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之二)
(羁押260天之羁押必要性申请成功案例实战文书)
某省某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陈某本人委托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我们会见中了解的情况,根据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指证陈某涉毒之张三口供、李四口供均涉及公然造假的问题,根据此案没有完整证据链可证实陈某实施了三次贩毒之犯罪事实的客观事实,我们介入此案之后一直坚持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根据在案证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我们除了建议贵院对陈某涉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外,还建议贵院对陈某被长时间错误羁押一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贵院将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其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毒品下家缺失及在案购毒者购毒时间、购毒数量与陈某涉毒一案明显冲突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某年某月4日之后无人向李四购毒及交付大额毒资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所谓的毒品上家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一,本案本案所谓毒品下家李四于某年某月4日之后无毒可售,没有相应毒品下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自述曾向陈某购毒的犯罪事实谬误。李四自述的毒品下家欧阳锋没有到案,其自述的毒品下家王五虽到案但始终不认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曾自认有向陈某购毒若干克的认罪口供不属实。这再度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二,本案除了李四自认曾向陈某购买毒品若干克之外,某年某月4日之前无人向陈某购毒的客观事实,此案无一其他毒品上家曾向陈某出售过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曾向他人大额出售过毒品。陈某涉毒一案毒品上家不明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涉案毒品下家购毒数量不明或购毒数量不符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三,全部在案的其他涉毒证人指证李四涉嫌贩毒的毒品下家所供述的购毒时间均是某年春节期间,或是是3、4月期间,而非某年7月期间或某年5月期间,进而导致李四自认的购毒时间与其毒品下家所述的购毒时间明显冲突,这恰好反证李四有重大涉毒嫌疑,但其有其他购毒渠道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自认的曾向陈某购毒的认罪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李四之所以会作出完全虚假的认罪口供,原因之一是为了掩盖其真正的购毒渠道,原因之二是其认罪口供完全是被涉案侦查人员诱供而作出的不实认罪口供,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其四,从李四下家所述的购毒金额角度分析,全部无一下家曾向李四大额购毒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所述的大额购毒认罪口供不属实,恰好反证李四于某年7月期间所借的大额款项与全部在案的购毒者证人所述的涉毒犯罪事实无关,这恰好反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与李四之间存在频繁的零星贩毒犯罪事实。
其五,李四于某年某月23日承认仅某年某月4日当天曾向陈某成功购毒若干克,但于某年9月5日则承认曾多次向陈某购毒,李四口供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口供不具有稳定性,此案缺乏李四驾车前往某某县之高速路收费站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所佐证,进而导致在案李四认罪口供因不具有稳定性和真实性,进而无法作出陈某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
本案有充分证据和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二、陈某于某年某月4日之前从未向他人购毒却突然向张三大额购毒之异常情形,再结合张三指证胡某、陈某涉毒之全部在案涉毒口供均孤证、均缺乏客观性证据佐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陈某涉嫌交易大额毒品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相应原始卷宗材料不宜对外展示)
三、涉案侦查人员认定陈某涉嫌于某年某月4日、某月27日及某月30日涉嫌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却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锁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实属冤假错案,具体辩护意见详见我们已提交的四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辩护人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之规定,申请对陈某涉毒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陈某涉毒一案明显是错误刑拘、错误批准逮捕的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为此,辩护人请求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表达,保证当事人陈某的合法权利受到应有保护,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辩护人始终认为本案中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陈某与张三或李四两人涉嫌独立实施的涉毒犯罪活动有关,在张三口供和李四口供均涉及公然造假的前提下,在此案没有任何一宗与陈某相关的涉毒案存在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对陈某涉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上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及无罪辩护意见,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采纳,并依法对陈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陈某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
此致
某省某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 律师
20XX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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