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销售金额达70余万的水果味电子烟非法经营案,能够获得无罪不起诉,主要归功于有担当、有责任的检察官及其助理等办案人员,对辩护观点的认可。



本案自审查起诉阶段经过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才介入,介入后,得知被控非法经营罪,且销售金额达到70余万,而认定销售金额的证据又是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转账流水,要想辩护成功难度可想而知。
介入初期,定下的策略是先推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争取更多的时间来研究案件,于是在阅完卷的基础上,确定了从销售金额方面推定退回二次补充侦查,进而形成了《销售金额存疑事实归纳》:认为销售金额中包括有非电子烟的生意往来的货款;贴纸、滤嘴以及电子烟配件等非烟草专卖品的数额;国标电子烟的销售金额的事实,申请对上述事实予以核实并形成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
与此同时,通过阅卷,对本案的管辖权也提出异议,认为销售的悦刻、柚子、魔笛等品牌电子烟的事实与本案案发的线索事实没有任何关联,行为人销售电子烟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其本人的居住地与案发地也没有任何关联,从而形成了《管辖权异议书》,在形成上述文书提交之后,也正好得知检察院打算决定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利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通过对卷宗材料深入的阅卷,形成了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详细意见,并且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承办人员此时也告知,补充侦查期间也会对本案的产品送往相应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确定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就在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的时间届满后,得知侦查机关仍然没有完成补充侦查,未将相关补充侦查的卷宗材料移送检察院,针对这一情况,又与承办人员继续沟通,承办人员也告知其已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违法行为纠正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尽快对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移送。
此后,侦查机关又久久未予以移送又继续与承办人员沟通,沟通后得知侦查机关有初步撤案以及移送管辖的想法,所以需要时间。
但时隔不久,侦查机关还是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而此时送来的材料仍然是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材料,没有任何新增加的材料。
在此基础上,与承办人员沟通,得知本案可能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是,又向承办人员递交了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建议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意见书。
核心观点是:本案行为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不是非法经营,具备法定不诉的条件;即使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仍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水果味电子烟属于是质量低劣或不具有使用性能的“伪劣产品”,即使电子烟产品带有味道,也有可能是在101种添加剂之中的国标电子烟;
并且就被查扣产品的数量也无法满足《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样品抽样数量的要求,已无法进行检测;
即使能够进行检测,涉案产品也是于2022年10月之前生产,早已超过了产品的有效保质期,样品已经被严重污染;
而且在2022年10月之前,我国并未对电子烟产品进行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烟国家标准并未实施,烟草质量监测站也无法将其判定为是“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伪劣电子烟。
最终,承办人员采纳了辩护观点,对本案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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