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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外国雪茄,可能涉嫌哪些刑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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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进口雪茄因其独特的香气和口感,受到了大量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和跨境代购的发展,一些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绕过正规的进口流程和烟草专卖管理体系,通过国外雪茄网站购买或者境外人员代购等方式,将进口雪茄引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给参与者带来了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其中刑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旨在探讨销售非正规渠道进货的进口雪茄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以帮助相关从业者了解法律边界,避免触法。

刑事风险之一: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烟草经营,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经营进口雪茄,商家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通常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无证经营雪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两万元以上,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2020)鲁0522刑初11号案例中,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对外发布无烟草公司许可手续的雪茄烟广告,并通过微信“代卖"与囤货的方式加价出售雪茄烟。对此,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外,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从以上《条例》规定可知,无论是国产雪茄,还是进口的雪茄,都应当从当地的雪茄企业进货,否则构成违法,一旦被烟草局抓获,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以罚款。但是,对于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即使未在当地雪茄企业进货,而是从国外雪茄网站购买或者境外人员代购等非正规渠道进货进口雪茄,属于不规范经营,依旧属于有证经营,而非无证经营,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2018)粤01刑终994号案例中,对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实施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外国雪茄的行为,法院认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可以从正规途径进购并销售外国卷烟,如从非正规渠道进购了专供出口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等,属于不规范经营行为,而不能视为无证经营行为。


刑事风险之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因此,经营雪茄,无论是国产雪茄,还是外国雪茄,商家都应当依法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购,如果选择通过外国雪茄网站订购,构成违法,一旦被烟草局查获,将被没有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但是,在订购外国雪茄的过程中,如果要求买家将订单拆分多个小包裹,备注虚假收货地址,或者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未如实向海关申报,个人偷逃了应缴税额超过10万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2024)陕01刑初82号案例中,被告人隋某通过互联网在“COH”、“ALPS”、“雪茄时间”、“雪人”等雪茄烟销售网站购买雪茄烟。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税款,隋某使用其本人、妻子、朋友、保姆、公司员工等人的身份信息及住址,将其购买的雪茄烟分装成多个邮包,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多个收件人分散收件的方式向海关申报,从而使其购买的境外品牌雪茄顺利通过国际邮件邮递入关。自2014年至2023年,隋某在“COH”、“ALPS”、“雪茄时间”、“雪人”等雪茄烟销售网站,共计购买雪茄505盒,累计付款人民币329043.02元、59280.31美元、24640法郎,折合人民币共计900550.88元。经西安邮局海关计核,被告人隋某共计偷逃税款423805.62元人民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分拆包裹、伪报价格的方式走私雪茄烟,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罪名三:洗钱罪

雪茄经营者如果通过走私途径获取外国雪茄,后续再将走私所得的雪茄销售,根据《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法构成洗钱罪。

刑事罪名四:销售伪劣产品罪

雪茄经营者通过外国雪茄网站进购了雪茄,如果经鉴定非正品,属于不合格产品,雪茄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罪名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雪茄经营者进购的雪茄,如果存在仿冒“高希霸”“大卫杜夫”等品牌,并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此时依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语:

销售非正规渠道进口雪茄的刑事风险具有多重性和叠加性,实践中可能因行为模式不同触犯多个罪名。对于经营者而言,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的雪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触碰法律红线。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要时刻牢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只有合法经营,才能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也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商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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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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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潮
陈新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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