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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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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高速公路、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某镇驶往某乡,途径SH高速,行驶至某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X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X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在高速公路驾驶的”的从重情节,故建议从重处罚,不予适用缓刑。

本案中,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代表了司法实务中一部分办案人员的立场,即凡是醉酒后在高速开车的,一律从重判实刑,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在以前,涉醉驾刑事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是两高一部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旧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

直至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新意见”)正式生效,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理”,即删除了“在快速路驾驶,从重处罚”的规定。

也就是说,将“快速路”这类有争议的从重情形排除,就意味着对“高速路”的情形要从严从重把握。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六个月,刑罚本身相对较轻,难以体现对醉驾人员的惩治力度。故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调整表明,官方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态度是“轻重分流,司法从严”,醉驾情节确属较轻的一般以不立案或不起诉处理,一旦检察院决定起诉,往往意味着情节严重,应当判实刑。

乍一听好像有道理,但这个观点实际上有违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新意见》确实保留了“在高速公路上醉驾,从重处理”的规定,但其第十四条又专门列举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类情形,“在高速公路驾驶”并不在这些情形中。

换言之,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在高速公路驾驶”仅仅是“从重处理”的情形,并非“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从重处理”也不等于“不适用缓刑”。

回到文首案例([2023]浙0205刑初636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X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X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X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实际危害结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作出总体从宽的处理,依法宣告缓刑,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可见,虽然《新意见》将“高速公路上醉驾”作为从重处理的情形,但并未将其纳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中。

实务中,同样具有高速公路上醉驾情节的案件,不少也适用了缓刑。

(2024)浙0411刑初105号一案,

被告人G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某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至某高速SH方向129公里400米处时,停在硬路肩上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G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G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G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按照《新意见》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但不属于《新意见》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考虑G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根据全案情节,综合考量,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体现从宽处理,可适用缓刑的,应当依法宣告缓刑。最终判处G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4)渝0241刑初7号一案,

被告人W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Y收费站进入某高速公路,往X方向行驶至某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W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W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W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较低,但因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驾,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旧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审判时《新意见》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W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不具有《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醉酒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W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结语

有人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本来就只有几个月,除了不予适用缓刑,还能怎么体现“从重处理”?

实际上,大多数涉醉驾案件的当事人,在案发之前都是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往往也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因为其个人的一时糊涂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顿,不可谓不是一出悲剧。拘役听起来好像很轻,顶多六个月,但拘役再轻,也是要被关起来的。自由诚可贵,一律从严处罚不一定就能实现最好的治理效果。

因此,对于涉醉驾案件中“在高速公路驾驶”这一情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当事人符合缓刑条件且不具有“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对其从重处理的同时,仍然可依法宣告缓刑,这也是秉承刑法谦抑性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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