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空壳公司虚开一定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吗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16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一、主要案情

甲省 a 公司带票①采购原料,生产出成品,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散户,把发票②开给乙省 b 公司,b 公司把发票③开给丙省 c 公司,c 公司用于抵扣销项税额④,逃避缴纳增值税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分析

第一,b 公司是空壳公司。

b 公司的进项业务是虚假的,销项业务也是虚假的,虚进虚出,典型的空壳公司。

第二, c 公司的行为属于逃税。

c 公司的进项发票是虚开的,但是 c 公司的销项发票是实开的,属于典型的虚抵进项税额,即逃税。

第三,税款是怎么损失的?

b 公司为 c 公司虚开发票③时,b 公司持有销项发票③,c 公司持有进项发票③,这两联发票属于同一份发票的不同联次。

c 公司用进项发票③抵扣销项发票④时,差部额分用现金(c )缴纳,有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关键在于进项发票③是不是负税的,进项发票③上的税款是由销项发票③缴纳的,进项发票③有没有负税,就看 b  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发票③上的增值税款。

b公司在申报销项发票③时,一般情况下,同时也会认证抵扣进项发票②,差额部分用现金(b) 缴纳,也就是说销项发票③中与现金部分对应的数额是负税的,需要判断的是进项发票②是否负税。

进项发票②也是虚开的,进项发票②有没有负税,就看 a 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发票②上的税款,销项发票②是用进项发票①抵扣的,差额部分用现金(a )缴纳,销项发票②有没有负税就看进项发票①是不是负税的,进项发票①是 a 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取得的发票,明显是负税的。

即:

销项税额④ =进项税额③+现金(c),现金(c)为增值部分。

进项税额③ =销项税额③=进项税额②+现金(b ),现金(b )为增值部分。

进项税额② =销项税额② =进项税额①+现金(a ),现金(a )为增值部分。

所以销项税额④

=进项税额③ +现金(c );

=进项税额② +现金(c )+现金(b );

=进项税额①+现金(c )+现金(b ) +现金(a )。

从整个链条看,哪怕 b 公司是空壳公司,虚进虚出了,也未必造成增值税款损失,b 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连接点,把 a 公司与 c 公司连接起来了,让 a 公司间接的为 c 公司缴纳了增值税款。

那些认为增值税款损失的观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c 公司用虚开的进项发票③抵扣了,该发票没有负税,所以损失了,这是最简单粗暴的理解。有的学者可能还会再往前看一步,与进项发票③对应的销项发票③有没有完税呢,看到进项发票②也是虚开的,没有负税,那税款就损失了,这已经很难得了,但是绝对不会追问到源头,从而得出税款已经损失的结论。

那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因为 a 公司是在出售富余票,虽然 a 公司的进项发票①是在真实交易中取得的,但这些发票是用途受到限制的发票,这种发票的价值在 a 公司那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所以 a 公司原意以低于法定税率的价格,把发票虚开给 b 公司。

假设 a 公司销售产品时,开票价是 x 元,不开票价是 y 元,开票费是 z 元,一般情况下,y<x,但 y+z>x,即将货跟发票分开来卖的收益,大概率会大于开票销售的收益。

那税款损失在哪一个环节呢?

本文认为税款损失在 a 公司销售产品给散户时不开具发票环节。在这个环节中,a 隐匿销售,不确认收入,少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然后虚假申报,移花接木,伪装将产品销售给了 b 公司。

阅读量:10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招商政策刑事合规自检:避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五个实质要件
传销案件“整盘出罪”核心路径:以“经营真实性”诠释团队计酬的无罪逻辑
跨境企业私下出售1600万美元外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雪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上)
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法律适用和辩护要点——从村民维权阻工渉罪不起诉案例切入
在淫秽视频网站上传淫秽视频被抓,免费观看部分视频是否计入视频数量?
非法集资案中,高管个人借贷给公司的钱 算不算犯罪数额?
为什么洗钱罪客观方面辩护,暂时没那么重要了
查获的是不在国内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医保诈骗罪案件,股东、院长、医生、部门负责人的主观之辩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