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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律师意见书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04

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

律师意见书三

[2003]粤环律意字第610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及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周某南案的最新情况反映如下,希望贵院能认真考虑:

1、费庭长来电后,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开庭,我于到广监医院会见周某南,向他了解他的病情是否适合回看守所。令人遗憾的是,所见所闻的是周某南病情日趋严重,现得每天吃药维持生命。他很想快点开庭,但又担心回所会死掉。甚至还告诉我广监医院环境能给他治病的条件十分有限,在每天吃进出药的情况下,身体上的严重病征都很难缓解,尤其是高血压。

2、我会见完周某南后,立即将周某南案就目前程序以及病情征询陪同会见的广州监狱狱政科副科长陈国桃的意见,陈科长说了几点:广监医院只负责医病,职责仅仅是医疗,尽管周某南的病情很严重,但按规定,只有法院委托,广监医院才会鉴定,以前亦试过法院直接提人送往其他医院鉴定。我再问他,看守所能不能将周某南提回所,他说那是看守所的事情。

3、我当天立即将到广监了解到的情况向看守所反映,看守所于第二天()由一个姓沈(岑?)的副所长和一位姓洛(骆?)的医生往广监医院欲将周某南提回所(因周某南欠交住院费,提人时看守所曾电话通知周某南妻子任某彦),第一次见到周某南的沈所长见了周某南后,可能是确信周某南重病在身担心周某南回所后会真的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最终没有将周某南提回来。

4、下午,周某南妻子接到沈所长电话,叫她到看守所。沈所长对周某南的妻子说,周某南的病情最好留在广监医院治疗,但由于看守所不便出帐,医疗费要周某南妻子承担。周某南的妻子详细向沈所长讲述了家庭经济相当困难等情况,并要求办理取保。沈所长表示,他们对周某南的问题感到很尴尬,说周某南的病情所里面早已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并附有广监医院诊断证明书,而至今法院不予答复。他认为,看守所作为司法职能部门,已经尽快并依职责将周某南的病情向法院反映,如何处理是法院的事,如果出了意外再与看守所无关。周某南妻子问看守所能否委托对周某南的病情进行鉴定。沈所长说,据规定,广监医院有权鉴定,按以前的做法,交给法院的诊断证明书是有用的,听说广监医院也无什么鉴定书的文本。法院收取所里的资料后,应给予所一个答复;不采纳,也应说明一下理由;须补充什么资料,也可以要求补充。周某南妻子接着问,沈所长能否委托其它更权威的医院鉴定及主动向法院了解一下情况。沈所长说,周某南这件案,打报告上去却得不到答复,现在我们再向法院追问,或又委托其它单位鉴定,他担心把事情搞得复杂化。周某南妻子问怎会复杂化,沈所长说:“本来周某南的确有重病,你和我萍水相逢,没有任何不正常交往吧?但我们这样做,别人可能会怀疑是办人情案,做不好还影响周某南。”

5、周某南妻子当天从看守所出来后,立即将情况全部反映给我,我于(即第二天)一早到看守所找到了洛医生和沈所长。他们热情接待,所讲的意见及内容与前天对周某南妻子讲的基本一样。送我出来时,洛医生和沈所长均表示,对周某南的情况表示同情,建议我再次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我回来后,重新查阅了法规,特别是向中院及其他一些法院做刑事法官的朋友咨询了法律实务中周某南案是如何操作的。最终意见是:在广监医院中出具了周某南病情的诊断证明书并经看守所反映的情况下,如法院或检院认为有怀疑,应核实;如认为有欠缺,应请求补充;如认为无效,应据委托鉴定申请及诊断证明书依法委托权威机构鉴定,然后依法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取保,委托鉴定及取保是法院的职权范围。

我不知道贵院是否是因为作为“人民满意法院”敏感于周某南的案子,并担心有什么“黑幕交易”?我在此可作出保证:周某南的病情经得起反复检查,我与贵院刑庭法官之间没有非工作的交往,事实上,每个律师的做人和风格都不同,周某南的家庭情况相当糟,连正常的律师费都交不起啊。今天上午我有二件案在市中院刑二庭宣判,一个无罪,一个“判三缓二”。这两件案均有媒体介入,明天亦会见报。可真的与法官没有任何不正当交往啊!经得起反贪调查!

以上所讲,句句属实,如有疑问,敬请核查。我将事实的原貌反映给贵院,郑重请求:贵院尽快委托权威机构对周某南的病情进行鉴定,然后依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取保。

最后,我还有一个小小的请求:希望近期周某南一案的主审法官能百忙抽空给我一个面谈的机会。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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