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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包装贷款”,被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逻辑是什么?有哪些辩护空间?

作者:陈俊泓 日期 :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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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跨中介“包装贷款”的案例情形。

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简要的案情是这样的:A某与B某是同乡,其中A某系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人员,A某在偶然间得知B某是从未有过任何贷款记录、征信良好的所谓“白户”,并且目前经济上拮据后,便向B某提出一个可以赚钱的方案。

首先由A某操作,以B某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注册成立了一间不会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然后A某又购入了一套二手房产,并随后将该房产过户到B某名下。经过这一系列的操作后,B某便从无业游民摇身一变成为了有房有公司的成功企业家,符合了银行针对小微企业主发放经营性贷款的申请条件。

后续B某按照A某提前向其交代好的,面对银行贷款前审查的相应应对话术,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最终该贷款申请也被审核通过、发放。

到目前为止,都还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贷款诈骗流程,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在实际拿到贷款资金后,A某没有立即潜逃或挥霍,而是在前6个月按照贷款合同如期归还了银行本息,以此来营造出企业系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力还款的假象。

最终整个贷款流程在表面上呈现出来的状态就是,B某身为符合银行贷款申请要求的小微企业主,且对贷款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抵押财产,获得贷款后按期正常还款一段时间,后续因经营问题无力偿还,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不良贷款后续的处理路径就从刑事追诉,变成了民事层面上的追讨。

2.控方从资金流水记录不足、聊天转账记录异常,带动讯问构建指控逻辑。

那么控方又是如何从证据层面上控诉A某、B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

首先引起控方注意的点是资金流水记录不足。以B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虽然该公司在取得贷款后,的确在开始的6个月内如期向银行还本付息,整体呈现出一个资金逐渐短缺的表象,表面上与一般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违约很相似。但该公司除了向银行还本付息的银行流水之外,再无更多的流水交易记录,系完全空壳的公司,对于实际取得的贷款资金实际流向完全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这是不符合一般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的。

其次便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异常,办案机关调取了A某与B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A某B某聊天时出现了大量诸如“撸贷”“到手之后不用还”“最坏情况是当黑户”等内容;并且在银行贷款获批发放、到账之后,A某B某的账户之间出现了大额无法解释的资金流转

最后就是常规的流程了,办案机关用已经掌握到的证据,对各个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别的突击讯问,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拿到了其认罪认罚的口供。

3.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辩护空间。

那么,A某和B某的行为,有没有辩护空间?

首先是整个贷款诈骗过程的主导者A某,有一个很关键的点在于,B某申请贷款时,A某事先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过户到B某的名下,用以作为该笔贷款资金的抵押。即使贷款资金的确系因A某的骗取手段取得,也不会影响该套房产已经被创设的抵押权。也就是说,银行仍能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该房产的抵押权,以实现部分债权,追回一部分损失。

结合该笔抵押权系在贷款获批准发放之前,或者至少是贷款发放的同时被创设,基本可以确定A某至少对于其提供的房产抵押物的价值之内的金额,并没有拖欠不还的主观目的,也就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部分金额不能被计入A某贷款诈骗罪的涉案数额之中。

然后是B某,可以明确的是,A某才是本次贷款诈骗行为的主导者、掌控者,B某只是提供了自己“白户”的身份,并按照A某的交代话术应对银行贷款审批人员的贷前调查,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辅助性、从属性,是从犯,可以被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由于B某的从犯身份的从属性也决定了,其涉案金额必然系跟着主犯A某一齐认定。因此,即使在该贷款诈骗流程中,用以抵押担保贷款出借资金的二手房产,实际上仅为A某个人出资购买,B某对此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B某也能因A某该部分涉案金额的扣减,而同时扣减该部分涉案金额

还有一种辩护思路,虽然不能适用于B某,但是对于同样的“职业背债人”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即倘若B某与A某本身并不认识,其只是作为“职业背债人”帮助A某获得贷款资金并从中获取佣金,对于A某获得贷款资金后的用途、还款并不在意。那么即使A某个人对于贷款资金获取后,没有实际的还款意愿而构成贷款诈骗罪,B某本身对于贷款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是不足的,因此B某仅能构成骗取贷款而非贷款诈骗罪,刑期会有显著的下降。

4.结语

综全文所述,贷款中介通过空壳包装、伪造身份骗取经营性贷款,最终被认定贷款诈骗罪,核心逻辑在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主体身份、隐瞒贷款真实用途的欺骗手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资金的目的,该行为已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针对此类案件,不同角色的行为人依然存在相应的辩护空间,核心辩护要点往往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从犯、如何认定涉案数额展开,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具体分析,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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