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圈流行着这么一句话:“刑事案件无小事。”你以为的没什么事,结果被判有罪;你以为的就判几个月,结果却被判了三四年;你以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接受,结果却被判了七八年有期徒刑......理想很梦幻,但是现实并不会按照理想中的剧本发展,这就是刑事案件所要面对的赤裸裸的现实。
在全国各地的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专项行动过程中,无辜被牵扯进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成千上万,或被刑拘,或被取保,或被撤销案件,或被定罪量刑.....有些人知道被通缉列为网逃的,还有自动归案争取自首的可能,而有些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连被挂网逃都未必知道,在使用身份证住宿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被抓,甚至是被抓时还哭喊着“你们抓错人了,我没有犯法,放开我!”这样的事情并不在少数,而是每天都在演绎,只是演绎的人不同罢了。
那么,一旦被列为网逃,嫌疑人不归案,能否撤销案件?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挂网追逃的嫌疑人,说明有犯罪嫌疑,如果嫌疑人不归案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也就无法查清以及是否排除其刑事犯罪的嫌疑,既然无法排除犯罪的嫌疑,嫌疑人不归案也就难以撤销网上通缉,更无法直接撤销案件。再者,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相当于代表国家追诉的机器已经启动并且开始运转,非经法定程序,并不会轻易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既然嫌疑人涉嫌了犯罪,必然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讯问调查,一旦犯罪事实被查证属实,将可能面临刑事判决;否则,平安无事通过这一关,才有可能获得撤销案件的无罪结果。
画风一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同样告诫我们,即使案件被撤销了,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矛盾如果没有化解,仍存在被申诉控告且被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可能,也就有继续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
一旦被列为网逃,隐姓埋名过着逃亡生活,是否可以逃一辈子?如果是六十周岁以下的网逃人员且在国内生活,基本逃不出缜密的法网,而且逃亡生涯是惶惶不可终日,既然如此,长痛不如短痛,解决实质性问题才是根本;再者,如果刑期并不长,盲目的逃亡生涯并不可取;既然如此,为何不转变思路,变被动为自动归案,积极主动争取脱罪或者轻判呢?
当然,如果已经逃亡海外,在海外安居乐业且在国内没有任何牵绊,本文就不做探讨了,嫌疑人可以自由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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