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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办案机关认定赌博网站代理获利情况的证据有哪些?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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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赌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抽头渔利或服务费等获利情况是赌博网站代理定罪量刑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获利情况的认定是办案机关无法回避的环节,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实务中此类案件认定代理获利情况的证据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通过网络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获取的赌博网站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通常适用于数据存储介质不在案发现场的情形。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一般都是位于境外,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取得服务器后台数据,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公开数据,将数据进行固定后作为检材移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常来说,赌博网站服务器后台数据对于代理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下线会员参赌的时间、投注盈亏、赌博网站的佣金制度和参赌规则、代理所领取的佣金等都有详细的记录,此类证据作为客观证据,是证明代理获利情况的强有力证据。

网络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作为一种取证手段,其规范操作过程在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和2016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律师一般可从电子数据的保存、检查、移送及审查、完整性校验值、笔录、见证人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寻找辩护的空间。

从犯罪嫌疑人电脑、硬盘、手机等介质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除了赌博网站服务器的数据和代理在赌博网站上的公开数据外,通过社交媒体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广告以及发展下线的痕迹(比如微博、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等)、代理登陆(经销商)管理网的浏览记录以及代理登陆(经销商)管理网后的页面截图等都是需要被提取用于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中,登陆(经销商)管理网后的页面截图能够显示下线投注盈亏和代理的佣金数额,该证据也是证明代理获利的重要依据之一。

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对于这组证据的质证,除了关注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以及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外,还需要重点关注页面截图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以此判断依据该计算方式所统计的佣金是否与赌博网站后台数据所显示的一致。

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

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通常都会绑定代理关联的银行卡,在固定日期由赌博网站向该银行卡发放佣金,部分赌博网站也可以绑定微信或支付宝账户,甚至已经出现了数字货币提现佣金的方式。代理被控制后,办案机关一般会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中调取相关账户的流水,这也是用于证明代理获利情况的重要证据。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对该份证据的质证重点是关联性。举例来说,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是常见情形,如何证明所调取账户属于代理所持有、疑似佣金流水的打款人能否证明与赌博网站相关、打款的时间与赌博网站结算的佣金是否一致等等。

司法鉴定意见

如前所述,电子数据和银行流水取得后,办案机关通常会移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虽然只是作为裁判参考,但在当下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往往对鉴定意见带有天然的滤镜。在网络赌博代理案件中,鉴定意见的作用通常是统计下线参赌会员人数、赌资数额和佣金信息。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辩护律师可重点审查检材来源的真实性、检材是否完整,佣金鉴定的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除此之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等也是有待审查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的口供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关于佣金的口供一般体现为对银行流水、后台数据等证据的指认,办案机关大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逐笔辨认可疑资金,以达到证据相互印证的效果。同案人的身份一般也是同一网站的代理,证人则是赌客,同案人及证人的口供内容通常与佣金计算方式和投注情况有关,可用于证实网站的佣金制度和代理的实际获利。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证人方面需要审查该证人的会员账号是否设置在代理的代理账号下,以此判断该代理是否从中获利,证人关于参赌情况的陈述以及提交的参赌资料也有可能证实赌博网站的后台数据并不客观。同案代理人方面则需要审查该代理与自己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平行关系,再对获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寻找扣除佣金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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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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