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前办理多件走私耽美书籍案子中,办案机关会根据耽美书籍的内容确定行为人涉嫌的罪名,例如耽美书籍被鉴定为淫秽物品,行为人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耽美书籍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则会被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在实务中,笔者遇到办案机关认定耽美书籍属于未经合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笔者认为,若行为人依法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在进口书籍时,夹带或者伪报不含有违禁内容的耽美书籍,该耽美书籍虽然属于非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但是行为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罪名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罪名是以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为走私对象。若行为人走私的对象并非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则行为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若要判定非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则需明确后两者的认定标准,之后再对比非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一、我国关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等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货物进出口,并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及内容,其他位阶的规定则无权做出规定。
具体到图书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货物则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该规定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例如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知道,若耽美书籍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该耽美书籍属于违禁出版物,即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从该规定可知,我国对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的是许可证管理,即若某种货物进出口需事先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则该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除自由进出口货物之外。
具体到图书的进口,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进口业务,必须有依据该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出版物时,则事先必须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换言之,出版物进口时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综上,出版物在属于违禁出版物时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未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才被认定为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二、本文中的非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不等同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两者认定标准不同;
笔者本文前面提及到非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是不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不是违禁出版物,根据上文关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认定的标准分析,该非法进口的非法出版物即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行为人依法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说明其已获得从境外进口出版物的法定资质。行为人依据该资质从境外进口出版物,则涉案耽美书籍则不会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该资质而被认定为国家限制进口货物。
办案机关认定涉案耽美书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逻辑是,涉案书籍未经合法进口,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再以非法出版物天然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货物。
办案机关逻辑的错误在于以下几点:
1.认定的依据错误: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或者限制进口货物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认定,而办案机关认定的标准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显然后者无权认定涉案耽美书籍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后者限制进出口货物;
2.认定的标准错误:耽美书籍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是以其该书籍内容含有违禁内容,耽美书籍为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是以行为人在进口书籍时是否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而办案单位是以涉案书籍是否合法进口的方式为标准认定的;
3.对同一行为存在重复评价:办案机关先以行为人以走私方式认定涉案耽美书籍为非法出版物,之后再以行为人走私了走私方式进口非法出版物认定涉案书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笔者认为,涉案耽美书籍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或者限制进口货物的性质,不应当也不会因为行为人是否合法进口而发生改变。
因此,办案机关因为行为人走私行为而认定涉案耽美书籍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法律适用错误。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依法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以走私方式进口非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因为不存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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