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案子出问题了?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侦查工作终结。
既然侦查都结束了,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为何又被退回来继续侦查,是不是出什么事了?
这当然意味着案子存在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好事还是坏事,需要具体分析。
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漏罪漏人等情形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个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最多是两次,每次以一个月为限。无论侦查结果如何,一个月到期了就必须结束侦查,把案子重新送回检察院。
实务中,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会退回补充侦查?
一是案子有“硬伤”。
比如,核心事实没有查清,涉案事实与构罪要件之间对不上,不能确认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无法认定是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不能确认非法经营数额,就无法认定是非法经营罪还是一般行政违法;不能确认当事人是组织、领导者,就无法认定是传销犯罪还是传销违法。
此时,必须要求公安就核心事实进行针对性的侦查、取证。
二是案子证据不够充分。
比如,缺少关键证据,不敢贸然定性,当事人的口供不稳定或与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涉案金额相关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之间没有形成闭环,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来源不明导致检材可能被污染,相应的鉴定意见结论无法采信。
此时,这样的证据链看似完整,实际上漏洞百出,经不起辩护人的质证,于是要求公安重新侦查,对存疑证据“打补丁”。
三是案子本身问题不大,但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
比如,当事人的部分口供有反复,需要重新提讯,将不稳定的供述内容固定下来;物证、书证的搜集过程不够规范,缺少见证人或扣押清单,需要补正相关手续。
于是,为了把这个案子办得更“完美”,会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把程序漏洞给堵上。
所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好事还是坏事?
不好说,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一般来说,案件定性确实有问题,检察院不敢轻易起诉,才会去补充侦查,如果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能查清的,检察院必须作出(存疑)不起诉。
实务中,案件定性或证据方面的重大问题,往往不是检察官自行发现的(案子太多了,来不及细看),而是辩护人在会见、阅卷之后策略性地提出。
另一方面,如果司法机关是“带着任务”要求补充侦查的,其目标就不是解决“存疑”,而是“补强”定罪证据,这意味着案件走向不太有利,就需要从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上深度介入,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无论如何,一旦案子被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案件确实“有问题”,但也不要盲目乐观或担心,在这个关键节点,最重要的还是及时阅卷,围绕当事人的涉案事实和证据去分析退侦的可能原因,制定应对策略,并主动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以帮助检察院作出更客观、合理的判断,为后续争取不起诉、缓刑甚至无罪作好谋划和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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