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末的最后两日,黄佳博律师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当事人成功获缓刑判决。
一、案件回顾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超4亿的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涉案主犯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甲、乙等多家公司,并委托其他公司搭建微信公众号平台,以销售“a产品”为幌子实施传销活动。
期间,涉案主犯还专门成立丙公司负责售后、充值等配套业务,另设商学院承担宣传、培训工作,形成分工明确、流程完整的传销犯罪体系。
经司法鉴定,该平台内产品订单总额超过4亿元,传销规模较为庞大。L某系丙公司的负责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佳博律师和杨天意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分别担任第一和第二被告(L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策略
介入案件后,黄律师经阅卷判断,本案事实与证据无重大争议,关键辩点在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L某作为丙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尽管未直接参与传销模式设计、会员发展及资金操控,但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综合考量L某的作用和地位,未认定L某为从犯。
为争取从犯情节,明确丙公司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黄律师重点提出:
L某所在的丙公司主要承担售后、充值等配套服务,并未参与传销模式设计、宣传推广、核心资金操控等关键环节,不属于本案传销活动的核心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
L某虽然是公司负责人之一,但由于公司整体未对传销网络的扩张和涉案资金的积累产生决定性影响,且从工作内容、获利情况和参与时间等方面来看,L某属于被动执行相关辅助工作,作用较小。
同时,其主观恶性方面和意图通过传销活动牟取暴利的心态存在本质区别。
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认可了黄律师关于L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并在起诉书中予以明确。
庭审中,黄律师进一步强化“从犯地位”这一主张,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大量类案,其向合议庭重点阐述本案应认定L某从犯地位的事实依据与法律逻辑,同时强调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以及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家庭情况特殊等从宽处罚情节,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
三、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L某构成从犯,并结合其主观恶性及各项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附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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