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甲省 a 公司带票①采购原料,生产出成品,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散户,把发票②开给乙省 b 公司,b 公司把发票③开给丙省 c 公司,c 公司用于抵扣销项税额④,逃避缴纳增值税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分析
第一,b 公司是空壳公司。
b 公司的进项业务是虚假的,销项业务也是虚假的,虚进虚出,典型的空壳公司。
第二, c 公司的行为属于逃税。
c 公司的进项发票是虚开的,但是 c 公司的销项发票是实开的,属于典型的虚抵进项税额,即逃税。
第三,税款是怎么损失的?
b 公司为 c 公司虚开发票③时,b 公司持有销项发票③,c 公司持有进项发票③,这两联发票属于同一份发票的不同联次。
c 公司用进项发票③抵扣销项发票④时,差部额分用现金(c )缴纳,有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关键在于进项发票③是不是负税的,进项发票③上的税款是由销项发票③缴纳的,进项发票③有没有负税,就看 b 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发票③上的增值税款。
b公司在申报销项发票③时,一般情况下,同时也会认证抵扣进项发票②,差额部分用现金(b) 缴纳,也就是说销项发票③中与现金部分对应的数额是负税的,需要判断的是进项发票②是否负税。
进项发票②也是虚开的,进项发票②有没有负税,就看 a 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发票②上的税款,销项发票②是用进项发票①抵扣的,差额部分用现金(a )缴纳,销项发票②有没有负税就看进项发票①是不是负税的,进项发票①是 a 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取得的发票,明显是负税的。
即:
销项税额④ =进项税额③+现金(c),现金(c)为增值部分。
进项税额③ =销项税额③=进项税额②+现金(b ),现金(b )为增值部分。
进项税额② =销项税额② =进项税额①+现金(a ),现金(a )为增值部分。
所以销项税额④
=进项税额③ +现金(c );
=进项税额② +现金(c )+现金(b );
=进项税额①+现金(c )+现金(b ) +现金(a )。
从整个链条看,哪怕 b 公司是空壳公司,虚进虚出了,也未必造成增值税款损失,b 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连接点,把 a 公司与 c 公司连接起来了,让 a 公司间接的为 c 公司缴纳了增值税款。
那些认为增值税款损失的观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c 公司用虚开的进项发票③抵扣了,该发票没有负税,所以损失了,这是最简单粗暴的理解。有的学者可能还会再往前看一步,与进项发票③对应的销项发票③有没有完税呢,看到进项发票②也是虚开的,没有负税,那税款就损失了,这已经很难得了,但是绝对不会追问到源头,从而得出税款已经损失的结论。
那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因为 a 公司是在出售富余票,虽然 a 公司的进项发票①是在真实交易中取得的,但这些发票是用途受到限制的发票,这种发票的价值在 a 公司那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所以 a 公司原意以低于法定税率的价格,把发票虚开给 b 公司。
假设 a 公司销售产品时,开票价是 x 元,不开票价是 y 元,开票费是 z 元,一般情况下,y<x,但 y+z>x,即将货跟发票分开来卖的收益,大概率会大于开票销售的收益。
那税款损失在哪一个环节呢?
本文认为税款损失在 a 公司销售产品给散户时不开具发票环节。在这个环节中,a 隐匿销售,不确认收入,少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然后虚假申报,移花接木,伪装将产品销售给了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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