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被抓第二天,家属通过网上查到我此前办理的案例找到我这边
在电话上简单沟通后就来到律所签约了。
当天下午三点钟,当事人被收押进广州*看守所,我和团队助理下午四点半到看守所会见上。
有时候,我们是在跟**抢时间
通过会见充分沟通,不仅全面了解了其与被害人相识的平台规则、聊天内容、见面经过等核心事实,还捕捉到“聊天软件年龄配对限制”“未发生性行为”等关键细节,了解到这里,这个案子已经确定作无罪辩护了。
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对方系幼女”和“客观实施强奸行为”两大核心要件,本案辩护围绕这两点:
针对“主观明知”
我们深入核查当事人与被害人相识的“shushu不约”聊天软件运营规则。通过实际登录测试,固定了该软件“18岁以下自动开启青少年模式,不与成年人配对”的关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中“被害人显示年龄18-23岁”的细节,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系成年人,无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
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据当事人告知,他是在案发后才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为13岁,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可以明确认定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年龄并不明知。
针对“客观行为”
当事人始终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而侦查机关亦未收集到能够证明性行为发生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我们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本案缺乏强奸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件,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核心条件。
这类案件推进节奏较快,在刑事拘留第七天,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马律师深知审查逮捕阶段对案子处理结果的重要性,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迅速核实并确认了本案主办检察官的相关信息。
在此之前,马律师已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梳理与深入研判,提前撰写完成《关于李四涉嫌强奸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为后续沟通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确认主办检察官后,马律师当即提交了该法律意见书,确保办案人员及时接收。为进一步清晰传递辩护观点,马律师多次主动与主办检察官电话沟通,重点阐述本案中能够证明李四无罪的核心事实,着重强调现有证据存在的关键疑点、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依据,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充分论证本案无罪的辩护要点。
马律师一系列的辩护工作,终于在案发第十四天收到了好消息,在审查逮捕阶段第七天下午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可以取保”,理由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当事人重获自由!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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