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网上约稿?约稿人会明确给出核心设定,比如指定的人物(明星、动漫角色、自己嗑的CP)、想要的剧情走向(甜宠、虐恋、破镜重圆等)、故事背景(现代校园、古风权谋、娱乐圈等),甚至会细化到关键情节和人物互动的细节,向网络写手约稿,写手确认接稿后,会按照约稿人的大纲进行创作,过程中可能会和对方沟通修改细节,最终完成稿件并交付。
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能精准满足约稿人的个性化需求,尤其是对于自己喜欢的CP或角色,能看到专属的剧情,这也是它在同人圈、追星圈里很受欢迎的原因。其中有些约稿人会要求写手写大尺度的内容,甚至涉黄,最近有粉丝朋友咨询到这类问题,本文跟大家分享一下涉黄私稿的刑事法律风险。
写黄文赚钱:200篇或1万块,触线就构罪
写黄文赚钱可能触犯的罪名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司法解释一”),定罪量刑大致如下:

什么样的“涉黄私稿”才算“淫秽物品”?
——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文章,且有两个关键例外不算违法:
医学教材等讲人体生理知识的文稿;
含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正经文学作品(比如经典小说里少量色情描写是为了表达主题)。
简单说,判断核心就一条:整篇稿子是不是以“搞黄色”为核心,有没有实际社会价值。像网络文学作家李鑫(笔名“龙璇”)写的《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等六朝系列电子小说,存在大量具体描绘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文字,且相关内容不是推动小说故事情节发展所必需,关联性较小,就属于淫秽物品。
哪怕约稿方说“就自己看”,只要稿子够“黄”,一旦被发现,照样可能按犯罪处理。
近两年备受热议的“海棠文学城”案,本质上与涉黄私稿代笔无异,核心差异仅在于传播渠道——前者是写手通过平台对接海量读者,后者是写手直接服务个体约稿人。
海棠案中,写手通过平台发布含淫秽内容的作品,读者付费阅读形成“创作-传播-牟利”链条,头部作者因非法获利超184万元、作品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最终获刑四年六个月。这种通过平台面向公众的传播,显然属于“向不特定对象传播”。部分私稿写手误以为“不上传平台、仅给约稿人看就安全”,实则陷入认知误区。
法律对“传播”的界定并不限定于“公开平台”,只要涉黄文稿流向“不特定多数人”,即便通过微信、邮件等私密工具传递,仍可能构成犯罪,若文稿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写手以牟利为目的创作,达到“200篇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标准,就可能触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哪怕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也可处10日以上拘留并罚款,不存在“私密传播豁免”的空间。
可见,无论是平台投稿还是私稿代笔,只要触碰“淫秽内容”红线,且流向“不特定多数人”,满足数量、牟利或传播范围标准,仍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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