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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律师:居间介绍毒品买卖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罪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3-11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居间介绍 代购毒品 刑事辩护 专业律师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持有大额毒品的贩卖者不一定就有分销网络,而想购买毒品的人员也不一定能找到能购买毒品的渠道。此时,在毒品出售者与购毒者之间则需要有人串合,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居间介绍人。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居间介绍可分为三类。一是为出售毒品的贩毒人员介绍买家;二是为购毒者介绍贩毒上家;三是兼具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和为卖毒者寻找毒品买主的两种行为。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上述情形的居间介绍行为,并分析其可能涉嫌的相关罪名。

第一类情形,被追诉人是明知他人出售毒品,仍然为他人联络毒品下家。举例说,张某购得1公斤海洛因,但由于下家被抓,所以导致张某手上的货迟迟没出。于是,张某找到同行陈某,希望陈某帮助联系最近有购毒需求的人,陈某利用人脉四处打听,最后把黄某介绍给张某认识。可见,陈某接受贩毒人员张某的请托,为其介绍毒品下家,陈某的介绍行为在客观上来说,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其多被认定与毒品上家构成共同犯罪,被指控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类情形,被追诉人为吸毒者介绍贩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从客观而言,被追诉人串合毒品买卖双方的居中行为,的确有对毒品上家的的贩毒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其直接促成了毒品交易,但从主观层面上来分析,居间介绍的被追诉人接受的是吸毒人员的委托,故其没有帮助贩毒上家出售毒品的主观故意。究其主观目的,仅是为协助吸毒人员购得毒品。由此,基于被追诉人没有共同贩毒的主观故意,即不能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假定购买数量较大,如每次购买冰毒或海洛因数量大于10克,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应作无罪处理。

第三类情形,购毒者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被追诉人对此明知而仍然为其提供介绍上家。举例说,黄某做酒吧生意失败后,从程某口中得知贩卖毒品能够获取暴利,故让朋友黄某帮忙打听购买毒品的渠道,黄某几费周折联系上了云南的毒品上家周某,经过牵线搭桥,周某与黄某约定交易3公斤冰毒。

根据上述对第二类情形的分析,可知被追诉人仅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是不能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仅当毒品数量较大时,会被认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我们也需知晓,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亦是可以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仅需购毒成功,即可认定贩卖毒品既遂。因此,购毒者以出售毒品为目的(非以自身吸食毒品而目的),而向上家购买毒品的,当被追诉人明知此类情形,而仍然实施居间介绍行为的,则可能会被指控与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反之,如果被追诉人确实不知他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虽然其居间介绍行为客观上促成了交易双方的毒品贩卖活动,但既不能成立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帮助犯,也不能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即不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类情形,当被追诉人具有两方面的意愿,即既有为贩毒者介绍买家,亦有为吸毒人员联系上家的想法。此时,则需要根据被追诉人是接受那方的委托,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是偏向于卖方或是买方,从而判断其与那一方构成共同犯罪。比方说,在买卖中,首先接受的是那一方的委托,与哪一方联系最多,事后接受哪一方的介绍费用等等。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除了居间介绍毒品买卖外,我们还会经常见到毒品代购的行为,比方说张三不方便向李四购买毒品,故找到王五来代劳,王五从李四处购得毒品后,即交付给予张三。之所以要谈及毒品代购,是因为居间介绍与毒品代购之间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也是容易被混淆的。

无论是居间介绍,还是代购毒品,被追诉人均不是毒品的交易双方,其对交易的细节均没有决定权(比如毒品种类、数量、纯度及交易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及价格等),这是两者的相同点。两者的区别在于居间介绍是在购毒者与出售者之间架设一条桥梁或是编制一条纽带,起到帮助传达交易细节、表达交易的意愿、提供媒介服务的作用。毒品代购则是购毒者与代购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代购者与卖家进行毒品交易,继而将毒品交付给委托方。

对于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主要依附于毒品交易双方,而代购行为的定性还需判断被追诉人在代购过程中获利与否。根据被追诉人获利与否,我们又可以将毒品代购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他人代购毒品但不获利,或仅收取小额的路费、打车费、住宿费等费用;另一类则是以代购毒品为名,实则是以牟利为目的,或以代购为手段,实则倒卖毒品来赚取差价,此行为类似与于二道贩子,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就较为复杂,比如常出现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形。比方说,黄某想购买1公斤麻古,但苦于没有购买渠道,故找到周某,委托周某帮忙寻找毒源,并答应给予他每克5元的好处费,周某事后通过各种关系联系上毕某。黄某与毕某经过磋商后,双方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成交。事后,周某从毕某处购回一公斤冰毒后,便交付给予了黄某.。办案人员抓获黄某,证实黄某购买1公斤麻古是用于与朋友共同吸食的,即无将之转手出售的故意。

在上述案件中,周某既有为黄某介绍购买毒品,也有为黄某代购毒品。假定将周某的整体行为理解为居间介绍,那么按照之前的分析,周某与黄某属于共同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假定将周某的行为理解为代购毒品,基于其从中获取了5000元的报酬,依法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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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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