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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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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之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增检刑诉(2005)161号

被告人陈力强,男,33岁,汉族,广东省化州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市街三巷6号。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力烨,曾用名陈力持,男,43岁,汉族,广东省化州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三巷6号三楼。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力强、陈力烨偷税一案,经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陈力强、陈力烨,在合伙经营增城市荔城南泉商行期间,于至,先后从广州市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源丰和酒类经营部、南海市九江信源兴酒类有限公、东莞市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地,购进酒类、饮料等货物进行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76068991、81元(不含税),在经营销售业务过程中,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擅自销毁账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从中少缴税款进行偷税。经增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荔城南泉商行于至经营期间,少纳增值税2928009.44元,属偷税。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力强 、陈力烨,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纳税人,共同采取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均已构成偷税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朱某某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项:

1、被告人陈力强 、陈力烨现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3、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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