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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部分零件侵犯商业秘密,应以产品整体利润计算违法所得吗?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1-03


人工智能:部分零件侵犯商业秘密,应以产品整体利润计算违法所得吗?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违法所得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判决,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达30万元以上,才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达250万元以上,即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毋庸置疑,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会直接影响到定罪及量刑。在实务中,我们经常能碰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仅有部分零件是侵权的结果,那么法院是应依该部分零件的利润来计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还是依产品的整体利润来计算呢?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按产品的整体利润,还是按部件的利润计算获利金额,系控辩双方常见的争论焦点,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能见法院对此所采取的标准是存在差异的,并不统一。要知,部分零件与产品整体,两者的价格相差甚大,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有天地悬殊之别。

甲公司是国内一家生产**精密铜管的厂家,经过研发和创新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该项专有技术转让费为500万元人民币,但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仍属甲所有,乙公司的受让是一种非独占、不能再转让的受让,仅享有使用权。后来,甲、乙、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之前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由丙公司享有及承担。毛某等人原本是在乙公司担任重要职位,因工作原因掌握了该项技术,对该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后毛某等人离职至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其技术秘密,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赔偿3000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该项技术的主要工艺流程和工序早已在国内外公开,属于公知技术,丙公司技术秘密在整个铜管生产工艺流程中并非占主导地位,有的仅是某个具体的方法或诀窍,如**等,对铜管产量与质量的提高并非起到决定性作用。

另外,根据报告记载,丁公司隶属于拥有二十多年铜管专业生产历史的**铜材集团有限公司,其主要依托**铜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和经济实力设立并投产,丁公司铜管产品产量的提高,不仅与生产工艺,而且与生产设备先进与否也具有密切关系。丙技术秘密在整个铜管生产工艺流程中并非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即使该报告中销售利润的数据准确,也不能认定系丁公司因侵犯丙公司技术秘密而取得的利润,丙公司以丁公司铜管产品的全部获利作为其赔偿依据显然不合理,也于法无据。

法院综合考虑丙公司的技术秘密在铜管生产工艺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其体现的商业价值,丁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期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丁公司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从上述案例请求赔偿3000万元到40万元的判决,可知以侵权部件的利润计算,还是以成品整体利润计算违法所得,对案件的影响甚大。那么如何辨析该依两者中的哪方为标准计算呢?

由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研究起步较晚,实践操作中经验不足,尚无司法解释或法规对此类情形作明确规定。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很多做法均是参照《专利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我们在对相关判例进行汇总及归纳分析,目前法院会着重考虑该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密不可分,该技术与产品中的其他技术是否共同形成了一个整体,还是可以拆卸、可以独立使用的。另外,还会考量涉案技术秘密是否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是否为生产该产品中不可或缺的技术,还是仅起到次要、辅佐作用。除了考究技术功能占比与技术效果占比外,还会考虑到部件的利润贡献率。假定该侵犯商业秘密的部件是产品的关键部位,没有该技术,整个产品仅是一堆普通的钢铁,产品的其他部件是业内其他企业也可轻易地生产,在此情况下,则应以整个成品的利润来计算损失金额,否则以该部件的本身价值,或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合理确定损失金额。

以案发于广东的一起案件为例,该案的争议点之一是如何计算被告的违法所得,欧*公司以《鉴定意见书》证明其**核技术是相关产品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对产品整体利润的价值贡献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应以相关产品的成品利润来计算赔偿数额,而被告房某及*微公司则主张该核技术在相关产品中对实现成品利润的价值贡献极低,不应以产品的整体利润来计算损失。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核技术是**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只有利用该核技术,才能生产出**总线电缆测试系统,采取该核技术是生产该产品的唯一实现方法,除此之外,别无替代。对于被告所提出的依据有**核技术的芯片销售价格予以计算,由于并无证据证明**测试设备中承载**核技术的芯片能够单独销售,因此,法院以被告生产、销售的**测试设备的整体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

产品部分零件侵权是否以整体利润计算损失,该情形有点类似于我们以往文章中所谈到的技术分配原则,两者均是计算损失金额与违法所得的重要规则,但其与技术分配原则的适用又有所差异,技术分配原则所着重考虑的是各技术占比,而部件占比所着重考虑的是实现利润率。此外,在举证责任上,其与技术分配规则中有所相似,作为被告方,其有责任提供证据材料明确该技术在生产侵权产品过程中的技术占比与实现利润率,因其对生产侵权产品的过程、步骤最为熟悉,其有义务对该利润占比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且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该技术的贡献率还需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以辅助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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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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