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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商业秘密”?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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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G公司拥有某定向钻机的相关技术。G公司与被告人W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签有相关保密条款。2011年4月份,被告人W某在G公司派其去参加某定向钻机展会期间,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开G公司,并将其电脑上的技术图纸拷贝至U盘带到Y公司,主要从事某水平定向钻机的研发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Y公司陆续生产并对外销售三台某水平定向钻机。案发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W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市法院一审认定W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市中法院重审后判决W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W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G公司涉案某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G公司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   

那么,问题来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该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指出,盗窃罪的对象包括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首次将技术成果类商业秘密作为保护对象。随后,1997版《刑法》出台,其中第219条正式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盗窃、利诱、胁迫、违约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量刑分为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两档,且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应地,最高法于1998年发布《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2004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7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造成损失数额达50万元,三年以下)和量刑升档标准(造成损失数额达250万元,三至七年)。2007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了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2020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出台,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从造成损失数额5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同年9月,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与上述《解释(三)》一致。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从七年改为十年,同时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并增加了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上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自1997年至2020年,《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一直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将“实用性”作为其典型特征之一,这与近十年来快速发展的商业社会或多或少存在脱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范围正随着各行业细分市场的发展、商业活动的多元性而不断扩展,比如知名影视作品的剧情内容、广告公司的艺术创意、网络公司的客户数据等,既非传统的技术信息也非经营信息,却同样了凝结了企业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这些特定信息早已被国内外相关法律认定为“商业秘密”,但机械适用刑法规定的话,则可能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范围。    因此,202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一项重大修改,即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这意味着刑事司法对“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放开,而将其交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业法律去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而言是指商业秘密区别于公知信息,系不容易被所属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获取的信息。

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这不仅限于权利人已经投入生产或经营的价值,也包括经认定未来可期的收益,以及对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竞争优势等产生的提升效用。

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务中一般需要从商业秘密的载体、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行性、他人以正当方式获取该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定升格刑标准是“情节特别严重”,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作了进一步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损失数额达30万元;二是违法所得达30万元;三是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四是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前述《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造成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250万元的,视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对应的法定刑升格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到文首案例(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存在仅有形式审查的瑕疵,部分检材来源不明,不足以证明G公司涉案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同时,经财务鉴定报告审查发现,本案损失数额计算所依据的产品市场价格评估存在重大疑点,原审认定G公司损失数额达63万元的结论不足以采信,故本案的损失数额未达到5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最终改判被告人W某无罪。 

结语

据统计,2024年全年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同比上升34.2%。可见,随着我国在科技、商业上发展,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正在大幅提升。实务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和案件定性都相当复杂和专业,既要从涉案信息本身入手进行专业鉴定,在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上作充分论证,还要对涉案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会计鉴定或财务审计,进而判断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意识,避免不慎遭受损失或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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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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