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包税走私冻品案的货主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走私辩护与研究(二十七)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02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2020年5月7日晚至8日凌晨,黄埔海关缉私局与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代号为“10.28”的打击走私冻品专项行动。在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下,海关缉私部门成功破获一起走私冻品特大案件,查获涉走私冻品万余吨,案值10亿元。

2020年5月26日凌晨,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广东分署的指导协调下,海关缉私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广州、珠海、深圳、江门、清远等地抓捕了走私冻品人员66人,查扣了巴沙鱼片、猪肚、牛肉、鸡爪等冻品约1670吨,价值约8350万元。

在广东地区漫长的海岸线上,走私冻品的行为每天晚上都在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已经总结出了一套比较完善处理模式,大多数境内货主最后都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过,在最近接到咨询的案件中,笔者发现一类特殊的冻品走私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此类案件概要如下:

1. 海外冻品供应商(以下简称A供应商)委托国内冻品推广人员(以下简称B推广人员)在国内推销冻品;

2. B推广人员负责联系通关公司(以下简称C报关行)办理清关手续;

3. 国内冻品销售商(即D货主)以包税方式向C报关行支付冻品所有进口费用。

4.D货主在国内销售冻品。

此类案件中,D货主涉案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以包税进口方式进口冻品;

二是在国内销售冻品。

包税进口一般是指货主在进口货物、物品时,因不熟悉报关业务等原因,将进口等相应的事宜委托给专业报关行处理。双方约定货主支付进口货物的固定一揽子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货物价格、装卸、仓储以及关税等所有税费,由报关行负责进口并将货物运输交付给货主。包税进口方式本身是合法的。

在包税进口实务中,如果C报关行通过伪报、瞒报等走私方式进口冻品,一但被查,往往会连累使得D货主也被牵扯到走私案件中。

从理论上讲,D货主支付了包税一揽子费用,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应纳关税,至于C报关行实际如何处理与D货主无关。D货主接货并在境内销售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此,此类案件中,D货主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此类案件在做无罪辩护时存在两大难点:

1.办案机关往往会以D货主明知一揽子费用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而推定D货主具有走私的故意;

2.货主D根据销售需要,后继可能存在主动要货行为,这会被办案机关认为是走私行为的发起者。

针对第一个难点:此类案件,由于是B推广人员主动找D货主销售冻品,他们在说服D货主进口货物时,经常会承诺进口的冻品已按照重量或者金额征收便宜的关税来混淆视听。D从货主角度讲,他已向C报关行支付的一揽子价格中已包含了应缴纳的关税,在主观上没有偷逃关税的故意。D货主没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就没有走私的犯罪行为。

针对第二个难点:D货主销售行为是具有持续性,在以包税方式进口冻品的前提下,D货主已依法缴纳税款,是正常进货、合法经营行为,D货主再次要货的行为仍然不具有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以此认定D货主是走私行为发起者。

对于此类案件,黄金37天是能否争取到无罪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当事人及其家属应与辩护律师一道,在梳理出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由辩护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陈述无罪的事实与理由,尽最大努力为D货主争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结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何天云律师对“包税走私冻品案的货主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

”相关问题的分析。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帮助。


阅读量:44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实战文书《L某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