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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孤证不立”视角谈刑事无罪辩护技巧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04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孤证不得入罪,孤证不立,是法律常识,也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无罪辩护理由。在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本人的认罪口供属孤证、同案人认罪口供属孤证、同案人指证行为人涉毒的供词属孤证、关键证人的证言属孤证、关键事实有关的物证或书证属孤证等情形,是常见的无罪情形。我们将结合亲自办理或收集的贩卖毒品罪不捕、不诉或法院宣告无罪的诸多案例,从被追诉人或其同案犯口供、证人证言、同案犯是否归案等视角为切入点,研究孤证不得定罪规则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而反思辩方对孤证类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辩护技巧。具体如下:

一、关键证人证言属孤证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在案证人证言属孤证,导致在案证言证人之间相互矛盾,导致在案证人证言与被追诉人口供、实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矛盾的,进而无法得出被追诉人有罪的结论。为此,我们认为,关键证人证言属孤证的常见情形包括:

其一,证人数量唯一,其证言亦属孤证。如:武检刑不诉〔2020〕5号不诉案(证人唯一,关键证言属孤证)。

其二,涉案毒品上家或下家的证言属孤证。如:被追诉人否认其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除了唯一上家或唯一下家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再如:认定张三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李四、王五的证人证言,缺乏被追诉人张三的口供、毒品实物、书证等证据佐证。显然,单凭在案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被追诉人贩卖了毒品。就案件定性而言,在司法实务中,上家、下家均没有归案的贩卖毒品罪案件,被追诉人顶多被认定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其三,多人证言同样属孤证。一人证言是孤证,两人证言还会是孤证吗?证言属孤证不得入罪情形有多少呢?如:被追诉人张三零口供,在案两名证人李四、王五的证言在购买毒品细节上相互矛盾。李四、王五证言所证实的,其向被追诉人张三购买毒品时的具体细节不一致,且李四作出的三次证言不具有稳定性,前后矛盾,直接导致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后被追诉人张三获不诉结案。

关键证人的证言属孤证,孤证不得入罪型不诉案例包括:定检刑不诉〔2021〕15号、谷检刑不诉〔2015〕1号不诉案(多名证人证言均属孤证)。

其四,关键内容相互独立的证言属孤证。在案两名或多名证人的涉案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其作出的证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如:额检公诉刑不诉〔2021〕Z1-4号不诉案(涉案证言内容相互独立,无法相互印证)。再如:证人李四、王五的证言,只能证实各自从张三手中购买过毒品。

其五,证言核心内容属孤证,关键直接证言属孤证。如:皋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有无违法排污行为的证言属孤证)。再如:在案证据中,能证明被追诉人张三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直接证人李四证言,王五是事后才听李四说向张三购买毒品的事情。毒品交易过程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或者是:证实被追诉人张三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吸毒人员李四的证言;王五虽称目睹了张三与李四见面的场景,但不能明确证实张三向李四贩卖了毒品。显然,上述言辞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质上仍属于孤证的范畴。

其六,关键证言属间接证据,且属孤证,直接导致其证明力不足。如:某证人证言属间接证言,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认定张三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只有同案犯李四的指证,但李四的指证不稳定,时供时翻,及证人王五的证言属于间接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得出张三与李四共同实施了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

其七,购毒者的陈述及涉案聊天记录内容实质上是孤证。如: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购毒者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属孤证);盂检刑刑不诉〔2020〕3号、珠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不诉案(购毒者的证言是孤证)。

其八,渝津检刑不诉〔2020〕Z185号、渝津检刑不诉〔2020〕Z186号、慈检刑不诉〔2020〕12号;滨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关键证人证言属孤证);吉丰检刑检刑不诉〔2018〕69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渝梁检刑不诉〔2018〕59号。

其九,关于涉案物品数量方面的证言属孤证。如: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涉案海龟数量的证言属孤证)。

其十,证人证言本身前后矛盾或存在取证程序违法的情形。如:关键证人的证言笔录出现修改痕迹,笔录内容前后矛盾,侦查机关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导致涉案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们始终坚持:单凭言辞证据定案的做法,如单凭被追诉人的口供定案,或单凭证人证言定案,缺乏相应的毒品实物或其他包装、夹藏毒品的实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应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而孤证与否,是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并非普通百姓就可以准确判断的。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就涉案证据是否属孤证本身,也会发生激烈争辩。因此,罪与非罪,孤证与否,看似简单的四个字,但背后涉及多少专业问题,涉及多少家庭的幸福与否,涉及多少被追诉人是否被冤枉,以及能否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因此,我们时常需要进行很专业实务研究工作。

二、被害人陈述属孤证

被追诉人的口供属孤证,同案人的口供属孤证,被害人的口供属孤证

在案证人证言属孤证,在案言词证据属孤证,孤证案例在司法实务中随处可见吗?孤证入罪而致使被追诉人被刑拘、被批准逮捕的案例多吗?孤证不得入罪更可靠呢?还是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现象更常见呢?对此,我们更想强调的是,你查阅到孤证入罪的案例越多,你对口供的证明力越持怀疑态度,你查询到的孤证不得入罪的案例越多,你对司法实务的理解越透彻。因此,实证案例教人成长,实证案例让人思考更透彻,对此,我们提供下述的被害人陈述属孤证的不诉案例供你参考。包括:前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是否被强奸的陈述属孤证)、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被何人所伤的陈述属孤证)、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反映被害人被抢劫的陈述属孤证)、禄检诉刑不诉〔2019〕18号(被害人的陈述属孤证)、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绛检刑不诉〔2019〕5号、南检刑刑不诉〔2018〕19号、龙新检公刑不诉〔2014〕1040号等孤证型不诉案例。

三、认罪口供属孤证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被追诉人或其同案犯口供属孤证,缺乏毒品实物或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使得相关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的绝非少数。我们认为:以下类型贩卖毒品罪案件应属于孤证不得定罪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案件属彻底无罪的情形。如:被追诉人零口供,缺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致使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根本就不符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其他任何性质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其二,被追诉人自我认罪口供内容属孤证,唯有言词证据不足以定案。如:被追诉人供述其有贩卖毒品行为,但除了其认罪口供外,没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由此可见,不管被追诉人认罪与否,除了其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均不能认定被追诉人有罪。

其三,多人涉案,唯一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被认定为孤证,不足以定案。如:张三供述李四出资购买毒品,而同案犯李四和王五(化名,下同)均未作有罪供述,在收集到的其他证据中,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从张三处缴获的毒品与李四、王五有关,进而导致此案无法得出李四或王五有罪的结论。

其四,被追诉人供述内容属孤证,且证明力明显不足。如:被追诉人口供前后矛盾,或不具有稳定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被追诉人供述其有贩卖毒品行为,但对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收取的毒资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未找到证人复核犯罪事实,进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不足以定案。或者是:被追诉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是认罪供述,但在批捕阶段和公诉阶段其又翻供了,使得其供述前后矛盾,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

其五,唯一同案人指证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有罪供述内容属孤证,不足以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被追诉人张三(化名,下同)供述其与李四(化名,下同)有共同贩卖毒品行为,但唯一同案犯李四否认其与张三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一名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不足以证明侦控机关认定的共同犯罪指控成立。

其六,被追诉人张三和李四的口供证实其有共同作案的行为,但关于其中一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从中获利的关键内容属孤证。如:被追诉人张三供述其与李四有共同贩卖毒品行为,唯一同案犯李四也承认其自己有独立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但李四明确陈述张三对其贩卖毒品行为是不知情的,最后张三获不起诉结案。同案犯口供相互矛盾的,不足以证明侦控机关认定的共同犯罪指控成立。

其七,与某宗指控、某起犯罪事实有关的口供内容属孤证。在被追诉人涉嫌多宗犯罪的前提下,特别是涉嫌多宗毒品犯罪指控的前提下,因时间久远、关键物证缺失等诸多因素,导致其中某宗指控言词证据属孤证,其中某宗指控不成立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还是经常出现的。在涉毒命案中,因某宗指控属孤证,导致二审法院否决该宗犯罪事实,进而导致案件量刑作出调整的情形也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孤证不得入罪,孤证不立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也是辩方经常提出的重要辩点,更是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

四、同案犯在逃或证人未到案导致在案证据本质上属孤证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同案犯在逃或证人未到案,导致在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结论。个人观点:下述案件本质上应属孤证不得定罪范畴,起码无法排除在案有罪证据属孤证的合理怀疑。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除了被追诉人归案外,其他涉案的同案犯或知情证人均未到案。

其二,无法找到在案发时向被追诉人提供毒品的上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其三,指使被追诉人向第三者贩卖毒品或接收毒品的上家没有归案。

我们办理的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因指使陈某某到案发现场接收毒品的上家并没有归案,且陈某某陈述其并不知悉涉案购物袋里面夹藏的物品是毒品,最后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再如:张三否认李四让其向王五贩卖毒品,而李四未到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四安排张三向王五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一般而言,重大刑案应讲究人证、物证和书证俱备。在书证、物证缺失的前提下,关键言词证据属孤证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

五、关键物证、关键书证同样被认定为孤证

如上所述,认罪口供被认定为孤证,关键证言被认定为孤证的情形都很常见。但在司法实务中,关键物证、书证被认定为孤证,被追诉人获不捕、被不起诉释放的情形也常见,其中核心理由是涉案毒品物证属间接证据且属孤证,涉案转账记录书证属孤证,无法排除涉案行为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合理怀疑等情形最为常见。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或其同案犯口供属孤证,在案证人证言属孤证,或存在同案犯在逃或证人未到案的情形,关键书证或物证属孤证,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孤证不得定案的案件类型。但就具体个案而言,是否属于孤证不得定案的情形,只能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从实证案例反思,辩护律师应反复论证,在案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锁链,相关案件是否属于孤证不得定案的情形,在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更应注意这一点。

 

附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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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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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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