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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刑法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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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了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来看,司法机关似乎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货物、物品,不仅包括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还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相关法官专门针对这条进行解释,“之所以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名定罪处罚,主要考虑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两种,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不限于绝对禁止的情形。例如,针对部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在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书的情况下可以合法进出口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回复有关单位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指走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进出口证明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那么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全部属于刑法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什么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下面胡寒冰律师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详细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等原因,国家明令禁止出入境的货物、物品。我国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清单就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六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

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向海关、外贸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申报或者进出口实行配额的出入境货物、物品,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等规定中。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武器、弹药罪、核材料、假币、文物、黄金、白银、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境外废物(含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上述货物、物品不仅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也包括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例如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是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规定的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种类较多,而且进行限制进出口目的也不相同,那么是否能将所有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显然不能,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内容,烟、酒、国家货币属于限制进境物品,贵重中药材属于限制出境物品,但是实务中行为人走私烟、酒、贵重中药材并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而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携带国家货币除非涉及洗钱更不涉及刑事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未有明确,但从实务中的案例来看,一般从两点进行区分:

一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许可应当是针对是特定货物、物品,即该货物、物品的进出口需要向特定行政机关办理许可证才能进行进出口贸易。如果该货物、物品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是并不需要办理专门的进出口许可证,只需要向海关申报,则走私该类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则一般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否涉及关税问题。如果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可以正常贸易的物品,但是超出携带数量或者金额需要向海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即使构成犯罪,一般只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存在关税问题,能否进出出口需要办理行政许可,那么一般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虽然走私案件司法解释将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文并未有将罪名局限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是规定为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刑事律师在办理走私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中,应当注重对走私货物、物品的定性与区分,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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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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