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文学蓬勃发展的当下,相关法律边界的问题日益凸显。网络文学作家李某因作品涉黄获刑一案,引发了广泛关注。以下笔者将结合李某案,聊聊黄色小说写手(作者)涉嫌淫秽物品犯罪的辩护空间。
一、案件概述
网文作者李某先后制作了《六XXX行》《六XX龙吟》《六XX羽记》等六朝系列小说,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3月、2021年5月在中国台湾出版,从中获得稿费分成30万元。
2023年11月,H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创作淫秽小说,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5年3月,H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至此,案件尘埃落定。
二、为什么“李某案”能够在二审阶段获得改判?
首先,争取从犯地位
涉案销售网站由同案犯王某制作,王某向李鑫约稿、催稿,并负责销售,李某仅负责写小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这一观点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法官接受的,在司法实践中,主从犯的认定往往得从犯罪模式、人员结构、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评估,小说网站往往需要与写手、代理商甚至是广告联盟合作,最终实现终端读者充值阅读才能获利,形成了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网络犯罪团伙,写手仅负责写小说,收取网站分配的提成,没有参与网站的开设、运营和维护,无法控制网络后台,无法获取网站的真实获利信息,在犯罪团伙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控制权,可替代性强,进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笔者个人意见)
该案中二审法院也恰恰是改变了主从犯的认定,认定李某属于从犯,对其量刑从10年降为4年。由此可以看出,准确厘清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链条上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从犯地位,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除此之外,在该案虽未被采纳,但也可以作为网络小说作者涉黄案件中的辩护要点,那就是关于淫秽物品的定性问题,《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较为模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但何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辩护:
第一,一方面从作品的整体架构入手,梳理文章发展脉络,阐述其中涉及性描写的部分与整体故事的关联性。若能证明这些描写是为了塑造人物性格或者推动情节转折,那么可以说明其并非单纯为了宣扬淫秽内容。另一方面,收集文学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从专业的角度论证作品在文学创作技巧、主题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价值,并非毫无可取之处的低俗作品。通过多维度的分析,向法庭展示作品具有“文学价值”,不应被简单定性为淫秽物品的理由。
第二,小说的鉴定意见在涉黄案件中至关重要,这其中不乏会出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违法等问题。如若发现上述情况,可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存疑。此外,针对鉴定意见中缺乏对作品艺术价值鉴定的问题,律师可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要求鉴定机构从文学艺术价值的角度对作品进行全面评估。
结语
网络文学创作作为当下热门的创作形式,为众多创作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每一位网文作者都应时刻保持警醒,谨慎对待自己的创作内容,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一旦因涉黄等问题陷入法律困境,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而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从多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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