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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国著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团队

2015年8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成立专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的刑事律师团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该中心秉承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办案理念,集全国优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律师,成就了众多成功辩护案例,用“业绩”说话,打造经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律师团队。

金牙大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首席律师王思鲁,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创始人,其在1999年被誉为“粤西反黑第一案”──李某东等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一案中成功为李某东作出轻罪辩护,奠定了王思鲁律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关联犯罪辩护中的领先地位。

2015年起,为了凝聚更多专业力量,发挥团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关联犯罪辩护中的合力作用,金牙大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先后吸纳了陈琦、梁栩境、张王宏、周筱赟等专业刑事律师和法律人,中心秘书长由孙裕广律师担任,中心专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领域,在实战中展现出专业办案技能,在行业内赢得了美誉,在案件办理中获得客户的信赖。


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犯罪组织。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后续客体可能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原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或成立后可能会实施诸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后续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同样也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

本罪包含的三个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分别表现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犯罪分子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包括积极参加的行为与其他参加的行为。积极参加的行为,是指犯罪分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其他参加的行为,是指除上述行为之外,犯罪分子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年龄段的人不能成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主体。

4、主观方面

并不要求成员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符合主观方面的要件。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分子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犯罪分子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即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不同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如下: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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