?),还关系到证据是否充分问题。仅收集不到百分之一的被害人笔录、聊天记录作为指控诈骗罪成立的依据,又有什么代表意义?

另外,我们发现在警方提供的这几百人聊天记录当中,不少被害人与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也反映不出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备任何欺骗内容(这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与诈骗无关)。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有一部分聊天记录反映出涉案产品客户使用之后是有效果的。还有一部分客户看了业务员的话术之后,认为这不过是销售策略,自己并没有上当受骗,因此,这些有利的证据材料完全可以去反击那些不利的证据材料。这也从正反两方面印证了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因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问题是大问题,这方面必须要去打的!

第三就是说法律适用关系。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是重罪还是轻罪?是有罪还是无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等以及量刑是否准确都需要去打的!在肖律办理的不少涉保健品诈骗案中,有些其实就是民事纠纷,有些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或非法经营行为,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属于“空手套白狼”的非法占有目的!很多办案人员极容易把非法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混为一谈!

如何区分营利目的与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司法实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出“七种情形”,如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认为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导致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有反证或行为人能作出合理解释除外。

正如虞伟华法官所言,同时符合以下两条标准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是否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履行合同的约定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不成立非法占有。不支付对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履行合同,不交付任何财物或提供劳务;二是虚假履行合同,向对方支付的财物不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例如以砖头冒充电视机出售给他人,这里的砖头属于犯罪成本,不属于支付对价;三是不完全履行合同,向对方交付的财物或提供的劳务价值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不能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这种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与所交付财物或提供劳务的差价部分未支付对价。

(2)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行政法律得到救济。如果行为人虽然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但并没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仍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通常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隐匿犯罪主体,给被害人主张权利制造障碍,如隐瞒真实的姓名、住址、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假名等;二是不给被害人留下有效的主张权利凭证,如使用伪造的单据、印章或证明文件;三是提供虚假担保,为被害人追回财物制造障碍;四是收受对方交付的财物后逃匿;五是使被害人放弃追赃念头,如制造谎言不让被害人发现被骗,制造假破产、假倒闭等无履行能力假象;六是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无法返还的用途,如挥霍、转移、隐匿赃款、赃物、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通常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行政途径得到救济。

因此,判断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为无对价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是否逃避返还占有的财物。

所以说律师要打的第一大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是包括程序关系、证据关系、法律适用关系,还有量刑方面的关系,所以说这是律师的基本功!律师的基本功是必须要打这个法律关系的!

(二)利害关系

第二大关系就是指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包括利益关系在内,因为有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里面它就会存在这个利害关系干扰的问题,这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这个案件有没有外力干预?有没有领导的批示?有没有“幕后黑手”插手这个案件。第二,这个案件有没有逐利性执法?

所以说我们一接手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要分析这个案件里面的案发背景。这个案发背景有没有外力的干预?有没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那如果存在上面这些因素,那就要想方设法去打掉这些不正当的干预因素,如何去打?详见肖律《刑事辩护的N种武器》一文,目的是使案件回到正当的法律渠道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比如说一个案件已经到了申诉的阶段,你要办好这个案件的申诉,那你首先要考虑这个案件如果要得到纠正,那么你要考虑这个案件就会涉及到原来的一审的公检法、二审的检察院和法院,涉及到相关办案人员的错案追究这方面的利害关系,所以说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有可能办好这个案件!

三、结语

因此,肖律认为,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打官司就是要打这个法律关系、利害关系,要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怎么样去打!这就是我今天要谈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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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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