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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权威司法解释: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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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系核心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这又是一个很难判断的点。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而这种意图往往是隐藏的,只能通过当事人的外部行为、所处情境来判断。

对此,最高法和最高检陆续出台了五个司法解释,分别是: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其中,《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关于贪污案件中公款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里暂不展开。

其他四个是关于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虽然,这些认定标准适用于特定诈骗罪,但在普通诈骗案中,同样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总的来说,上述四个司法解释是从五个维度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资金去向,钱到底被拿去做什么了,是用于正当用途生产经营,还是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应情形有:

1.借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借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资金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借款,致使资金不能返还的;

3.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二,有没有逃避还钱,是转移、隐匿资产而不想还,还是因为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还不上。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应情形有:

1.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2.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3.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4.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催收的。

三,是不是拿钱后就直接跑了,根本没想过还钱。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应情形有:

1.携带借款逃匿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四,履约能力,即当事人在借款当时的经济状况,是否已经资不抵债,有没有稳定收入来源。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应情形有: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借款或透支,无法归还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五,履约行为,即当事人在取得资金后是否稳定、持续地还本付息。

“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应情形有:

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本质上,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述不同司法解释背后的逻辑和原则是一致的,即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以表面上的诈骗手段、当事人自己的口供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不能仅凭被害人的损失结果而客观归罪。

对此,即将生效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也明确提出,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市场变化太快,经营难,融资难,资金用途往往要跟随项目实际需求的变化,只要在经营过程中能正常还本付息,就不宜作为诈骗罪论处;即便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问题,也要审查具体的原因,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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