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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重案口供造假现象难杜绝之根源及辩护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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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重案口供造假现象难杜绝之根源及辩护对策

黄坚明律师、彭志鹏

在刑事领域当中,口供为王、口供造假等现象司空见惯,诱供骗供情形也是经常出现。刑侦技术不发达,重大复杂刑案入罪证据标准过低是主因,证据造假成本过低及甚少被追责是根源。

我们正在办理的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核心犯罪事实是多名所谓同案犯或所谓买家共同指证张三向涉案买家出售了约1公斤的依托咪酯毒品,进而导致张三本人被起诉至某法院,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根据我们初步核实的情况,此案明显存在关键口供造假的问题,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嫌疑。

具体论述如下:

一、因家里大额藏毒而诬陷他人贩毒之涉毒口供的证明力存疑

本案中,涉案缉毒民警确实有在所谓买家李四、王五家中查获大额毒品,其据此认定李四、王五涉毒的做法是合理的。但办案人员据此认定张三涉毒的做法则明显不妥。办案人员根据其两人指证张三涉毒的口供便抓捕张三的做法更是不妥。

须知,缉毒民警在李四、王五家里查获的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物上,均没有查获任何张三的指纹、DNA 等生物信息,本案也没有其他铁证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

相反的是,办案人员在张三的住所、其经营的棋牌室及可能涉毒的其他涉案场所,均未查获任何毒品实物,以及电子秤、电子烟枪、涉毒现金等涉毒铁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

二、关键涉案毒品纯度不同及来源不同的客观事实,此案不存在对涉案毒品进行提纯之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据以定案之入罪口供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在案口供涉及造假问题,这无疑是铁的事实

据所谓买家李四所交代的口供内容,交易当天,涉毒买家李四或所谓的中间人陈六与张三当面交易后,将毒品交给李四保管,还将其中的30克出售给此案买家之王五。案发前,李四实际持有的涉案毒品共两包重达 900 多克,一包为 500 克,一包为 400 多克。交易涉案毒品后的第二天,就是李四回到其住处时,李四从这批货中拿出 30 克交给李五。

但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的在案鉴定意见,此案最大包毒品重500 克的涉案毒品纯度为57%,第二大包重400 多克的涉案毒品纯度是67%,第三大包的涉案毒品重30 克的涉案毒品对应纯度却是69%(具体纯度数据有技术性处理),其中 30 克毒品的纯度比前两者都要高。

根据生活常识可知,除非王五有专业的提纯工具及专业化工知识,否则其根本就无法对纯度甚高的在案毒品进行提纯,全部在案口供内容也没有涉及王五如何对在案毒品进行提纯的事宜,且此案实际情况是交易完毕后不足一天张三、李四、王五等人随即被抓到案,致使此案根本就不存在被追诉人可对涉案毒品进行提纯的时空条件。

此事实可直接证实了此案关键涉案三包毒品并非来源于同一批毒品,涉案毒品绝非源自同一毒品上家。而在案的李四、王五两人共同指证张三涉毒之在案口供内容也明显涉及造假,这无疑是铁的事实。针对此问题,我们正在考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问题。

更关键的是,李四蓄意隐匿其住处所藏之诸多毒品的确切来源及对应毒品上家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其自认涉案毒品来源于张三的关键认罪口供明显存疑,致使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张三是该900 多克毒品的唯一、排他性来源。

因此,本案单凭关键毒品物证本身涉及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在案的指证张三涉毒之李四、王五等人的口供内容明显涉及造假,且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

而全部参与此案的经办人员直接无视或蓄意隐匿此案涉案毒品纯度不同、来源不同的做法更是匪夷所思。这也直接证实单凭口供断案的做法根深蒂固,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三、大额毒资现金灭失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涉毒口供涉嫌造假

如上所述,张三涉毒一案是大额贩毒案,并非是常见的零星贩毒案。缉毒民警查获大额毒品实物是客观事实,但大额毒品交易必然涉及大额毒品来源问题,更涉及大额毒资来源及去向问题。

在此案当中,涉案办案人员单纯根据大额毒品在案、案发前张三有和此案所谓买家李四、王五等人见过面的客观事实,便认定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这种做法明显荒谬。

核心理由之一是此案涉案毒品买家不明,何人付款购毒的关键事实不明,理由之二是何人筹钱购毒的关键事实也不明,理由之三是涉案数十万元大额购毒现金来源及去向更不明,理由之四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此案存在交付大额毒品及大额交付现金的关键犯罪事实更没有查明。

此案诸多关键事实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根本就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显然,本案单凭大额涉毒现金缺失或去向不明的客观事实,单凭此案基本事实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明显不成立,李四、王五等人指证张三之涉毒口供内容明显涉嫌造假就是此案重大嫌疑所在。

四、全部涉毒人员否认自己是涉毒买家及接收涉案毒品之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在案口供真实性存疑

根据在案的涉毒口供内容,李四称系王五向张三购买毒品的,虽然毒品是在李四家被查获扣押在你的,但李四声称是代王五保管,并且否认自己有持续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而王五则表示,当天与张三碰面只是为了索取赌资,其本人没有购买毒品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全案没有明确的买家,所谓毒品买家李四、王五作出的认罪口供内容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存在关键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

五、李四、王五指证张三之涉毒口供违背常识及经验法则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在案涉毒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所谓买家李四、王五、李六均表示不知道该批毒品的购买单价以及总付款金额的情形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及经验法则。如:李四的口供称,其听到王五在电话里和张三讨论购毒金额,约为数十万元。但赵六(李四的购毒下家)交代,其购买的毒品单价为500 多元 1 克,这与李四所述的金额存在明显不符。

当然,我们知晓零星交易与大额毒品交易价格迥异的情形。但全部在案被追诉人均没有陈述到其购毒数量、购毒单价、毒资金额的情形明显荒谬,多人在场却无人知晓毒品交易细节的做法明显异常。这再度证实此案在案口供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存在公然造假的重大嫌疑。

六、被追诉人没有贩毒案底却被卷入涉毒重案的异常情形,再度证实在案指证其涉毒的口供内容明显荒谬

所谓买家李四、王五指证张三贩卖了依托咪酯约1公斤的犯罪事实明显荒谬。从过往情况来看,张三并无任何贩毒案底。按照日常的毒品交易习惯可知,贩毒者刚开始贩毒时,往往都是从小额交易做起,比如几克几克地卖,甚少存在一上来就进行大额毒品交易的情形,就如此案张三一开始就涉嫌贩卖 1 千克毒品的情形,除非出现很特殊的情况。

但在此案当中,我们尚未看到任何一名涉毒被追诉人突然开始大额购毒、大额购毒、大额筹集毒资、大额毒品验货细节、支付大额毒资或接收大额毒品的等相关口供内容及对应的异常涉毒细节性陈述。

张三涉毒一案存在太多谬误情形的客观事实,再结合张三归案之后一直不认罪的客观事实,可侧面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的在案口供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问题,致使此案在案口供存在造假的重大嫌疑,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可证实在李四、王五家里藏毒,其两人存在涉嫌大额贩毒的重大嫌疑。但办案人员在张三的住处、所经营的棋牌室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涉毒场所均未查获任何毒品实物、现金毒资及电子秤、电子烟枪等客观性涉毒证据及完整、齐备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三在涉案前后期间有任何贩毒活动的客观事实,均直接证实本案有完整无罪证据链以充分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应属冤假错案。

此案办案人员仅凭李四、王五两人家里藏毒的事实及其指证张三贩毒的口供,不足以证实张三存在贩毒的犯罪事实。

但遗憾的是,这样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我们辩护律师能做的、应做的就是全方位论述诸多涉毒口供因涉及造假而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导致诸多涉毒案的有罪证据链已中断,或者是详细论证诸多诸多涉毒案根本就不存在有罪证据链,进而证实诸多被追诉人涉毒一案纯属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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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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