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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五十九——运输毒品案四、“人间正道是沧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二章蒋和涉嫌运输毒品案

四、人间正道是沧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二审法院法官宣读裁定维持判处蒋和运输毒品罪(15年有期徒刑),我们感觉真不是滋味!介入此案以来的孜孜以求,期望能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但一切努力化成灰烬!

蒋和本是一位年青有为的青年,在家乡,他开有一家美容院,拥有一部出租车,过着富裕幸福的生活。然而,自从受人引诱染上毒瘾之后,就嗜毒如命,不能自拔,长达十年的吸毒,使苦心经营积攒的血汗钱大把大把地扔在了毒品上。因为吸毒,蒋和的亲人不知流了多少泪,他自己也深知毒品的危害,曾经痛下决心戒掉毒瘾,但是戒毒不是说说那么容易的,一次次地戒毒,又一次次地复吸,饱受戒毒的痛苦煎熬。瘾君子的蒋和终于在一次随身携带毒品乘坐快速巴士让他走向万劫不复的牢狱深渊……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介入此案,我们对蒋和的遭遇非常同情,怀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心情,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证据材料,最大程度了解了案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权威判例,对案情的了解和把握可谓全面而深入。控方指控蒋和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然而我们发现,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定性,从控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并未足以证实蒋和究竟是运输毒品还在非法持有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运输毒品罪,其本质在于非法运送毒品的来源清楚,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本质在于单纯持有毒品,毒品的来历不明,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前者以后者为前提,不持有毒品就不可能运输毒品;前者与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后者与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没有可以证明的关系。在这个案子中,控方证据显示仅仅证实蒋和携带毒品乘坐汽车,却不知道他的毒品哪里来?运到哪里?有没有接头人?那控方指控蒋和涉嫌携带毒品乘坐汽车,其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呢?很显然,从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条规定和立法精神出发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充其量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然而,很可惜,我们认同蒋和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个案件法院最后还是判了运输毒品罪。我们很失望,但是出乎意外的是当事人依旧很感激我们。也许从接受这个案件一路走来的艰辛,他也是看在眼里,也知道判决不是律师阐明了事实,摆出了无可辩驳的法理,做出了至情至性的求情便可以改变所有。法官对运输毒品罪立法本意仅仅停留在文字上、表面上的理解,而使蒋和承受巨大的痛苦。这正应了刑法修正案起草人赵秉志教授的一句话:在受托作为辩护律师参与具体案件诉讼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个案承办人员刑法知识的滞后和对立法原意的误解

我们接下来的案件都是有选择的,大部分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律师意见未被法官采纳的也有六、七起。在此案中,尽管我们力尽所能,结果却不是满意的。虽然此案二审判决已下来,维持运输毒品罪,但是我们仍然坚持我们的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罪,究竟孰是孰非,就让读者去评判,就让历史去考验吧!

但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由此,引发了我们对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思考。

法院是分辨是非的地方,这种是非的分辨成为法官职业的常规工作。法官这个职业特点决定成为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苛刻的条件:法官必须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官还必须具有对社会,对法律高度负责的职业良知;法官的工作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其它干预;法官是干大事者,还必须不能经常被琐事缠身。法官手持法律赋予的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充分就受到败诉的惩罚。因此,法官不仅要穿透层层迷雾,抓住案件的本质,洞察案件真相,还要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的立法本意。

当然,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队伍,都难以每一个法官都能达到条件,特别在中国,法官队伍更是良莠不齐,总结出来大概存在三种类型的法官:感觉型:不领会立法本意,凭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感觉断案的法官;机械型:对法律的仅停留在文字、表面上的法官;迷踪拳型:这种属于高素质、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通常是科班生居多,并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除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外,还有相当部分法官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乌龙判打横判也不在少数。

一是法官工作强度大。在法院中,每个法官手中的案件很多,一年二三百件案件是普遍的现象,对于如此高压的工作,每个法官都不可能对每件案件都分析得透切和准确,因此出现许多遗漏和错判也不足为奇。

二是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官选拔任用与培训制度不完善。在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官是从有多年丰富执业经验和在业界具良好口碑的大龄律师中遴选的。可以说,这样选拔出的法官,都是在律师界久经考验、赫赫有名的。有一本书曾介绍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他们从来不追求法官的年轻化,平均年龄是60岁,正如西方谚语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得俏。这些国家通过这些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确保了那些非常有能力而又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在法院任职,从而使他们能够赢得整个法律职业界的尊重。然而中国法官的选拔任用,军人退役了,予以照顾式安排到法院工作;学生毕业后就可进入司法系统,只要通过司法考试,经过在法院几年的摸爬滚打,就可被任命为法官。毫无疑问,即使退役军人与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也未必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知识;即使在法院几年的摸爬滚打,也未必具备了担当起法律的天平所需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由于法官培训制度的不完善,让这些人经过简单而短暂的培训就上岗,毫无疑问就如同七岁小孩考高考。将法官队伍等同于一个公务员,而不考虑法官的职业特殊性、按公务员管理方式进行法官的选拔培养,势必会影响到法官的法律素养。曾经有一件上诉的案例,当事人律师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和二审辩护词,并索取了法院收件回执,但由于法官疏忽,不知道辩护词放在哪里了,竟然当当事人没有上诉,使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后来律师发现了,但由于这律师属于关系型的,也不敢明确要求法院及其法官改正错误,以后怕受到刁难,只能忍气吞声,宁愿接受退还律师费,也不得罪了法院和法官。基于这种现状,乌龙法官乌龙律师的存在,势必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在诉讼中受到维护。这一切源于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法官选拔任用的把关、司法培训已远远不足以让中国现行司法体系有一个质的飞跃。

三是极个别法官的个人品德低劣,在一定程度上亦构成了实现司法公正发展的实质性障碍。我们曾遭遇过这样一种类型的法官,他们经常将案件作为谋生的手段,如常言道,吃完原告,吃被告!若将他们养肥,结果往往是应是有罪但判无罪,明是重罪但判轻罪,反之,若不予供奉,则结果往往是无罪判有罪,罪轻判罪重。当此之时,如果坚持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经常不得不惨遭滑铁卢

综上种种,面对当前某些不良法官造成一些灾难性的司法判决,我想天若有情天亦老,但是我坚信人间正道是沧桑,中国的司法公正之路,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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